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看到有教授將施明德的「九一五圍城」活動定義為新公民運動,覺得很訝異。隨後又看到許多學者呼應這樣的講法,更覺得奇怪。
在我寫完一些有關親綠學者一些評論文章時,我發現當我們將中產階級、知識份子與公民意識等概念結合在一起時,我覺得這其間存有許多深刻而值得研究的弔詭現象,絕非學者幾句話就可以輕易帶過。
有人仔細分析支持施明德的九一五群眾與2004年泛藍軍抗議敗選而發動從320到326的群眾,兩者的雷同性極高,若九一五運動是新公民運動,為何320到326的運動就不是新公民運動?也許有人會說,一者是涉及政治,另一則是強調政治道德,兩者不同。我不同意。
兩個不同概念所發起的運動會出現相同的群眾,其中必然有許多相同內涵的動力在運作,不然不會出現那麼強烈的雷同性。要說九一五運動背後沒有和2004年那次活動的泛藍軍人馬在運作,其誰能信?
換另一個角度去推論,若九一五運動的群眾是中產階級、新公民運動,那麼,是否也反應2004年那一票在總統府前鬧一個禮拜的人都是中產階級、新公民運動的推動者?
2004年的320到326,他們被定義為政治運動,也是一種非理性的政治反應,為何他們在兩年之後竟然是一種理性的、高尚的公民運動呢?我想,所有將九一五運動說成新公民運動的學者,應該要深思這樣定位的落差問題。
與新公民運動相對應的,就是對自由、民主、平等的要求。反貪腐是公民運動的內涵之一,卻不是核心精神。中國也在推動反貪腐運動,但他卻是政治人物由上往下推動的,同時也是中國政治鬥爭的一種手法,與公民運動一點也沒有關係。施明德的反貪腐運動乃是陳水扁總統堅持民主、自由、平等與法治下的產物之一,並沒有奇怪。
我們並沒有反對追究貪腐者的法律責任,但根據自由、民主與平等精神,我們要問,以相同標準來看施明德推動的反貪腐運動內涵,難道就僅僅只有陳水扁總統及其家人、親信有資格列入他控訴的對象嗎?更深刻的說,現在參與反貪腐活動的人,個人難道沒有貪腐的行為嗎?也就是當有一群人在追究某人有責任時,我們要問追究者難道沒有相類似的責任嗎?
當然,「追究者有責任」無法推論「追究者沒有權力去追究」,然而,在大家都有權追究責任的同時,我們要問的不是誰有責任,而是追究目標、標準的設定到底由誰決定?這也是從民主、自由及平等發展出來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責任追究方式。
以這樣的精神,回過頭來去追問那些學者或所謂中產階級津津樂道的「反貪腐行為」、「新公民運動」,就會被以「貪腐」這一個概念發展出來的法律責任,那不是如施明德所強調僅僅追究陳水扁總統,而是在公民標準下,所有人都應該被要求在相同標準之下進行檢驗。或有進者,就是在法律正義及法律程序下,所有的公民都要被檢驗。此時不分藍綠都應該是如此。
在這樣的邏輯下,吳乃德等以總統必須高於一般公民的標準被要求,不僅違反公民社會的基本精神,甚至也違反憲法。因為從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下所推展的公民運動,不在強調虛渺的道德,而在現實、可量測平等的法律。脫離法律,就喪失公民社會的基本精義。
在這樣的條件下,馬英九在公民社會中,被要求的政治及法律責任,不僅對自己特支費的問題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無可避免的要對他同時位居官員及在野黨領袖的相關身分,負起相關責任。這也就是說,鬧了一個多月的反貪腐行為,對於身為首都市長及在野黨領袖的馬英九,不僅在公民社會的基本責任沒有被要求,甚至在傳統的官僚責任也淪喪。
前者在於媒體、反貪腐運動者對於有關馬英九的貪腐行為並沒有追究,後者在於將貪腐責任以執政黨或傳統的官僚體系去深究時,馬英九這一個首都市長在傳統觀念中,恰恰是一個執政的位置,也恰恰是一個官僚。他都毫無可能與陳水扁總統切割,被人認為貪腐結構的共犯者。
且就他近代國家的在野黨領袖的身分來說,「在野黨領袖會不會貪腐?」是一個很一般的問題,簡單的說,當出現犯罪體系的共犯結構時,握權者與不握權者在某一些條件下是共存共榮的。吳叡人提出所謂的「轉型正義」概念,恰恰為執政的民進黨無所作為進行嚴厲批判的有力口號。
「民進黨的無所作為」可以解釋為無能,也可以解釋為與犯罪的國民黨進行共犯結合,此時,在野黨也不必然就是乾淨。若將這樣的行為放置在公民社會來看,無權者不必然沒有犯罪;同樣的,有權者也不必然會犯罪。
這種犯罪與不犯罪的比較基礎,不是從權力的角度去解讀,而是從行為者的行為去看,這又是從公民的自由、民主與平等的精神去檢驗一個公民的行為。
許多所謂的親綠、七一五學者,強調要對話、要新公民運動,我們不反對,但是,請在公民社會的自由、平等與民主條件下進行吧!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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