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

 根據托爾斯泰(Leo Tolstoy)的小說《戰爭與和平》改編,獲得1968年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的電影,劇中有一句旁白說:「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的袖手旁觀」(All that is necessary for evil to triumph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有人說這一句名言應該是出自愛爾蘭政治哲學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無論如何,伯克倒是說了另一句也很引人深思的話:「一般人最普遍的誤會,就是以為聲音最大的抱怨者,就是最關心社會福祉的人」(It is a general popular error to suppose the loudest complainers for the public to be the most anxious for its welfare.)。

 以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的「台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主張為基礎的「美屬派」,從2004年以來在台灣島內外的平面媒體及網路論壇上興起了一股少見的喧嘩,原因在美屬派的人包括其創始人,以及後繼的林志昇和追隨群眾都未經嚴格的法學或邏輯訓練,並且在面對合理的挑戰或質疑的時候,從來不能用就事論事的研討精神與合乎邏輯的論述方法,正面回覆對手,反而常常使用造謠、抹黑、言語中傷等人身攻擊的方式來避免針對問題的爭點。

 ●甚囂塵上的叫嚎

 美屬派的理論創導人何瑞元曾經公開的主張:「美國軍事政府對於台澎地區有全權做最後處理的權力。在1972年所簽署的《上海公報》即是在確定台澎地區的「當地合法政府」是誰。」何某說:「美國運用這個中美雙邊公報,把台灣放在一個航道上,未來與中國合併。美國所謂的現狀即是此!美國一直告訴台灣,不要改變現狀,意思是說:不要離開這個『航道』。」面對對手的質疑,美屬派從來不敢正面回答究竟他們是否還堅持這個「終極統一」的結論;他們的制式反應只是一陣謾罵、誣蔑、抹黑和人身攻擊。這種叫囂喧嚷以及他們對臣屬美國的理論的過當推銷與販售,聲音即便再大,依據伯克的說法,也不能表示他們就是最關心台灣前途的人,不是嗎?

 ●無法自圓其說的邪惡謊言

 本人在「誠信建國?飲鴆止渴?」一文中曾經揭穿美屬派林志昇等人有關在美訴訟的謊言如下:

 1.訴訟的性質為確認之訴,並非林志昇競選高雄市長時所謊稱的對布希和萊絲的禁制令。

 2.林志昇等人在美的唯一律師Charles H. Camp只是單純地繳交法院規費將訴狀遞交法院收發室,並未如其文宣所訛指:「經過法院初步審核通過並受理」。

 3.林志昇等人的訴狀雖然經過再次的修改,還是無法避免被美國法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訴』與『無管轄權』為理由,依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b項,不經實體審判即予駁回的厄運。美國政府的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政治問題』、『國家免訴』與『無管轄權』等理由,完全被法院採取,並非如林志昇在自由時報上所謊稱的遭到「兩度駁回」。

 4.林志昇等人受美國法院命令的限制,根本無法正式進入證據調查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並非如林志昇所謊稱的「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的狀況。

 5.上訴法院的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是個很簡短的程序,並非如林志昇和城仲模等人所謊稱的,將可以就整體案件做全面的辯論攻防。兩造也不可以在已經提交的上訴書狀之外,另行出具任何證據。

 針對本人上面幾個有憑有據的質詢,林志昇和他的徒眾完全拒絕以事實證據回應,而選擇由其「發言人」(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編輯鄧芬慧,筆名「蝶衣」),以宵小的行徑,用不斷的黑函,向美國政府機關和無數台灣人組織,對本人進行毀謗誣蔑。尤有甚者,林志昇的忠實信徒陳辰光竟然公開透過國際網路對本人進行不實的指控和毀謗,以赤色走狗等言辭公然侮辱本人。(但陳某也不知所云的自稱他「也是大同小異」?真可謂滑天下之大稽!)

 ●事證昭然的毀謗

 陳辰光在給本人的公開信4中,企圖邯鄲學步地效法台灣特偵組檢察官的憑空造謠,誑稱他有「合理的懷疑」本人「收赤色金錢,拿人家錢,替人家消災」。陳某忘了他的侵權行為結果地在加州,他無法用陳雲南、朱朝亮等人的爛招奧步避免法律上的責任。

 此外,陳辰光在其公開信中對本人做了以下嚴重的不實指控:

 1.謊稱本人曾經在2007年「出名正式向美國政府控告林志昇/陳辰光是以訴訟控告美國政府為餌的詐欺集團」,更謊稱他收到有關單位的通知。

 2.謊稱本人曾經於2008年「在洛杉磯公開集會場所(有十多人證),揚言(要代表中華民國)提訴陳辰光等多人犯叛亂及叛國罪。

 3.謊稱本人曾經「公」開發表公「言」論,要加入美國國務院律師團反擊台灣人的訴訟,奉北京命是如此露骨云云。

 上述三項指控全屬子虛烏有,惡意中傷。陳某如果不能:

