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在立法院提出「不當黨產追討條例」,可是,除了不當黨產之外,不義黨產就可以放過了嗎?政黨不可以有黨營事業,中國黨至今還在經營事業,台灣人民視而不見?
黨產追討如果只限於法律面、不當性,能夠對中國黨產生的社會壓力有限。追討層面應該擴延,包含不當、不義、不營,組織應該常態化,性質應該運動化,追討黨產才能與選舉效應強力掛勾。
追討黨產與選舉效應強力掛勾,在高雄市長當選無效一審判決後,日愈緊密。法律講公平,可是,在法律政治化、法律人政黨化之下,法律講的公平就是偏頗的公平,偏頗的公平比不公平更易激化社會動盪。
高雄市長當選無效一審判決後,藍綠陣營各取所需,評論兩極,但有一個交集,就是大家都訴諸「公平」。評論既有共同交集,結論又極端分歧,完全印證了:法律政治化、法律人政黨化之下,法律講的公平就是偏頗的公平,偏頗的公平比不公平更易激化社會動盪。
禁制時間不可從事競選活動,否則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不在場視同在場。這種見解的危險性,在於個人化價值判斷;法官個人化價值判斷的空間,是大陸法系使然。英美法系,有陪審團制度,顯示集體價值判斷,沒有法官個人化價值判斷的空間。
兩相比較,選舉官司,英美法系的公平性比較不受質疑,這是民主成熟度之外的制度性因素。台灣國不幸,民主成熟度不如英美,法律制度又屬大陸法系。高雄市長當選無效一審判決,突出了這兩個問題的嚴重性與客觀性。
禁制時間不可從事競選活動,否則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不在場視同在場。這種見解的危險性,同時存在於賄選者與抓賄者身上,對黃俊英與陳菊弔詭式的公平,給予評論者與大陸法系法官個人價值判斷的空間。
選舉活動經費龐大,民進黨(含其他政黨)與中國黨(有天文數字的黨產)之間,是一種絕對不公平的競爭,這是台灣國獨特的現實面。
選舉官司如果對獨特的現實面視而不見,只做法律面的判斷,看似公平,其實是偏頗的公平。
這種偏頗的公平非常可怕,因為有司法制度的背書,進而鼓勵中國黨不還黨產的決心,致使台灣國永遠改變不了選舉不公平競爭的局面,逼迫其他政黨為了生存不得不跟著小買票,中國黨帶來的賄選文化不絕,中國黨就永享不公平的選舉特權。
本來,台灣國採大陸法系,可以彌補這種現實面與制度面的偏頗,法官在價值判斷(自由心證)時,應該考慮國情,適當調整因應,才能扶正傾斜的天平。
但是,要扶正傾斜的天平,先決條件是,法官必須絕對公正、人生經驗豐富、政情透澈瞭解、社會敏感度夠。
不幸的是,中國黨黨國體制五十年長期的教育下,法律人早已風骨蕩然無存,致使人民至今依然質疑法律政治化、法律人政黨化。
法律政治化,法律人政黨化,不只彌補現實面與制度面的偏頗之期待落空,反而看見法官堅持偏頗的保守心態。如果法官真有顏色,我們看見的則是加強偏頗的反動心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律之前」已經「人人不平等」了,「法律之後」,如何人人平等?中國黨黨國幽靈不死,黨產之前,國家法律沒有公義;國家法律沒有公義,人民就沒有平等。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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