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南嘉生專欄

重新反省二二八事件的責任追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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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追究二二八事件的文章與論述很多,但多集中在中國國民黨及其軍隊的責任,卻忽略幾個重點,讓整個討論有嚴重偏差之嫌。

 1.二二八事件是國際事件,不是中華民國內部事件。

 台灣在二戰結束時是日本的領土,屬於美軍太平洋戰區所管轄區域。因此,當時的台灣人民是日本國民在美國佔領區被管的居民。

 這兩個身份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地點也不是在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內。這個事件是百分之百的國際事件,不是中國的國內事件。

 2.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雖在佔領區內,但屬於和平非戰爭時期。

 此時發生任何涉及民法、刑法等的事情,必須經過法院的公開審理、審判。若進行私下、非法律方式處理,均屬於違法,必須追究責任。

 連一級戰犯德國的戈林元帥、日本的東條英機,處決他們之前都要公開審判。一般人民更應該如此!以官署名義要求配合,而予以殺害的,如林茂生、陳炘、李瑞漢等,或請願而被殺如陳澄波等,以及其他沒有犯罪卻被私下處理的人等,當時的政府官員、軍官,都要被以謀殺罪處理。

 所謂「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民變、暴民衝突,所謂鎮壓、平反等說法都是錯誤。和平非戰爭時期就是要按照和平非戰爭時期的法制處理。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要追究責任!

 3.適用法律部分。

 中國軍隊來接收是受美軍太平洋戰區委託,不是中國軍隊在中國戰區接收。在這裡發生的法律問題,不是根據中國法律處理,必須參酌聯合國、美國佔領區的法律,或者日本以往統治台灣時期的法律。

 因此,犯罪或犯有罪嫌者如蔣介石、陳儀、彭孟緝等等,必須接受前述這些國家單位的國際聯合審判,不是交由「中華民國」就可以。

 4.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問題。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因為沒有經過法院公開審判而受難、死亡,依法可以要求賠償、追究責任。賠償者、被追究者是盟軍中的中國、中國接收的委託者美軍太平洋戰區與聯合國。

 5.受難者國籍問題。

 由於事件發生時,那些人民是日本國民,而當時日本政府並沒有出面表示關切,因此,台灣人民可以要求日本政府對其國民之不公平遭遇,負起應有的政治與法律責任。甚至要負賠償之責任!

 

201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