 (1)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本人曾經出名向美政府控告林陳等人為詐欺集團;
 (2)出示他所收的有關單位通知;
 (3)舉出人證證明本人曾經揚言代表他們口中的流亡政府對陳及其黨羽提起叛亂或叛國訴訟(叛亂罪非可自訴的行為,本人非台灣檢察官,何來權限提訴?);
 (4)證明本人確實公開表示參加美國國務院律師團反擊林志昇等人的訴訟。

 陳某必須立即向本人道歉,並立即撤回他的不實指控,否則陳某必須依照加州法律負相當嚴峻的損害賠償責任。

 ●穿鑿附會的「魔」術

 陳某和其黨羽的惡劣行徑,從上述的無端指控,可見一班。陳某等人穿鑿附會的邪惡伎倆,可以從第三項有關本人公開表示參加美國政府律師團的不實指控看出。其實,這種「參加美國政府律師團」的狂言亂語,始出於陳某同黨鄧芬慧之筆。

 鄧某以「蝶衣」筆名在《南方論壇》貼文,自我冥思如下的言語:「在台灣島內或美國當地,如果有人自認為自己是法律專家或國際戰爭法專家者,建議他自告奮勇,向美國國務院法務署毛遂自薦,加入國務院之律師團隊與林志昇控美案對抗,來日在台灣歷史上留下美名萬古留芳,讓台灣後代子孫緬懷紀念。」

 陳辰光盜用同黨在公開網站的貼文內容,使用移花接木大法,乾坤轉移密技,將蝶衣的「建議」改裝成本人的「公言」,這類「魔」術實屬下三濫的小人舉止,真是人神共憤!

 ●積極揭發謊言,毀滅惡人詐騙陰謀

 習法人的世界應該是「黑」、「白」與「是」、「非」,涇渭分明。身為一個法律人,本人深感對社會有摘奸發伏,揭發邪惡的責任。長久以來受外來政權高壓統治的台灣人,通常只知道要明哲保身,盡量避免任何形式的衝突,不知如何爭取上天所賦予的權益。久而久之,任何與台灣人有政治、經濟或社會互動必要的人,都知道要如何對台灣人「軟土深掘」。

 林志昇和他的同伙向台灣人推銷的「台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的美屬理論,在台灣陷入前途茫茫的狀況下,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另類思考。然而,美屬派無法毅然決然地公開否認他們的理論裏的「終極統一」結果,使得這個另類成為致命的異類fatal foreign substance。美屬派的人,包括號稱台灣法學泰斗的城仲謀先生,對於刻正繫屬美國法院的案子,在程序上多所虛謊的公開陳述,目的顯然在吸收新信徒,廣集財源。

 在販售異類理論的過程中,林某等人又屢次對社會大眾要求捐輸,從事具有爭議性的募款活動,譬如要求捐款人直接將款項匯入該集團在美的律師個別戶頭,或者支票抬頭寫明該律師為受款人。

 他們未曾向捐款人說明如是的捐款方式似乎違反美國國稅局捐款扣稅的相關規定,萬一捐款人將所捐款項在年所得稅申報表內列為可供扣稅的款項,捐款人輕則受罰金處分,麻煩者則有被國稅局查帳的困擾。(林某等人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根據美國法院官方網站資料,只有一位律師為他們處理該案,卻屢屢在文宣裏謊稱他們擁有捐款是要供「律師團」處理案子之用。此為另一個詐欺的例子。)

 ●好人必須有所舉動

 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編輯鄧芬慧對本人的最新攻擊,實際上的導火線是本人近日揭發林、城二人詐騙行徑的文章(見註二)。面對鄧某如此下流、不勝其擾的黑函作法,本人深痛惡絕。

 陳辰光在其2008年九月一日透過GlobalForumIntl@yahoogroups.com信箱所發送的電子信件中,大言不慚地公開表示將對另一個敢言的傅雲欽律師進行平民政府軍事法庭配套的秋後算帳;在該電子信件中,陳某也對傅律師做同樣的毀謗,也謊稱傅律師『是中共的在台灣長期臥底,....有雄厚補貼,加緊速度及瀕度以交差中共主子』。陳某甚至喪心病狂地在信尾註明:「文責:CK Chen 2008.09.01 請多轉送」,膽大的程度令人咋舌。

 與李登輝、林志昇和城仲模有緊密關係這等人,竟然可有如此悖逆法治違反論理的行為,不禁令人思考,如斯之輩所成立的平民政府,萬一取得任何公權力,對持不同意見的台灣人所可能造成的傷害。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的袖手旁觀」(All that is necessary for evil to triumph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有正義感的人還能冷眼旁觀,不作聲響嗎?

 經上說:「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For everyone practicing evil hates the light and does not come to the light, lest his deeds should be exposed. But he who does the truth comes to the light, that his deeds may be clearly seen, that they have been done in God.)(約翰福音3﹕20)知道事實真相的人,是見到光的人,把光分享給被惡人蒙騙的眾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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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