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田年豐專欄

田年豐專欄

馬集團為何做見不得人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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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證得知,立法院討論過,束帶不屬「警械使用條例」之範圍,但警方多運用在大型群眾運動場合,執行上應比照手銬使用....。這是什麼的什麼?這就是法律嗎?

 定位不屬警械,又允許可以比照警械手銬使用?法律可以允許公權力亂來嗎?警察就可以如此方便行事嗎?警方若非用束帶不可,為什麼不先立法?怕丟臉嗎?怕政府不像政府?反而更像恐怖分子,更像黑道嗎?怕把抗爭的人民當人質用束帶管束,會丟人現眼貽笑國際嗎?

 請問,我們應不應該追究這個濫權的責任?追究之前,可不可以請立法委員們親身體驗用束帶管束下的傷害後,再進行討論表決!

 法治的社會,公權力不能知法犯法便宜行事。政府刀俎人民魚肉,束帶至少要先立法再執法使用。就算執政黨想護短,多數也仍是要講理的。

 束帶立法後,可以法定出較不傷害皮膚的圓形規格、材質及顏色,有定格的長短粗細,每一條束帶都打上單一號碼,像汽機車的牌照號碼一樣,不得重複使用。

 此法定束帶還必須明訂由警方專屬專用,不得私製販售....。像今天警方線上所用的束帶,隨便五金行或量販店都可買到,又無法源依據,卻允許比照手銬使用,可見這個政府之無恥亂來見不得人!

 試問,我們人人為什麼應該遵守法律?為什麼守法就是保護法律的尊嚴?只因為法律不得立法侵犯人民權益。政府公權力的行使,或立下惡約惡法,都是立法侵犯人民權益,這樣的立法執法一開始就無效。

 所以,人云亦云,惡法亦法、惡約亦約,根本就是知法犯法、公然詐欺!

 已經察知侵犯人民權益的惡法惡約,不但要立腳廢除,還應該追溯立法約者有無初始故意的責任。豈還能一錯再錯繼續執行惡法履行惡約?那頂新味全魏應充也可濫言黑心食品亦食品,要求免訴繼續販售呢?甚或要求國賠呢?幹幹!

 其實,這個政府的心態是明知故犯。為什麼服貿黑箱、課綱也黑箱、束帶也黑箱、連在第一線抗爭現場執法的警察也黑箱?為什麼?是一再疏忽嗎,還是故意使然?穿制服的員警為什麼臂章會集體不見?便衣刑警為什麼扮像有如幫派仔,既無識別,執法時不主動明示身分?被動被要求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也拒絕?難道警方不懂這已經構成非法執法嗎?

 需知一,有警察身分的便衣人員,並不表示就可以任意執法。要執法之前他必須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少了這道程序,他當下的所有作為,就與一般民眾無異,他完全不具有公權力得以執行公務。其非法執法應受法律訴究。

 需知二,穿著制服員警,若沒有臂章足以表明確定身分,也是不具備公權力得以執法。這樣子的執法不但自始無效,非法執法本身已經觸犯法律,應該革職查辦!

 法律的尊嚴,不容許執法者便宜行事,也不鼓勵被執法者放縱妥協,一旦棄守此底線,法律尊嚴將蕩然無存。執法者將與恐怖分子、流氓黑道的暴力曖昧難分,被執法者身分更有如被國家暴力綁架的人質一樣。

 立法委員與法律專家,為何不將此基本的、又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識,編入課綱,編寫進我們的12年國教的教科書呢?或影視編劇或社會學家為何不把這樣的法律常識,編寫拍攝成肥皂劇或給小學生看的童話書呢?

 

  2015.08.01

中國中央統戰部在高雄

http://youtu.be/FXK8L-OfA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