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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目前轉型正義的焦點集中在「政治案件」,因此,轉型正義的立法架構就包括「政治檔案法」的立法。其中立法院透過委員連署,先提出了草案,而行政部門目前也在研擬行政部門的版本中。
根據之前尚未定案的「政治檔案法草案」的立法說明,強調政治檔案的公開是當前政府重要迫切的目標,希望藉由建立完整的政治檔案管理及應用制度,及有效妥善保存政治檔案並促進政治檔案之研究與推廣落實轉型正義。
就此而言,「政治案件」如果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受理的範圍一樣或是類似,其範圍就比《戒嚴法》規定解嚴後可以「上訴」的案件範圍 小。
此外,由於目前思考轉型正義的課題時,一般雖然注意到轉型正義是由非自由民主體制轉型到自由民主體制後,根據自由民主體制的價值重新評價過去強人威權體制統治臺灣期間所發生的相關政治案件,可是,在當時政治案件是否全部以政治案件的形式呈現是首先最大的問題。
目前,有關政治檔案的定義主要是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來制訂。因而界定所謂的政治檔案,是從1945年8月15日到1992年11月6日為止,有關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因觸犯内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的鎮壓、調査、偵査、追訴、通緝或執行之檔案。
就時間斷限而言,涵蓋是基本上是沒問題的,不過,適用相關法規的政治案件,在定義上則有斟酌的空間。因此,後來政府負責部門在草案中,針對政治案件加上經專業委員會認定的相關事件,補強原本的不足,是相對周延。
不過,這也正凸顯了操作型定義的困難。而且,縱使有此一修正,而過去不為人知的「政治事件」,甚至連當事人都未必清楚,要如何納入轉型正義的範圍來處理?
站在戒嚴體制角度來看,原本《戒嚴法》規定在戒嚴時期因為軍事審判平民在解除戒嚴後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上訴」,其中遭到軍法審判的案件中有相當多的並非二二八事件或者是動員戡亂體制或者是觸犯内亂外患罪或是《懲治叛亂條例》與《檢肅匪諜條例》加以起訴或定罪,也就是說目前行政機關設定的政治檔案的定義,基本上所要進行轉型正義的範疇,比原本《戒嚴法》所規定解除戒嚴之後得以透過司法程序追尋的轉型正義範圍還要小,這是首先必須面對的第一個問題。
其次,台灣過去發生許多著名的政治案件,是否在「政治檔案」的範疇内,也必須透過專業委員會來認定。
首先以1979年12月10日發生的高雄美麗島事件為例,除了遭到軍法審判的8位重要領導人之外,其餘數十位移送司法機關審判者,基本上都不是根據内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起訴審判的。換句話說,他們的案件要列入政治檔案或者轉型正義的範圍內,可能必須經過專業委員會的認定。
而戒嚴時期最著名的校園案件之一的「臺大哲學系事件」,當事人不僅沒有根據内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被起訴,也不是透過司法體系侵害他們的人權。根據此一定義,「臺大哲學系事件」的當事人,當然也就不會是主動列入政治檔案中遭到鎮壓、調查、偵査、追訴通缉或執行的當事人。
至於長期因為海外黑名單,返鄉權遭到侵害的當事人或政治人物,除非另外被依内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 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偵辦,如果只根據侵害當事人所根據的法令,同樣也不會主動列入轉型正義或是「政治檔案法」規範的範圍內,這些在目前的草案 規範下必須透過專業委員會來認定。
如前所述,強人威權統治時代的國民黨當局,對可能反對、衝擊其統治體制或是政策的個人或是團體,也未必都是與叛亂或是政治案件的方式加以處理,如臺灣省議會副議長林頂立案、唐榮公司被政府接管事件及香蕉大王吳振瑞的「金盤案」,這也呈現白色恐怖時期人權案件的多樣性。
出身軍統的省議會副議長林頂立,傳言由於試圖結合派系運作,或是1955年率團赴東京迎玄奘靈骨時,與臺獨領袖廖文毅秘密會晤,衝撞國民黨體制遭到政治整肅,但是,並非以叛亂罪嫌論處,或是指控他與叛亂組織有接觸為由加以處置,反而是1956年以價差十多萬元的圖利他人罪嫌,涉嫌違反總動員體制下的經濟法規《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將他移送法辦。當時,林頂立除了擔任省議會副議長外,運用其政商關係,成為《聯合報》第一任發行人、農林公司民營化第一任董事長,五月三十一日,法院以「連續協助非經營糧食業購進糧食營利」為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判刑入獄,使其退出政治場域。
另一方面,原本戰後初期,臺灣最大的民營重工業是唐榮鐵工廠,可能與唐傳宗(唐榮之子)贊助雷震主導的《自由中國》,又與陳誠關係太近有關,使企業捲入政治風波。而國民黨當局先透過主管官員對外宣佈唐榮有財務危機,造成唐榮與其往來的廠商的緊張關係,造成唐榮週轉不靈,進而官方介入,以唐榮負債過大為由,先在1960年委託具官方色彩的中華開發公司代管,進而在1962年進行公司改組,而將其實質改制為省屬公司,1968年退還民股股款,成為省營唐榮公司。
至於發生在1969年的「金盤案」,一般傳言主因是吳振瑞拒絕配合經濟主管官員要求改變輸往日本的臺灣香蕉包裝所引發。但是,進一步探究,恐怕與國民黨高層的政治運作有關。
1960年代,臺灣香蕉外銷日本獲利豐厚,當年又值高雄青果合作社為慶祝創社20週年,經理事會開會討論決議,向銀樓購買金碗、金盤、金杯等金器作為紀念品,致贈理事主席吳振瑞,以及嚴家淦、蔣經國、蔣彥士、谷正綱、徐柏園、黃杰、譚玉佐等政府官員。1969年3月7日,檢方以吳振瑞等人剝削蕉農、贈送金盤、金碗,涉嫌貪污、背信、圖利等罪,移送法辦。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吳振瑞八年徒刑。高等法院二審時,以查無舞弊違法事由,改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禁止黃金買賣之命令判刑。
197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吳振瑞被判刑2年6個月。原本收到金盤(碗)的政府官員有眾多黨政高層,結果長期擔任臺灣財金體系要職的中央銀行總裁徐柏園(夫人派),在1969年4月29日以涉及青果社弊案遭到免職,退出財經決策圈,中央銀行總裁由官邸派的財政部長俞國華兼任。
整體而言,在「動員戡亂」加上戒嚴的非常時期,除了政治異議者之外,只要政治路線與政治強人相左,或是與他屬意的接班人選處於不同的政治立場,除了政府高層官員不免遭到整肅外,甚至碰巧與強人要整肅的政府官員有所往來的人民,都可能遭到橫禍,人權遭到侵害,處於恐怖的政治氣壓下。
而這些具有政治意涵的人權事件,以「非政治案件」的形式處理,也不是特例。這也是未來處理轉型正義課題時,必須面對的。如果以政治案件作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標的,恐怕不足以涵蓋過去國民黨政權統治期間侵害人權問題的解決。
●柴山少年安魂曲——致港都的年少時光
http://www.southnews.com.tw/web-tv/00/00395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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