姪子說:同學說總統這一陣子不是惹上很多不法的事情,很難做為全民的表率。
我說:合法與不合法的行為,應該是由媒體決定呢?還是法院?
姪子說:法院。
我說:到目前有沒有法院對涉及總統本人的案件,判決總統涉案?你找一找這幾個月的新聞資料看看。
姪子說:沒有,都是報紙、媒體在報導。主要是立委在爆料。
我說:前幾天,我們全家在聊天時,你爸爸不是說台灣的媒體經常報錯,而且還有很多錯誤報導有明顯誤導讀者之嫌嗎?
姪子說:是的,當時媽媽就說《紐約時報》就經常出現主動的更正啟事,對他們之前報導錯誤的消息,公開更正道歉,但台灣的報紙除非有人抗議、要告上法院,否則就不會有這樣的動作。
我說:是的。如果報紙、媒體會報錯,那麼要不要全部相信媒體、報紙?
姪子說:那當然不要。而且錯誤的報導還會讓一個人的名譽受損、利益受到傷害。
我說:因此,凡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問題,應該由媒體決定,還是由法院決定?
姪子說:當然是法院。
我說:今天涉及第一家庭的一些傳聞,請問那是在法院審理了?還是尚未進入法院,僅在檢察署,由檢察官在查案呢?
姪子說:還在檢察官那裡。
我說:前幾天,你阿嬸也說了。根據偵察不公開原則,凡是案件還在偵察過程,檢察官都不應該對外披露,甚至報紙、媒體都不應該報導。
姪子說:對的。因為檢察官還在調查當中,現在透露的消息不一定正確,而經過報導之後,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大。
我說:是的。所以,現在一些報紙、媒體號稱得自地檢署的消息,不管哪一個案件,只要還在偵察過程,就不應該公開,有這樣的報導,政府就應該追究到底是不是真的由檢察官透露的消息,追究檢察官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如果是媒體亂借地檢署、檢察官的話,就應該告媒體。至少要出面澄清。你用google去查王迎先、李師科,看完他們的資料,我們再談。
姪子說:對,王迎先就是一個誤判的案件,導致王迎先因刑求、自殺。真正犯案的人是李師科。
我說:對。在偵察過程之中,都可能出現那種鬧人命的過錯,那在偵察尚未結束,甚至尚未告一個段落時,檢察官或媒體透露出來的消息怎能確定是對的呢?
姪子說:是啊,上一次不是說南迴鐵路案中的李雙全妻子,是被李雙全用蛇毒毒死的,又繪聲繪影,最後又報導不是這樣。好在李雙全已經死了,不然要追究妨害名譽的罪責、賠償,報社、媒體及地檢署就有得賠。
我說:對。那麼明顯的例子,馬上就證明台灣的媒體、新聞的報導及檢察官處事風格,很有討論空間。在公信力方面,檢察官的公信力高於媒體。然而,檢察官放出來的消息,偵察的案件都會出現錯誤,那經由媒體報導出來的,尚未偵察結束的案件,會出問題就很自然。如果你及你的同學都相信媒體,那不就是相信一個消息可能錯誤的報導嗎?這樣的「相信」是不對的。
姪子說:那我們要怎樣看待媒體?
我說:找一個公信力高的媒體,否則就要等到消息確定之後才相信。連《紐約時報》這種報導消息之前會一再查證、再查證的報紙,都可能出問題,都會主動更正,那台灣這一些報紙在報導尚未偵察完畢的「不合法」資訊,怎麼可以相信呢?我甚至要說,就算有檢察官出來講尚未偵察完畢的案件,也不要相信。你去想王迎先的結果就可以瞭解。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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