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能不能偵辦國務機要費呢?我的看法是:不可以。若地檢署逾越本分時,法院能不能審理?我的看法是:不可以。我的理由是:憲法不允許,行政倫理不允許。
法務部的檢察官具有雙重身分:司法官及行政官。從司法官的身分是不可以;從三權分立的角度,行政系統內部所有官員都應該是行政官,現在出現具司法特性的檢察官,他本質上並不是司法權,而是代表行政系統執行法律上的追訴、起訴的法律動作,這樣的行為有司法官的部分特性,但不是司法官,不然就出現行政與司法混在一起的問題。
從行政的角度,行政是一個官僚體系,上下有從屬關係,然後全部由行政系統的最高長官行政院長統屬。在這樣的機制下,檢察官所具有的「獨立偵察空間」或「獨立辦案空間」,不是概念上的「獨立」,而是在行政運作上,可以獨立行使偵察的權力,這樣的權力既然限制在官僚體系之下,那麼,也就受限於官僚體系所授與的權力大小。
舉例來說,檢察官能不能起訴縣市長?可以;因為行政系統顯示這些縣市長的權力位階不高於檢察官,所以,可以偵辦。檢察官能不能偵辦教育部長、交通部長?理論上不可以;因為這些人的權力位階高於檢察官,所以,無法偵辦。但是,在法律的授權範圍之內,他可以;他這樣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這樣的法律並不是獨立產生,而是憲法允許在行政系統下,檢察官可以對比他高位階的官員起訴。
然而,檢察官可不可以起訴檢察總長?法務部長?憲法也賦予他們有這樣的權力,但實際上的運作,卻讓這樣的權力受到相當的限制,限制的原因來自行政倫理。
檢察官形式上(這表示實質上不一定)是檢察長、檢察總長下的一個官員,若檢察官可以起訴檢察總長,等於允許「下剋上」的行為,這是一種紊亂行政倫理的行為。所以,某縣市的檢察長若涉及不法,最合宜的起訴者並不是該縣市的檢察官,而是更高階的檢察官或別縣市的檢察官。那麼,檢察總長或法務部長出現違法問題時,最好的方式就是辭職或暫時離職,解除檢察總長與可能偵辦該案之檢察官的上下從屬關係,這樣才適宜繼續偵辦。
檢察權真的能獨立嗎?相較於法院,它是有爭議的。以這一次馬英九的特支費來說,行政院長就在行政院會中提出歷史共業說,法務部長隨之附和,這意味行政體系可以指揮檢察官辦案。行政院長、法務部長從檢察總長、檢察長到檢察官層級,建立起一套行政指導的權力體系,這樣的體系不一定好,但一定會存在,沒有這種行政體系,檢察官就不是行政系統的一員了。行政院長既然可以運作行政權去指揮檢察官,規範、影響檢察官的辦案與法條應用,這就間接承認檢察官的「獨立辦案空間」是有限的。
檢察官無權過問總統的行政權。既然檢察官的權力是有限的,那麼,他偵辦、起訴的對象就會被限制,他能不能偵辦行政院長呢?這個答案與前述偵辦檢察長、檢察總長的問題一樣,是一種「下剋上」的爭議,既然如此,那麼,檢察官偵辦法務部長的爭議也一樣,則位居法務部長之上的行政院長,他的爭議更大。
行政院長的權力是來自總統,那麼,檢察官又要怎樣偵辦涉及總統的案件呢?憲法52條就是在處理這樣的問題。不管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去強調國務機要費中,有多少是檢察官可以介入的司法偵辦空間,只要總統出面強調這些行為都是他授意的,他們的行為是總統同意的,檢察官就沒有進一步偵辦的空間,若檢察官執意偵辦,就等於以低階權力去否定高階權力,甚至檢察官以自己的行為否定他的權力來源,這是法理所不接受的。
總統是目前憲政機制中,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挑戰總統權力,就是否定行政體系中的權力根源,也等於宣告該行政權無效。依憲法以往的規定,行政院長的任命必須立法院通過,所以,行政院長雖為總統提名,但他的權力來源有部分是來自立法院的同意權。不過,現在的機制卻是經由總統提名,不需要立法院通過,所以,行政院長的權力僅僅來自總統,與立法院的立法權無關。那麼,統領行政權的行政院,他的權力來源就是總統。否定總統權力,就是否定行政院的權力,整個行政院及由此以下的行政體系的權力,等於宣告解除。
由上面分析,檢察官面對總統宣稱國務機要費是他所要的權力運作,在行政系統上,凡是否定或反對這樣的宣稱,就等於自動解除自己的權力。
若檢察官逾越這樣的本分,起訴該案件時,法院能不能受理呢?不能。從三權分立的憲法來看是不能,從更強調總統權力的五權憲法來說,那就更不能了。
「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其實已經界定了「司法是公正的」的使用範圍,這樣的認知確定了目前台灣發生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律審判是錯誤的。
「三權分立」是強調三種權力平等對立,互不統屬。司法權是「三權分立」之中的一權,它就受到「三權分立」的架構所制約,與行政權是分開對立。假若司法權要介入行政權的運作,等於是違背三權分立的憲政精神。
司法權僅能就行政權中的法律問題展現權力,其他的,就是違憲。司法權一般認為是追尋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若他們能介入行政權時,那麼,行政權內的人事運作,若涉及違法,應該怎麼處理呢?我認為他們僅能就法律體系中,允許的部分才能介入,超越這一個範圍,都應該有所節制。
以這一次國務機要費來說,當總統宣稱國務機要費涉及國家安全時,這也就強調總統要出面扛起國務機要費的法律問題。司法權若要繼續介入,就必須追問:遵守憲法比較重要?還是依法追查比較重要?
