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九一五是新公民運動,那麼,藍綠對抗的第一個議題是甚麼?我想是現在社會與新公民社會的轉換。
這個「轉換」當然不只是總統、政治問題,而是以公民社會的理想為基準,將現實社會轉換成那樣的公民社會,這其中的主要議題之一,就是在自由、民主與平等的條件中,怎樣去看舊社會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國民黨的黨產及其遺留下來的黨國體制。在此,我關心的是黨國體制。
處理黨國體制是對法律的堅持
處理黨國體制不是對國民黨清算,而是對法律的堅持。本來依照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精神,在一個公民社會中,任何一個人都具有相同權利及義務,而相同特質的團體也具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國民黨在中華民國體制所享有法律上的權力,至少對具有相同法律特性的政黨,如民進黨、台聯、親民黨等,都應該具有相同的權力。
所以,在台灣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若要檢討以往的社會問題,就要問為何以往有國民黨利益為主體的黨國體制,而沒有其他政黨的黨國體制呢?依據平等原則,民進黨、台聯、親民黨等等政黨都有權力在台灣建立屬於他們自己的黨國體制?然而,這樣的體制很明顯的侵犯到許多國民的基本權力,所以,我們有權力要求這些侵犯國民權力的體制不能建立。
這樣的「不能建立」,不僅是國民黨必須拆解他的體制,其他政黨也不能仿效。反之,若國民黨尋找其他理由來捍衛他的利益,其他政黨也可以基於平等概念,要求他們享有和國民黨目前的利益一致的黨國體制。這樣的處理就是在建立一個屬於公民社會應有的平等權。
政治組織理應接受更嚴厲的監督
更進一步推論,過往,凡是基於非法體制產生的一些利益,包括違法事實,都有必要根據法律要求公平審訊。這樣的提案在追問:若一個政黨犯法,他應該是依法懲罰?或者容忍他繼續保有犯法的不當利得呢?按照法律對犯法個人或組織,以往都有勒令解散的命令、案例,也有這樣規定。我們認為政治組織也具有類似的特性,尤其他又是重要的政治組織,更有守法的基本要求,也就應該被要求接受全國人民以法律的角度審視。
有人會認為,目前的國民黨已經不是執政黨,所以,不應該這樣嚴厲要求他。我不同意。在法律觀點上,除非超過法律追溯期,否則只要犯法,就要追究,個人、其他組織犯罪,尚且如此,為何要替國民黨網開一面?更何況國民黨的犯法不僅未超出法律追溯期,且其犯罪不僅是組織的,甚至有最高政治力在掩護,即令要求沒有追訴期的追究政治責任都不為過!
政治組織經常是阻止社會進步相當重要的權力團體,這樣的團體以其特殊的權力,理應接受比一般團體更嚴厲的監督,絕不能從他現在沒有權力,就認定不需要去法治他,這是即為錯誤的想法。
殖民體制的轉換是很重要的課題
我認為觀念是改革很重要的原因。我一直覺得很奇怪,許多學者在其本業方面,即令他是政治學、社會學等非常接近人的學科,都可以說的頭頭是道,不僅邏輯嚴謹,而且推論精彩,然而,一旦涉及現況,卻又表現得如此荒腔走板,難以讓人置信他是一位傑出的學者。關於台灣殖民體制的轉換,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課題。
很多學者希望建立一個公民社會,希望藍綠對話。這樣的想法是對的,但是,將九一五事件當作是公民運動則是錯的。根據公民社會應該有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平等。假如九一五的訴求是對的,被要求下台的陳水扁總統必須根據新公民的意願向人民道歉,下台一鞠躬。那麼,我們要問,誰去確定他們這樣的訴求是足以當作公民社會的標竿,成為以後做事的依據呢?
更進一步說,公民社會所建立的基礎是一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社會,這其中,所謂知識份子、中產階級僅僅是整個公民社會的一份子,卻不是全部。他們的知識、能力或許可以做為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智囊與導引力量,但整個主導力量依舊是全民,不是僅依賴某一票人。當他們喊出陳水扁總統有多差的時候,同時間,也有很多人對這一群人進行檢驗,這些要求陳總統要怎樣做的人,依舊是這一個社會的一份子,也依舊要接受別人相同標準去審視。
不平等的檢驗顯示檢驗者懶惰、沒自信
然而,這樣相互要求的作法也不是平等的精神,畢竟整個審視的標準並不是大家坐下來核示,而是依照某一群人的標準作反射性的檢驗而已。而這樣反射性的檢驗基本上不是平等,而是檢驗者懶惰、沒有自信的反應。
許多學者評判陳總統的文章,連上述檢驗者的懶惰反應都過不了關。許多對陳總統及其家人、親信的指控,僅僅是報紙上報,就成為他們懷疑總統的依據,而這樣的懷疑竟然從當事人牽連到相關人等,這就不是評判的標準不一問題,尚且是法律罪刑研判的基本訓練問題。
即令他們的論述可以成立,我們還是要問,一個人犯罪就應該牽連其相關人等喪失工作嗎?這一個概念在公民社會與非公民社會是很重要的。畢竟公民社會是西方個人主義、民主精神發展出來的概念,而連坐式的思考卻是東方集體主義的產物,並且是很落後的產物。以這樣的文化差距,進行那樣的跨文化的比對、模擬及要求。很顯然出現引喻失義的現象。
不能以道德決定別人的去留問題
我也相信在個人主義社會中,道德依舊是很崇高。然而,他並不能推論出一個人的道德可以去決定別人的去留問題。簡單的說,這些學者要求因為總統家人及其親信出現誠信危機,所以,總統就要下台。那麼,假如總統的威信崇高,是否他就可以因此任命他的家人,非法擔任相當高的職位呢?假使有學者持否定態度,那麼,我們要問,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會如此不對等呢?
