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何光明專欄

何光明專欄

特別費,特別賄,特別廢?

 特別費是制度殺人嗎?如果是,表示非特別費非制度殺人。然而,特別費與非特別費,也有一樣的地方,就是都有人因之而犯貪污罪,有人不因之而犯貪污罪。

 換句話說:會貪污的人,無論特別費與非特別費,都有可能犯貪污罪;不會貪污的人,無論特別費與非特別費,都有可能不犯貪污罪。

 嚴格地說:會貪污的人,無論檢察官與法官檢驗標準如何寬鬆,都有可能成立貪污罪;不會貪污的人,無論檢察官與法官檢驗標準如何嚴酷,都不可能犯貪污罪。

 簡單明瞭地說:會不會貪污,主要因素是人性與個性;有沒有貪污,法律也不是唯一的標準,還有良心與民心,所謂「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人性與個性不同,所以,一樣是特別費,各人使用情形不同,即使起訴標準統一,也可能起訴與否不一。同樣有罪或無罪,良心與民心判決也未必與之一致,戰後中國黨的貪污就是最好的實例。

 為什麼一個貪污案件東窗事發後,有人被起訴,有人全身而退?因為有人碰到特別賄動心,有人碰到特別賄不動心。所謂廉潔與否,要論其心其行,不要光聽其言、只察其顏。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會貪污的人,特別費會貪(明的),特別賄也可能貪(暗的)。如果前者可以原諒,後者更可以原諒!那麼,哪一種貪污案不可以原諒?同樣是貪污,如果首長可以原諒,首長之下哪一個人不可以原諒?

 人民都在看,特別費性質與慣例有沒有問題,首長有沒有貪污,必須分別處理。不能因為是「特別費」就一律「特別處理」,所以,我反對大赦或特赦。換句話說,處理特別費問題,要「特別立」,不能「特別廢」。

 何況政治人物在乎的是起訴與否?有罪與否?如果真的有罪,大赦或特赦反而是政治特權,加重法律不公平。

 韓國兩個總統殺人有罪,韓國能,台灣就是不能!菲律賓總統貪污有罪,菲律賓能,台灣不能?「為賢者諱」的中國文化在台灣真的被發揮得淋漓盡致!政客墮落,人民何必跟著起舞?

 我們不只是要看緊,還要鞭策主張「台灣維新」的謝長廷,處理特別費問題,「特別立」才是「台灣維新」,「特別廢」是「中國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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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