從後者,司法官能依法捍衛社會公平與法紀,這是許多人贊成目前司法權介入國務機要費案的重要原因。但是,所有的法律,涉及到違憲問題,一律無效。所以,司法權在此受到憲法的制約,而這樣的制約遠比一般的法律還重要,此時,司法權介入就必須非常小心。
以目前國務機要費一案來說,憲法保障總統在行使行政權時,相當程度可以免於司法權的干預,所以,司法權若要介入調查,第一個要問的,就是司法權運作有沒有干預到總統的行政權?一旦碰觸,就是違憲。
司法而違法,比司法捍衛正義更嚴重,因為他毀掉社會對司法的信賴。當總統將行政權運作推展到行政經費運用上的必須權宜時,若司法權要介入調查,司法權要問的,不是總統及其相關人等是否犯法?而是總統這樣將行政權推演,就政治運作上是否合法?其次才涉及到一般法律的問題。
既然涉及到政治運作,那也就是一般司法權無法介入的範圍,必須由大法官會議去解釋,一般的法官是無權的。當大法官要解釋總統這樣的行為時,其實很困難,畢竟大法官還是隸屬於司法權,是「三權分立」之中的一權,受制於「三權分立」的運作原理。最好的處理方式,其實是等總統卸任後,再行追究。
目前的國務機要費案件是頗有爭議的,因為在總統張起行政權在捍衛他的權力時,抗衡他這樣做法的,就是權力對等關係下的司法權代表機構: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而不是一般法官。然而,大法官會議若要就該類似事件進行憲法解釋,僅能在整個國務機要費過程中,尋找一些與總統行政權無關的部分才有條件介入。行政經費既然是行政權運作必須配合的一部份,司法權若要就那一部份介入,就會面臨司法權干預行政權的問題,引發憲政危機,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等總統下台再說。
藉由總統下台之後的司法追查、審判,建構一個行政權運作的憲法慣例,以後的總統若發生相同的事件,司法權的介入才有足夠的說服力。然而,嚴格的說,那樣也不可以,那種條件下的司法,僅能以法律慣例方式,道德的呼籲總統不宜做前述案例要求不能做的行為而已。若後任總統覺得必須這樣做,那時的司法權也僅能呼籲而已,畢竟遵守憲法比要求總統守法重要!
目前的國務機要費當然還沒有到大法官出面解釋憲法的地步,也未到代表司法權的大法官會議與總統的行政權對抗的地步,僅僅是檢察官要針對總統行政權內的問題,進行起訴而已,這樣的層次尚且未到法官判決,所以我的看法是:國務機要費應該是停止審判。至少要等候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出爐。
五權憲法更不允許法官干涉總統權力。前述是在三權分立的機制下,若在五權憲法中,總統的權力更大,不僅管行政權,也管司法權,司法權更不能管到總統。在五權憲法的結構中,五權的最高統屬單位是總統,總統不僅名義上統管行政權,也統管司法權,在這樣的條件下,法院接受審理涉及總統權的法案,等於下屬單位在審判上層單位,這是違反基本運作體系的。
若我們要將國務機要費設定在總統夫人涉案,不是總統涉案,可不可以呢?很困難。因為總統將整個經費的運用設定在國家公務,總統夫人的行為等於是協助總統行政,等於是總統權力的延伸,當總統將國務機要費設定在公務的行政權後,總統夫人就得到保障。
我們當然可以說總統此舉可能私心自用,並不足取。然而我們也要追問,總統夫人此案中,他有得到怎樣的好處嗎?當許多資料無法證明機要費的問題並沒有讓總統及其家人的銀行帳戶有相類似的財產增加,這能說貪污嗎?顯然不行,這樣的標準是所有審查貪污案件的標準作業流程,不是僅用在總統夫人身上的因人設事。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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