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何光明專欄

2016司法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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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大屠殺與白色恐怖以來,不經司法訴究而殺人棄屍,雖然最近十幾年來未再聽聞,但是「司法制度殺人」從來沒有絕跡,由於「加害者」身批「法衣」,飾有合法假象(不知情的人民不同情被害者),反而比政治白色恐怖(人民同情被害者)更可怕,更悲憤,卻更無奈,這也是2008-2016年馬英九敢於大膽整肅與迫害民進黨卸任總統與政務官的原因。

 2008-2016年馬英九起訴的民進黨所用政務官(未必都是民進黨籍)後來幾乎都被法官判無罪,但是,馬英九政治伐異、摧毀民進黨形象的目的在檢察官起訴時已經達成,檢察官未嘗不知,而仍予配合,還口無遮攔:「反正我只是上訴,有罪無罪是法官的事!」這一句話就把檢察官「司法獨立」美麗的謊言殿堂完全摧毀了。

 起訴之後,法官審判一樣不受人民信任。以2016年郭瑤琪非常上訴案為例,檢方既無物證,僅憑證人自己都不確定的說詞,法官就能審判定罪;類似扁案的檢方找人作偽證,法官也能審判定罪。

 這是很可怕的「暗示」,證人無確證或作偽證,而可以入人於罪,與當年法國的暴民政治何異?前者比後者還更恐怖,因為後者有暴民政治之名實;前者無暴民政治之名,而有暴民政治之實,卻還身披民主法治的外衣。

一般人民不要以為「司法白色恐怖」只發生於民進黨,與己無涉。司法白色恐怖,除了制度因素、政治理由、意識形態之外,最主要的因素還在司法人員本身的思想與人格養成(南方快報2016.07.20江建祥長篇大作《司法改革從刨根做起》一文有極為詳盡精闢的論述與分析)。

 即使沒有制度因素、政治理由、意識形態的影響,司法人員還是會扮演恐龍,人民對司法白色恐怖的恐懼,對司法信任度的大崩潰,其來有自。

 近日新聞報導,纏訟二十一年,歷經九次判死、兩次無期徒刑的徐自強,在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終於以無罪確定,算是還給被告清白。

 檢察官、法官屈就矛盾百出的警詢筆錄,也未依證據法則為裁判,更將無罪推定束之高閣,而僅以共犯的自白,即推斷徐自強參與犯罪。

 但是,中華民國司法實務也僅認為是「疏失」,致難該當「故為出入人罪」,這不是「官官相護」什麼是「官官相護」?

 此案所暴露的司法弊端,司法人員是否能於事後究責,卻肯定得打個大問號。事實上,1949年至今,除非政治鬥爭,即使判決形成冤獄,國家賠償也成立了,縱是瀆職的司法人員也都可以「消遙法外」。難怪司法人員敢於「無理亂判」、「有恃無恐」、「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中國國民黨七十年來長期策略性放任而不改革,如今司法界「雄踞坐大」而「國中有國」形勢已成,民進黨新政府再來一次喊司法改革,當然要有「不惜動搖國本」的挑戰決心了。

 

  201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