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誠信建國?飲鴆止渴?

 全國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中華民國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先生,從一月一日在紐澤西台灣人筆會第五屆年會開講以來,以台灣「人權」為餌,台灣「國際地位」為鉤,在美國巡迴推廣何瑞元和林志昇的「美屬說」。

 城會長對自己從1971年起,在中華民國這個流亡政府裏所擔任的重職要位,無法自圓其說,卻委婉地解釋:他那無法交代的二、三十年外來政權下的宦海浮沈,實際上,只是他「想搞清楚中國人在幹啥」的探索之旅。

 這令人想起披頭四的名曲「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只是城會長的探索之旅並不如披頭四尋覓倩女過程一般的曲折,而是一帆風順,平直舒暢,一直達到汽車旅館的滑梯頂峰時,才突然面對下落的愁悵。

 城會長在洛杉磯最後一場的座談會上,對自己曾經擔任過蔣經國統治時期的政治作戰學校法律系系主任的解釋,更屬「經典」之作。

 城會長解釋說,他之所以會選擇謀取對台灣人而言爭議性頗高的政戰學校教職,原因是他要和那些中國人「搏揉」。這種敷衍其事的說法,和李登輝過去曾主張的「進入賊寨,篡位為賊頭,遂行窩裏反」的「高尚詐術」,實在有異曲同工之效。

 天下事,無獨有偶。為了要呼應城會長在美的募款宣傳,「美屬說」的頭人之一林志昇先生一月十日在台灣自由時報投稿,以「向美國法理宣戰 ──2月5日 要解開台灣地位之謎」為題,為他們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所提起的「確認之訴」,一審慘敗後的二審上訴程序搽脂抹粉。

 林某文章內容,對事實的轉述多有曲解,有誤導社會大眾之嫌,為端正視聽,還原真相,筆者特將該訴訟的來龍去脈和訴訟程序,依據美國法院官方網站所公布的資料陳述於下:

 這個「確認之訴」原本是林志昇在2007年參加高雄市長選舉時的噱頭;當時,林某和他的支持者是以「對布希總統和萊絲國務卿的控訴和禁制令」為幌子,在各個媒體和網站推銷他們的所謂「戰爭法」、「主要佔領國」、「主權懸空割讓」理論。

 該確認之訴的訴因CAUSE OF ACTION,其實是包括林志昇在內等十名屬「台灣國黨TAIWAN NATION PARTY」的黨員,向AIT 申請美國國民護照遭拒的事實;而訴訟的對象,實際上是拒絕發給這些人美國國民護照的美國政府,而非爾等宣傳所說的美國總統和國務卿。訴訟目的則是,如果他們的「台灣是美國暫時的屬地」的理論可以被法庭接受的話,請求美國司法機關確認這些原告在美國憲法下的權利,而絕對不是什麼禁制令之類的碗糕。

 在美國只要訴狀的基本格式符合法院的規定,附上三百多元美金的規費,法院負責收發的櫃台沒有拒絕的理由。林志昇等人的確認之訴訴狀,依照一般的送件程序被法院收發室收受之後,為了選舉的噱頭,他們竟然對外謊稱他們所提出的訴狀已經經過法院「初步審核通過並受理」,來增加選舉造勢的效果。

 由於第一本訴狀的提出是應付選舉之用,內容草率,美國法務部的律師在2007年1月12日,依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b項6款,對林某等人的訴狀提出「不經實體審查即以程序理由解除該案」的動議(俗稱12b(6)motion)。林某等人的美國律師CHARLES HENRY CAMP在法院有機會審理美國政府解案的動議之前,主動修正補強了原來的訴狀,因此,避免了出師未捷身先死的羞辱。

 美國法務部的律師針對林某等人的修正訴狀,在2007年4月5日再次提出「不經實體審查即以程序理由解除該案」的動議,林某等人的美國律師這次決定奮起應戰。但是,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有機會對該動議裁決之前,美國律師另行要求法官禁止林某等人在本案訴訟程序中依法可以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美國訴訟法上稱DISCOVERY程序)。

 2007年8月10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裁決,林某等人不得依照聯邦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美國政府提供任何資料。林某等人從此被迫在法院對美國政府解案的動議做裁決之前,不得對該案有任何進一步的訴訟行為。

 經過七個月的長考,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終於在2008年3月18日裁定美國政府的解案動議有理,以台灣是否為美國暫時的屬地,以及美國是否對台灣擁有暫時的主權,純屬政治問題,為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事項,非司法機關可以越廚代庖為理由,不經實體審查程序,逕行駁回林志昇等人的訴訟。林某的美國律師在3月31日對地方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

 林某等人的上訴目前已經完成書面提狀的程序,口頭辯論的日子訂於2009年2月5日早上九點半。該口頭辯論庭承辦法官有三,分別為上訴巡迴法院法官 Henderson, Brown 和 Griffith。