在前述他們強調的道德條件時,產生如此議題的社會其實也很對等,掌權力的人固然要有道德,但他的家人卻可以因此享有很多很獨特的權力,包括權力世襲制。為何現代人強調古代人的道德觀,卻又要別人盡現代人的義務呢?這難道是公民社會的想法嗎?
這些尚且還是在小問題裡面去追究他們的邏輯矛盾,他們最大的問題在於:他們的想法不具有普遍性適用。一個不具有普遍性適用的概念或想法,就很容易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從而出現不平等的比喻,而這是違反公民社會的基本精神。
雙重任命、要求的社會絕非公民社會
就以他們對陳總統、民進黨要求的標準來看,讓我們即使用懶惰人的反應思考來檢視他們所言,也覺得他們真是荒腔走板。若陳總統必須對他的家人、親信的行為負責任,那麼,在公民社會裡面的人,是不是都要這樣被要求呢?如果答案是:「是」,則幾乎所有涉及行政、委託他人協助的職位,都隨時準備被要求下台,而且每一個職位任命,不僅是能力任命,同時也是道德背書。
也就是說,我們將從此進入能力及道德雙重任命、雙重要求的社會,而且一個人的調職、升遷,不僅是由個人的努力去決定,還要由任命的人是否有能力、道德去決定,這樣的社會絕不是公民社會,而是道德社會。
與這一個概念相通的,既然自己任命的人會影響自己的前途,是否他的成就也要算在自己的成就之中呢?相同的,自己的成就也是舉薦自己的人,那個人的成就。如此我們看到的,將是一個道德、能力連鎖、連坐的社會,人民的個體意識就被層層的關係壓制,也被層層的關係去界定個人的發展與前途,個人在此就是:大圈圈裡面的小圈圈,小圈圈裡面的更小圈圈,這種圈圈社會絕對是東方集體主義的產物,不是一個崇尚個人主義、民主社會的產物,當然也絕對不會是公民社會!
集體保證不犯罪的恐怖是搞文革
各位就公民社會的標準去看前述的論述,很多人或許會覺得很荒謬,但他的確是這樣。這樣的牽連其實對屬於自己系統的人,有很多的不便與困擾,卻對不是自己系統的人,影響不大。例如,若我們僅用前述的看法看阿扁,我們是不是會發現阿扁必須下台,他的家人、親信必須負責?但事情並沒有結束,總統下台,難道副總統、內閣就可以安然無恙?按照前述的邏輯是不可以的。
然而,他不影響到馬英九,因為馬英九不是這一個脈絡的。然而,若我們將馬英九也納入前述邏輯之下,則蔣介石、蔣經國及其以下如李登輝、連戰、宋楚瑜、馬英九等,不都應該負連帶責任而去職嗎?這樣的清洗等於將現在政壇的所有要角一一洗出政壇。
這樣的社會會好嗎?許多接受「陳水扁要下台」的人認為,這樣會有一個很乾淨的政壇,不是很好嗎?但他沒有想到連他支持的馬英九也應該下台,他當然也沒有想到根據這樣的邏輯,他以往的長官、部屬的行為都可能導致他現在或未來身陷囹圄之中,即令他現在無官一身清。當然,他的家人依舊處在這種集體保證不犯罪的恐怖均衡之中。這與文化大革命的恐怖社會,有何差異呢?
這些要求公民社會對話的學者,竟然建立一個恐怖的共產主義道德社會。
公民社會,不能拿特例進行要求
社會轉換最大的困難在哪裡?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要建立一個公民社會,不能拿特例進行要求。
回顧七一五、七二六等所謂親綠學者的文章,特別是吳乃德教授的文章,他最大的問題就是脫離公民社會去思考,簡言之,要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公民社會,可以有期待,但不能拿特例去要求別人,因為這些要求最後會進入公民社會運作中,一旦出現無法運作時,最後就是讓那樣的要求空談,或者讓整個社會窒礙難行。
特例之所以是特例,就是他不正常。偉人之所以是偉人,就是他在某一個時刻,做出不是一般人的行為。這樣的人本來就是不一樣,如果我們拿他們的行為去要求別人,別人也可能會以相同概念、相同標準及壓力去要求自己及相關人等,此時所衝擊的,不是典範是否建立,更且是公民社會背後的運作規則,而這樣的傷害才是深刻而難以抹滅。
舉例來說,當台灣社進行九一六遊行時,像吳乃德這樣所謂親綠的學者認為總統不可以動員反制。該活動本來就不是民進黨發動,就算是,為何總統沒有權力去進行反制呢?從公民的邏輯來看,發動九一五的人是在捍衛自己的利益與價值,難道九一六的人就不可以?施明德可以反總統,為何總統無權在法律範圍之內保護自己的利益呢?吳乃德教授那樣的說法,實際上已經偏離公民社會的基本要義,也就不會被認為他們所強調公民社會,乃是一種真誠的期待。
從殖民體制要轉換成公民社會,所期待的,不是做一個偉大的社會,而是公平、尊重人的民主社會。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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