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何光明專欄

速訂政府犯罪法與權力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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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大屠殺事件每年都是屆時追思如儀,媒體一日新聞,然後就不了了之。今年2015,68週年了,也不例外,年年如是。除此之外,我們還能做什麼有意義的事?

 歷史家追求真相,在民主時代,言論自由的確大有進展。但是,由於228大屠殺事件的加害者中國國民黨是永遠的執政黨,原始資料未能完成公開,歷史家仍然大有努力的空間。

 228大屠殺事件的責任歸屬,學術界已有相當完整的研究報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6年二月已經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該基金會董事李榮昌、翁修恭於2004年12月26日提案,建議政府依法追究二二八事件加害者的責任,並規定自首的期限,使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能早日釐清,至今毫無下文。而有關責任追究,也就是司法訴訟,則幾乎完全怠惰,最令人失望。

 世界各國轉型正義的問題,台灣最稱讚德國的思想觀念,韓國的追究行動。然而,轉型正義的思想觀念與追究行動,台灣連智利都不如。智利2015年初還因為41年前的屠殺罪名而逮捕並起訴了一個加害者:聖地牙哥前市長。台灣實在應該汗顏。

 台灣司法人員的司法怠墮,據台大法律教授陳志龍的研究,主要是由於台灣還不是人權立國的憲政民主國家,還未建立以人民為主的核心價值;刑事司法體系沒有獨立性的機制,檢察官輕忽人權的弊端,自我懸置於統治工具的傳統環境,所以,至今沒有一人以追究228大屠殺元兇與相關人為其人生志業。

 司法人員的思想與行為來自養成教育,今後台灣刑法學理論上,教授應該把重點放在民主法治國最基本的核心價值:人性尊嚴、以人為核心為本位。如此,刑事司法實務上,才有可能嫉惡政府犯罪與人權犯罪,重視高於財產權法益的生命權法益,而不像現在的偏斜,甚至顛倒為之:重財產權法益而輕生命權法益。

 司法人員是執法人員,依法偵察與審判。有什麼法律,就有什麼偵察與審判,司法也就無從怠惰了。所以,政府犯罪法與人權犯罪法的制定,必須與刑法學理論、刑事司法實務,三者同時並行。政府犯罪法與人權犯罪法的制定,則是立法的問題。

 在民法上,228大屠殺事件的民事賠償,本屬國家賠償,但現行國家賠償法內容不完整,無法適用,故立法院在國家賠償法修訂前,制定特別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基於同樣的立法原則,228大屠殺事件政府犯罪與人權犯罪,本屬刑法,但是,現行刑法內容不完整,無法適用,故立法院在刑法修訂前,也應該制定特別法:「政府犯罪法」與「人權犯罪法」。

 即使沒有228大屠殺事件,現代法治國家公平正義的實質,是法律規範的主體必須包括人民與政府,一個法律整體適用之。如果單規範人民而不規範政府,那是帝王的法治,專制極權國家的法治,只有法律形式,沒有公平正義的實質。

 228大屠殺事件,轉型正義的責任表現,立法與司法最差,使得台灣落後於文明國家太多!急起直追,永不嫌晚。

 2016如果政黨輪替,國會改革成功,中國國民黨的立法院變成國家的立法院,轉型正義的責任表現才能急起直追,否則立法與司法的怠惰不會只是68年。

 

  2015.04.09

中國中央統戰部在高雄

http://youtu.be/FXK8L-OfA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