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跳梁小丑何能立法?讓抗爭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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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2009)十月十三號,『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愛將吳育昇,因攜帶交際女到薇閣汽車旅館進行姦淫勾當,遭媒體曝光後,無奈地召開記者會,公開向全民道歉,並自訂新『法』,以短短五天的所謂『閉關自省』,企圖呼攏過關。

 外來政權底下的紈絝子弟所享有的特權,非一般台灣人可以覬覦。就連那些長期與王孫貴族『博揉』的吹台青也只能望之項背,自嘆不如。同樣是汽車旅館,真幹的和陪人拉肚子的差別竟如天壤,實在令人唏噓!

 創設『五天閉關法』的這個跳梁小丑所推導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日前經中國黨立法局三讀通過。該修正案規定:卸任正副元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就停止禮遇。

 此修正案生效後,流亡政府前總統(兼美國軍事政府代理人)陳水扁的禮遇金與事務費將因此停止,隨扈也減為二至三名。

 該修正案更規定:若未來三審定讞無罪,則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各項禮遇費用。

 這種所謂的立法,除了充滿種族歧視的齷齪之外,立法手段之粗糙、立法內容的俗鄙,足以將台灣推回『開發中國家』的行列,讓國人蒙羞。中華偽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果然不愧為兄弟之邦,竟然各自表述地如此相近。

 台灣的舊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一、再任有給公職。二、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移居國外定居。

 提供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的理由,是有鑑於他們在職期間為國的辛勞付出,只要元首不是因遭彈劾而離職,這種禮遇是對元首過去對國家的貢獻和犧牲,所提供的酬勞對價,邏輯上不能因為元首退職後才存在或發生的任何原因予以剝奪。

 這點從美國的卸任總統法Former Presidents Act (3 U.S.C. §102),只在卸任元首再任聯邦有實給的公職狀況下,得在其任公職期間暫時停止禮遇金的規定,似乎在法理、邏輯上比台灣的禮遇條例要來得圓通。

 台灣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把『再任有公職』、『喪失國籍』、『移居外國』這些卸任後才可能發生的事實,和『犯內亂、外患、貪污』並列,解釋上這裡所規定的內亂、外患和貪污罪行也應該限於卸任後才發生的。

 易言之,在卸任前發生的,本應透過彈劾罷免等正當程序處理,從法律解釋的觀點看,即使卸任後遭判刑,並不包括在禮遇條例第四條規範之內。

 再說,卸任元首在退職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自有相關刑法得以規範。而刑法處罰的範圍必須與犯行對等一致,刑罰本身只是手段,不得自己變成最終的目的。即便退職元首卸任後犯內亂、外患罪,他們的禮遇享有權entitlement 和所犯的罪無關,不可被視為處罰或制衡的標的。退職元首的禮遇金當然不可能被視為犯罪所得而予以沒收。

 薇閣客兄繼『五日閉關法』之後,又搞出這個立法上有針對性、適用上困難重重的修正案,除了手法粗鄙之外,骯髒不堪的內心世界公然形諸於世,知識分子墮落至此,不但讓他那親愛的『台灣地區領導人』蒙羞,更使一般人惋惜慨嘆。

 中國黨立法局裡充斥著和薇閣客兄同類的跳梁小丑。以不久前才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為例。

 美其名為了『農村社區建設之完整性及發展需要,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之方式,為鼓勵土地有權人參與社區建設,以土地交換方式,將土地利用活化,共同創造農村建設之效益』。

 實際上,配合既存不合理的土地徵收法規,外來獨裁政權得以用『不合理』的價格,強迫農地所有人放棄世代耕耘的田園,然後轉賣財團富商,趁機謀取不當鉅利。

 徵收價格合理與否,不可單純以所謂公告地價甚或市價為準。如果政府以公權力以較低的公告地價或所謂的『市價』收購土地,然後轉手脫售予財團或地方勢力,透過變更地目,規劃開發,由財團或地方勢力從中取利。如此一來,不但政府賺一手,財團或地方勢力也賺了第二手,剩下的只是土地被強迫徵收的農民受害人。

 台灣的土地徵收相關法規對被徵收人的不公不利,是到處可見的反拆遷抗爭活動的主要肇因。相形之下,美國有關徵收土地的規定就比較合理盡情。

 以加州為例,政府如果無法取得被徵收人的自願配合,徵收便必須經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而其徵收的價格必須經過陪審團(也就是搖頭白賊義嘴裡所說的『庶民』)來決定。陪審團決定價格的時候,依法必須考慮因為徵收目的公諸於世,所造成的市價上揚,並得假設如果該土地剛好是毗鄰而不在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其因此可能增加的價值。

 有如此合乎人性、保障百姓權益的法律,中國黨立法局諸公不知參酌效法,卻只知道搞些小則狗皮倒灶、大則喪盡天良的惡法。

 惡法非法,違反天理人道的法律,人人都有權利並有義務加以抗拒反制。跳梁小丑所立的法只適用於馬戲團裡的禽獸,任何有血有淚、知道自覺和自省的人,都應該要起來激烈對抗。

 用選票制裁執政不利的政黨,雖然是民主國家政治運作的常態,但是,眾所周知,台灣根本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財團和政黨的勾結串聯、地方派系的糾葛交纏,綁樁、賄選或其他以郊遊招待替代賄選的齷齪事,時有耳聞。用選票制裁中國黨的口號屆時奏效與否,尚有待觀察。

 台灣人當務之急,應該是由本土社團策動或由其配合民間自發的體制外抗爭,不但要學會中國人的見縫插針的本領,甚至要能做到見洞立樁的大工程(參加公祭或撒銀紙就是很好的示範)。

 體制內的選舉,是被殖民的族群取得政權主導自己命運的手段之一,任何企圖唆使人民抵制選舉的惡行,必須面對最嚴厲的批判和挑戰。

 體制外的各式各樣的抗爭,不管是抗拒稅收,以具體行動拒絕繼續豢養無情無義的中國黨立法局裡的獒犬;拒絕接受流亡政府司法管轄,積極癱瘓流亡政府司法制度;學驅長拒繳健保費,讓全民的切身肌膚之痛轉變成推翻暴虐政權的原動力;以及非暴力抗阻政府的強制拆遷,造成遍地開花接連不斷的民變等等都是可行而且是必採之道。

 體制外抗爭不必局限於靜坐或脫褲子,當然如果你有蔡教授那般的健碩身材,能夠養眼十足,我們也是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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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