 由於美國的上訴審純屬法律審,言詞辯論僅限於書面訴狀的重點及訴狀未詳盡闡述的部分。通常上訴法院的法官會嚴格禁止兩造律師單純的重複訴狀的內容,避免浪費法庭的時間;法官會不時地打斷律師的辯論,以類似交互訊問的方式質詢律師。除非案情複雜程度超乎尋常,一般的口頭辯論不超過三十分鐘。

 林志昇投給自由時報的文內謊稱:「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 政治問題』、『 國家免訴』與『 無管轄權』理由」,顯然與實情不符。因為美國法務部律師的解案動議實際上是根據上述的「政治問題」、「國家免訴」與「無管轄權」等理由而獲得地方法院的採納。一審敗訴的是原告林某等人;天下那有勝訴的人提起上訴的道理?

 林某更進一步撒謊,謂:「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則更是令人不齒的詐騙之辭。林某等人從2007年8月10日起,就被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禁止進行任何訴訟程序,包括不得向美國政府要求任何文件調閱,事證確鑿,至今仍詳列於美國法院官方網頁。

 林某文中宣稱「2月5日要解開台灣地位之謎」,這種說法顯然和上述美國上訴審實務有著很大的落差。而城仲模會長在美數次演講時,號稱他將以前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身分,在2月5日口頭辯論時槓上美國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不知所云。

 上訴法院口頭辯論,原則上只許代表當事人的律師以在該法庭合法登錄的律師資格為之,例外的情形是,非經合法登錄的律師可以 pro hac vice(個案特許)的方式參與,但不管如何,參與辯論的必須是持有美國律師執照的訴訟代理人。

 不知道城仲模先生是那一州合法認可的律師?沒有律師執照的人非法執行律師職務,在美國法上叫做 practicing law without license,是要坐牢的犯罪行為,不知道號稱中華民國法學泰斗的城先生可有所知?

 讀過英美法的人都知道,法官針對案子的爭點(issue)所作的裁判叫做 holding,是整個判例中唯一可以被引述而據以為例的。至於,法官對非屬案件爭點的旁枝雜節所作的評論,則屬 dictum,並不具判例效力。

 林案,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在不經實體審查,逕行駁回林志昇確認之訴的判決理由書裏,的確曾承接引述林某等人的「台灣人無國籍」的立論作為判決的開場白。然而,法官如此的承引,絕非針對「美國是否仍暫時擁有台灣的主權」這個案子的爭點所做的裁判,因此,根本不具任何判例的效力。

 城會長在他的北美募款演講裏,和林志昇在他的自由時報文稿裏,都強調「聯邦地方法院承認台灣人沒有國籍」,並以之為他們上述的主軸,這種論調如果在上訴庭的口頭辯論中再次的提出,勢必遭受聽審法官的譴責,因為在英文裏這種蠢行叫做 barking up the wrong tree狗吠錯了樹。

 主張台灣為美國海外未歸入的暫時屬地(美屬說)的人,有一個最令人擔憂的主張,也就是他們的開山祖何瑞元先生一向的主張:「美國有『一中政策』。在1972年就已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前提下,台灣只有被送到中國手中的份。至於中國是什麼人,依據什麼標準是否能評鑑為好政府、不好政府、現代政府、非現代化政府....,這些都不在討論範圍內。」

 何瑞元從來沒有公開放棄過他所謂的「航道論」,也就是他一直主張的:「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軍事政府對於台澎地區有全權做最後處理的權力。在1972年所簽署的上海公報即是在確定台澎地區的『當地合法政府』是誰。換句話來說,美國運用這個中美雙邊公報,把台灣放在一個航道上,未來與中國合併。美國所謂的現狀即是此!美國一直告訴台灣,不要改變現狀,意思是說:不要離開這個『 航道』!」

 城仲模先生在美國演講的過程中,曾經義正辭嚴地糾正台美聽眾道:「不可以講獨立建國,從今以後應該搞清楚台灣必須先建國然後再獨立。」這一群人主張台灣仍然在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管轄下,所以,必須先透過成立台灣人平民政府的方式建國,然後想辦法要求他們的宗祖國──美國容許台灣人平民政府獨立。

 可是,他們卻不明白地告訴台灣人:根據他們開山祖的講法,台灣是不可以離開未來最終和中國合併的航道,終極統一才是他們理論的癥結,獨立只是統一這顆苦藥丸外面的那層糖衣。

 忙著掏腰包,尋找另類拯救台灣前途的台灣人,是否該靜下心來,好好地發現真實。即便台灣獨立的路途遙遠,即便一切希望似乎在破滅中,也不能飲鴆止渴,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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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