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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女童案殘忍的程度,實在讓人也隨之喪失理智地憤怒,我看到電視報導憤怒群眾圍在警局痛毆兇手,老實說我的手也隨之出力,也彷彿隨群眾之拳痛毆該兇手,雖然我是在日本在網路上。
我是凶殘地嗎?冷靜思考之後我是否定的,我並不兇殘,我只是憤怒的自然人性的爆發,當然我也不想去尋找道德支撐的理由,因為終究所謂的道德確實存在人世間,但它是甚麼?
從蘇格拉底時代就討論了許多,可是,到現在也還沒有人有辦法釐清它的確實輪廓,找道德來安慰自己、武裝自己,這個意念本身才是一個根本的不切實際。
我不說我是支持死刑,但我首先卻先反對廢死!因為所謂主張支持廢死的人或團體,我沒有看到或聽過一個像樣、能說得通的道理。
死刑不能中止殺戮、死刑也不能救回被殺死的生命,這只是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說詞,其實也是一種虛脫的喃喃自囈,因為死刑的根本用意並不是要中止殺戮或救回生命,死刑的基本用意是在追求一個趨近公平的比例原則。
真正的公平其實可能是不存在,或很難實現的,只能採取趨近的方式選擇自然社會中赤裸的力對價,可能才是一種原始的自然公平,殺人者死、一命抵一命,聽起來似乎野蠻,但其實它只是一種原始公平。
但是,除開原始公平,有誰能評斷出真正公平?現在能聽到的究竟有多少,其實只是一種自我感覺公平、或者一種類似宗教的靈性公平,卻以為那是理性公平。
廢除死刑,死刑犯真的能在拘禁之中懺悔?而他未知的懺悔,卻是要以其他眾人的稅金來完成。可是,受害者的周遭親人可能活在無端痛苦深淵,用自己的歲月、用盡任何可能來使之淡化(或許終身都不可能)。
我們的稅金和對加害人的人道慈愛,卻少之又少花到受害人或其家屬身上!甚至往往連關心都闕如。郭台銘我甚不欣賞,但他說等那些主張廢死的人親受其害而尚能主張廢死,他可給他們跪拜磕頭,很遺憾地,就這一點上我也和郭台銘同樣認為。
人確實也非廢死聯盟殺的,不過,為什麼會有人把怨氣發在廢死聯盟身上?其實更精確地說,應該是發在廢死這個主張,或者說是對廢死主張的觀念衝突。其實由於對司法的缺乏信心,再加上有人主張廢死,可能許多憤怒不安,根本是找不到出口或獲得紓解
有的主張廢死的說詞是:不該給法官過大權限剝奪人的生命權。但是,容許加害人終結他人的生命,或者有甚麼法可以禁制得了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於先?這種超完美的法律,能夠被發明訂定出來嗎?劉邦的約法三章,不是法有多完美,而是在以身試法的罰則刑重,它的第一條,就是殺人者要處死。
或者也有廢死者擔心,死刑有可能被當權者惡用,當權者如果要惡用法整肅異議者,不用死刑也能凌遲政敵。遠的不說,陳水扁並沒有被判死刑,卻比判死刑更淒慘。
北海道有一所監獄,叫「網走監獄」,就蓋在北大荒的鄂霍次克海邊,而據說是伊藤博文建議明治新政府蓋來關重刑犯的,但多數卻用來整肅異議分子或親幕府政敵。蓋在北緯四十幾度的地區,每年冬天酷寒惡劣的氣候,犯人病死凍死機率相對高,剛好也可達到死刑的效果,法的惡用是法官訓練、政治人物操守的問題,死不死刑差異根本不大。
醫學上有一個名詞叫做placebo effect(安慰劑效應),病人相信或信賴醫生、或信任藥性有效,雖然獲得無效的治療,卻能讓病患症狀得到舒緩的現象。台灣民間有人到廟裡求神符火化飲用,有時能發揮效果,也可以看成是一種placebo effect。
死刑無法消彌殺人、無法求得真正公平,但是,對受害人周遭社會卻可能存在一種紓解出口的placebo effect效應,而廢死卻可能是剛好一種相反效應的Nocebo effect(反安慰劑效應),所以,我未必支持死刑,但是我反廢死。
死刑確實無法回復消失的生命,殺人犯即使被關終生監獄,但犯罪者的存活卻有可能持續地觸痛受害人家屬,其結果有可能就像同時在懲罰受害人家屬的效果,這就是Nocebo effect(反安慰劑效應)。
關西大地震原本在神戶市區設有地震受災紀念館,但由於有可能一直勾起災民觸景傷情,現在已經全部移走。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寬宏大量地赦免原諒加害者,毋寧大多數的一般人可能也只有擁有一般人的心境,因為我們都是凡人。
主張廢死最容易被質疑之處,在於對加害人設身處地設想週到,甚至關懷備至,但是,這同時對於受害者家屬周遭,究竟有了多少的同理心?地下鐵鄭捷殺人事件,有幾個人、幾個家庭之後在過甚麼生活?這個社會甚至廢死聯盟究竟關懷過多少呢?可能連那事件幾個人被殺死,還有多少人確實知道都很令人懷疑!
至於法要如何能趨近公平地執行,這是另一個層次的技術思考問題,而且我現在也想問主張廢死的人,廢死有甚麼道德的優越性?是不是構思清楚論說來說服這個社會、說服受害者家屬及周遭。
廢死主張的核心可能是源自於天賦人權,把它導成生命權的不可剝奪,但所謂的天賦人權是洛克理論論說要旨,也就是它並非是原始真理。洛克論說中天賦人權的天是甚麼?
其實,洛克理論是根本性模糊,他雖然沒有提到神,但洛克所指的天和神,說法模糊之外概念卻是相近的,這也是我離開洛克的理論,而靠向賀伯的自然權的根本原因。也就是所謂權利的形成,是由自然力對價之後,所產生共同理性合意下的產物,或者它更像是一種眾意下的一種約定。
假設下的一種狀況,有兩個敵對的部族,當有一方攻進沒有大人只有小孩的部族時,沒有大人足以提出有力的力對價(對抗)時,只存小孩的部族天賦人權能存在嗎?他的生命權要依靠哪一個「天」幫他主張呢?
死刑不是萬能或萬靈丹,但死刑存在一種:你終結了他人生命,可終結你生命的一種力對價的可能。我反廢死,正是形同把這個力對價、對於加害犯罪者的唯一力對價的可能剝奪或取消!
至於終身監獄等等,都是存有瑕疵的刑對價,對於一個不該存在於自然社會的生命,卻必須再支付其他代償(例如監獄獄政獄卒),來維持不該存在的存在,這雖是國家來完成,卻是以無關的第三人的支付,理字上的缺陷無法令人釋疑。
至於死刑誤判冤獄等等,則根本是法執行技巧上的技術思考處理範疇,對於終止死刑的立論幫助不大,甚至根本不同領域的探討問題,死刑是對於終止另一生命的力對價可能,它本身不該直接等於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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