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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中國學歷溯及既往」是嚴重瀆職罪


/段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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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中國學歷的承認要溯及既往,筆者不知道是馬英九不懂法律, 還是馬政府全部沒有一點法治國家的概念,承認中國學歷溯及既往是一個法律問題。

 相關官員一旦參與決策,即令現在的官員做解釋,或是司法官僚蓄意忽視,那麼,筆者必須警告,即令現在私相授受,未來參與決策的所有司法、立法、行政官員都要依照瀆職罪章接受刑法處罰。

 什麼叫做溯及既往禁止?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就是關於法律規定有他的效力,不可以把法律規定的效力無限制的適用。

 主要的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是維持法律在一定時空的安定性,避免造成不平等的現象, 紊亂法治國家的秩序。
 第二個是避免法律因為溯及既往,而造成個人或第三人基本權利的影響。

 法律的禁止溯及既往之所以被視為法治國的重要原則,而在教科書被當作原則來教導,正是因為法律安定性,平等原則,與憲法基本權的影響。任何學習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這個原理,更何況是已經高居司法官署地位的司法官員,或是高喊依法行政的行政首長。

 既然知道違反這個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的後果嚴重,又透過輿論有結果的預見可能性,那就有該當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可能,這個災害不是只有一般判例說的自然災害,也包含使國家社會秩序動盪失控,失業率攀升,國家破產的人禍,因為這些人禍,官員都有預見可能性,所以,是可以被歸責的。

 那麼,溯及中國學歷至八十六年而承認,最糟的是讓這些不應被承認的人的學歷被承認,如果說他們現在因為沒有博士而只能屈居於講師或是助理教授的位置的人,甚至在公司裡面只能以高中薪資聘用的人,他們會因為這個承認,而要求民國八十六年到九十八年的薪資給付或是職位必須變動。

 這樣一來,原來的法律安定性就被破壞了,更簡單的說明是,原來聘用這些有中國學歷的人的私人公司或大學,都要付出更多的法律代價甚至興訟,這樣的溯及既往政策恐怕大有問題。

 第二則是違反平等原則,因為法律不可以因為特定族群而立法更動,以促進特定族群的利益,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為了這些特定的中國台生族群,而特別立法給予承認並溯及既往,當然是違反平等原則而獨厚少數人,說這種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違憲,那顯難自圓其說!

 更糟糕的,是這樣的法律一旦生效,對於許多人就學、就業的基本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產生排擠效應,造成許多人的權利受到損失, 這樣的立法造成就業機會以及就學機會的損失,恐怕並非所謂的注意 配套措施就可以敷衍過去。

 從基本權保護,法律安定性和平等原則觀察,這樣的政策若落實為法律,則確屬違憲。而對於違憲之後的狀態則又是要全民買單,與其讓這種明明錯誤的法律通過,那麼,就應該警告現在的司法、立法及行政官員,未來可能要負擔的刑事責任。(段正明/律師)

 

http://www.southnews.com.tw0200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