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是細姨?還是童養媳?

 前陣子,媒體揭露:『兩岸打擊犯罪有了新的突破,中共當局釋出善意檔案,已經呈報給陸委會及馬英九總統,今年年底可望談妥兩岸紀律部隊互相派員駐點,大陸公安預計明年春天將駐台。』http://www.youtube.com/watch?v=qs3G0uuqs5Y女播報員在報導這則新聞的時候,不但沒有憂心警惕的神情,反而張大著眼睛說:『以後你在臺灣可能會看到大陸的公安喔!』,的確是『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的最佳寫照。

 警察權及司法權的行使,是管轄權的表彰,容許其他政權的司法警察,進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內來執行職務,無異自宮。馬驅長主張『外交休兵』、『擱置主權爭議』,難道還包括強顏歡笑,假裝高潮?哈佛的國際公法課程是如此教的嗎?聖經譴責以色列人背叛上天的無恥行徑說:『你怎麼修飾你的道路要求愛情呢?(你那賣淫的技術)就算是經驗老道的娼妓也要向你討教!』(耶利米書2:33;譯自 New Living Translation)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馬驅長幾天前到中南美洲『遊玩』所遭受的侮辱,就是因為細姨的身分被揭穿的後果,難道還要執迷不悟,沾沾自喜?

 無獨有偶,昨天東森新聞(美洲)轉述,號稱擁有日本名古屋名城大學法學碩士,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秘書長的演講,說什麼要『遞狀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傳喚前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出席聽證會』,並且威脅說:『如果馬英九阻擋陳水扁到美國作證,將會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妨害司法』的控訴。』

 首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程序法裏,根本沒有傳訊證人的規定。美國聯邦三級法院裏,只有地方法院有事實審的功能,聯邦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能進行法律審。講這種話,如果不是嘩眾取寵,就是欠缺基本常識,想把臺灣降成美國的『媳婦仔』,容許美國招來喚去。

 再者,任何法院的管轄權,不可超過其實際管轄的範圍。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第45條暨美國聯邦法典28 USC § 1783(a)的規定,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的傳票效力,只及於居住國外的美國國民和居民;這是屬人管轄的延伸。陳水扁和驅長不一樣,並不擁有綠卡,更不是居住在美國境外的國民,美國法院那來的權限傳訊他出席聽證會?

 陳水扁目前是中華民國這個流亡政權的階下囚,美國法院再怎麼也不能強迫流亡政府的頭頭(或共匪的細姨)配合演出『捉放曹』的戲碼。說要告到美國最高法院提告驅長妨害司法,更是可笑,一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接受提告,受理訟案屬地方法院的事務;二來,堅持自己的主權,又從何時成為妨害他國司法的構成要件之一了?

 『共匪公安進駐臺灣』、『擱置主權爭議』,『美國最高法院可以傳喚陳水扁』和『驅長不從可構成妨害美國司法』等講法之所以見容於臺灣社會,除了透露出習法眾人間的良窳不齊現象,更透露出臺灣法學界獨善其身、自私自利,缺乏道德勇氣的悲哀。

 臺灣目前有多少留美歸國的法學博士?以他們所受的法學研究訓練,上述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要稍微花點心思,上網查詢,就可應證。然而,每一個人都選擇驅長和『阿扁的菊姐』的恩師,孔傑榮所描述的『袖手旁觀、默不吭聲』。除了要引用孔老的文句:『追求個人私利要付出的代價到底有多大?』心中的憤恨,更令人不禁想效仿李鴻禧教授的『詛咒三代』!哀!唉!

 祈求上天賜給我們更多洪英花!跪禱上蒼保護那些在末世仍敢於仗義執言的法學家。讓梟叫狼嚎的邪猈者,無法撼動他們維護正義的意志,更不能損傷他們絲毫;因為他們是老天最忠實的僕人,應該受到眷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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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