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對的,但是,司法獨立的前提是甚麼呢?應該是法律體系的官員一如他們所研讀的法律一樣:「我心如秤」,但假如不是的話,要怎麼辦呢?
以往很多人對台灣的法院認知是:「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然後在政黨輪替之後,很多人都在強調要相信司法,要尊重司法。但各位想想,這種尊重是不是一種廉價的想像呢?如果現在要尊重司法,那以往為何不需要尊重司法?
「法律是公正的」是句很多人會講的話,但講這句話的人應該要問:「法律為何是公正的?」如果後面這一個問題無法證明,則前一個命題就不成立。可惜的是大部分的人都會強調第一個命題,忽略後面的問題。
要證明法律是公正的其實很困難,這就像要證明 Panasonic 比大同好一樣,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檢驗、產品測試才會產生這樣的結論。同樣,「法律是公正的」也必須經過長期努力,讓人們相信他是公正的,然後「法律是公正的」才會深入人心。
以往很多人說法律不公正是因為政治干預的結果,這個論點其實很大膽。他等於將法律不公正的原因歸為單一因素:「政治干預」,所以,順著這樣的邏輯,排除政治干預,法律就會公正。那麼,我們要問在法律體系內的人,你們的不公正難道僅僅是政治因素嗎?若這樣,所謂「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就是錯誤,因為他強調法官與經濟的關係,而不是法官與政治的關係。從後者來說,應該說「法律千萬條,不如政治下紙條」,但實際上卻不是這樣。所以,法律不公正不僅僅是政治,還有其他因素,甚至包括法官本人的操守問題。
接受政治壓力的妥協,到底能不能將所有的罪責都推給政治呢?其實是很有討論空間的。假定有兩個人,在受到政治壓力時,一個人不妥協,一個人妥協,我們當然可以說那個妥協的人是因為政治因素,以此同情那個妥協者。但比較這兩個人,那個不妥協的人可能受到更大的壓力及發展更差的條件,但妥協者卻得到好處,由此反證前面的妥協與不妥協,難道與個人的私心、利益無關嗎?
在這種條件下發展出來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妥協」背後其實隱含道德的缺失,並不能將妥協的責任全部交由政治力去承擔。妥協者必須為他的妥協承擔部分責任,即令他是被迫妥協。
當我們將妥協轉成利益時,我們就會發現,其實「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和政治干預法律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利益之爭,法官或司法人員也在利益爭執中進行取捨。這樣的推論主要將司法人員的中立性拉回人間,恢復他們有血有淚的真實性,另一個目的也要將司法人員在解嚴前後、政黨輪替前後的一致性,用相同的角度去解讀。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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