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群,民族主義,與人文知識份子 (一)被宰制族群與民族主義 本文所謂的民族主義,採用的是Ernest Gellner的定義,亦即民族主義主要是一種政治原則,這種原則主張政治單位的界線與民族單位的界線應符合一致。在這種定義下,民族主義情感是違反或達成這種原則所引起的憤怒或滿足感,而民族主義運動則是受這種情感所激勵的運動。Gellner在界定民族主義時也指出,有一種違反民族主義原則的特殊情形,是民族主義者所特別無法忍受的,亦即政治單位的統治者與做為人口大多數的被統治者分屬不同的民族,譬如民族區域被納入大帝國,或者在自己的民族區域內受異族宰制的情形(Gellner 1983:1)。 從台灣民族主義者的觀點來看,戰後台灣的政治發展,正屬於這種特別無法忍受的、違反民族主義的政治合法性原則的例子。從他們的角度來看,挑戰中華民國的政治架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宣稱,並且拒絕兩者所代表的中國民族主義,所反抗的是外省人、中國人的宰制,並且追求族群、民族單位界線(本省人、台灣人)與政治單位的界線(一個獨立的台灣國)的符合一致。 就歷史個案的比較而言,適合與戰後台灣政治發展與台灣民族主義意識形態進行參考對照的,應該是相對於統治的族群團體而處於政治、社會、文化不利地位的被支配族群團體所進行的民族主義運動。19世紀、20世紀初中、東歐被宰制的族群團體與20世紀被殖民地區的民族主義運動正是這種例子,至於西歐主要民族國家早期形成的過程則不屬於此類。 就研究台灣文化民族主義發展與做為文化菁英的人文知識分子在台灣民族主義發展中的角色來說,中、東歐被宰制的族群團體的民族主義運動與國家形成的過程,尤具有歷史比較上的相關性。中、東歐與西歐現代民族發展時所立基的社會、政治情況並不相同。在西歐的大部分地方,如英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荷蘭,但也包括更往東的波蘭,早期現代國家或者採取專制主義的統治形式,或者採取等級代表議會制的形式,但都是在單一族群文化的支配下發展。 大多數上述的地區,以往的封建政體因改革或革命而相繼轉型為現代的市民社會,同時民族國家──理念上做為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社群──也被建構起來。至於大多數的中、東歐地區,外來的統治階層支配了當地的族群團體。這些族群集中在明確的地理區域,但沒有他們自己的統治組織、或者持續的書面文字的傳統(Hroch [1993]1996:79-80)。 與戰後台灣國民黨統治下本、外省人族群不平等的社會政治狀況具有比較上的相關性的,是上述中、東歐的例子。如同19世紀、20世紀初中、東歐被宰制的族群團體的民族主義運動一樣,給台灣民族主義的政治動員提供現成基礎的,正是族群的差異與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