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台灣人沒有國籍嗎?

 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Honorable Rosemary M. Collyer,依照聯邦民事訴訟法第十二b項6款,以林志昇等人的訴狀,縱使經過修改,仍然無法明確地陳述法任何法律可認定的合法訴因(cause of action),而予以程序上的駁回處分。

 該法官在駁回理由書第十一頁IIIC段的引言,用了下列的話語:「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這句話被美屬人士拿來大肆抄作,到處宣傳說:美國的法官承認台灣人將近六十年「沒有」國籍,他們的訴訟在地院是「似敗實贏」。「Persons without a state」是指這些出名控美的美屬人士沒有國籍嗎?

 華盛頓特區上訴巡迴法院的法官在2月5日口頭辯論時指出,依據台北條約第十條,中華民國國民「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包括所有台灣的住民「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因此,這些提出訴訟的美屬人士,依據台北條約,如果在條約簽訂時已經或曾經是台灣的居民,或者是這些人的後代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該已經被視為是中華民國國民。

 如果台北條約在1972年9月29日,因為日本與中共建交而遭日本明言廢止,台灣人根據台北條約第十條所具有的中華民國國籍,在台北條約簽訂三十年後,是否因該條約被日本片面廢止,也自動被「廢止」?中華民國國籍法顯然沒有如此的國籍自動廢止或喪失的規定。日本政府的單方行為竟然能在三十年後變更台灣人的國籍嗎?

 條約簽訂時已經存在的人,或許可以辯說他們被私相授受掉的日本國籍,在變成中華民國國籍之後,因為台北條約的廢止,應該自動回復,或者他們應該在1972年的時候有重新選擇回復日本籍的選擇。無論如何,這些人要爭取驗明正身的權利,訴求的對象應該是日本政府,或者中華民國,絕不是美國。

 對日的訴求應該是爭取回復日本籍,而對中華民國的訴求應該是透過訴訟確認非中華民國籍。從大清帝國的化外子民,到大和民族殖民地人民,一直到中華民國國民,多數的人都處於被動接受變更的地位。近幾十年台灣人有選擇申請台胞證的機會,難道有朝一日也該有選擇美胞證的可能?

 華盛頓特區聯邦地院法官Hon. Judge Collyer所說的「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指的是台灣人過去將近六十年沒有國籍?還是台灣人過去將近六十年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法官說了這句話之後,又緊接著說:原告處於一種不確定(上不上,下不下)limbo 的國際地位,不是因為美國的疏忽,實際上是因為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的崛起「the ascendency of Mao Zedong and the CCP」,而韓戰的爆發更使得美國和中國關係正常化起了變數「Any remaining hope of normalizing relations ended when U.S. and Chinese communist forces fought on opposing sides in the Korean conflict.」

 根據這位法官上述的說法,可見她對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後的國際現勢了解透徹。台灣本來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應該要在日本戰敗後歸還中華民國。二戰結束後,中國捲入內戰,毛匪把蔣賊打得團團轉,轉進到台灣。美國當時的總統杜魯門在1950年一月五日引用聯合國總會第291號決議說:美國對Formosa台灣或其他中國的領土沒有掠奪的計劃predatory design。美國不會涉入中國內戰 will not pursue a course which will lead to involvement in the civil conflict in China。國民黨最痛恨的杜魯門總統,深知分裂的中國比統一的中國對國際秩序的影響更烈,原本要放棄蔣介石,讓老毛渡海把老蔣殲滅。

 沒想到韓戰爆發,共產黨赤焰蔓延,立即改變了國際權勢的均衡,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六月二十五日命令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同時宣稱:台灣的未來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的和平恢復,或與日本簽訂和約、或聯合國的決議才能解決。「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從此,列強靠兩邊站,一邊以蘇俄為首,堅決主張恪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約定,將台灣歸還中國,另一邊以美國為首,企圖保住蔣政權對台灣領土的實質控制,主張台灣前途未定。

 歷史事實明確的顯示,韓戰救了台灣人,給台灣人有一個喘息的空間。要不是韓戰的「適時」爆發,台灣可能早就成了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句話其實是蘇聯派赴舊金山和約會議代表Andrei Gromyko對大會演講時,第一次說出來的。他說:舊金山和約的草本嚴重地違反了中國討回不可分割的領土的權利「....this draft grossly violates the indisputable rights of China to the return of integral parts of Chinese territory.」美國代表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則堅持擱置台灣地位的爭議,先行完成與日本的和約,正式終結戰事。台灣的未來留待後日國際的解決方式,而非透由這個舊金山條約「leaving the future to resolve doubts by invoking international solvents other than this treaty.」)

 在1950年一月五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告美國「對台灣的領土沒有沒有掠奪的計劃」之後,美國行政機關至今的一切舉措都和這個宣告保持一致的立場。美國或許曾經多番地以強勢老大的身分,對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和領導人的政策方向說三道四,但是,基本上美國人不擁有任何實質的「權利」。

 雖然美國對台灣有操控的「能力」,但這個能力的來源在台灣人的童養媳心態,是台灣人自願委身,甘願接受美國的指揮,而非因為美國對台灣的指使或操縱在國際法上具有任何法源基礎。美國政府的代表律師在二月五日的上訴法院口頭辯論庭講得再清楚不過了:「And the United States has made it very, very clear that whoever the de jure sovereign of Taiwan is, it is not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曾經非常非常明確的表示:不管是誰擁有台灣的法理上的主權,但絕對不是美國。」

 一個人半路認老爸,但對方始終否認幹過那檔事,說基因比對不符(DNA doesn't match.)。想要認親結緣的便退而求其次地哭說:「我不是你親生的,是你認領過的,所以你要負責」。而那個「無緣的」卻辯說:「當時我是和英、蘇和其他幾個叔叔一起撿到你的,所以,責任是共同的,不是我一個人的。」

 亞細亞的孤兒已經長大,要繼續當宅男或宅女,還是要認個有錢有權的叔叔Rich Uncle,還是要自己走出去?你們不是沒有國籍,你們當中甚至有許多人有很多國籍,你們是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You are a people without a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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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