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國運動是一個艱鉅的工程,任何為台灣獨立建國所做的努力,都是值得鼓勵與支持的。但是,以『獨立建國』為幌子,實際卻是推動『終極統一』或歸屬美國後再『終極統一』,都是背離、破壞台灣建國運動的做法,是披著羊皮的狼。
美屬人士藉著在美國打官司,把一些不明究裡的「死馬當活馬醫」份子唬得傻呼呼的,其實,美國訴訟的實質內涵與過程並非如美屬人士所宣傳的。台灣派支持者單純的熱情不容遭到惡意欺騙。台灣派的資源非常有限,豈可任意浪費;台灣派現階段正處於最艱困脆弱的時候,豈可讓披著羊皮的狼再加摧殘。美屬人士必須向支持者誠實說明他們所宣稱的2月5日大辯論究竟是怎麼回事,不能一方面募款,一方面又欺騙鄉親愛鄉愛國的情感。
1月26日,美國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巡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對林志昇等人控美案(Roger C.S. Lin, et al vs. United States, Case No. 08-5078。下級法院案號1:06-cv-01825),有關2月5日的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做了如下的命令:
依據法院自己的動議,2月5日,上午9:30的口頭辯論,雙方辯論的時間分配如下:
上訴人:15 分鐘
被上訴人:15 分鐘
每一方參與辯論的律師各一名,本案審理列席上訴巡迴法官為:Henderson, Brown and Griffith.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2009年2月2日之前檢具72號表格予書記官。
(附註:72號表格裏要求參與辯論者必須對以下的四項選擇,擇一陳明──
1、參與辯論者係貴法院登錄在案的律師
2、參與辯論者雖非貴法院登錄在案律師,但聲請登錄之文書刻正審理中。
3、參與辯論者非貴法院登錄律師,但請求特案許可辯論。
4、參與辯論者,為無選任代理人的當事人,而為自己辯論。)
城仲模本月初在美各地演講,以及返台後在桃園國際機場接受記者訪問時,都曾公開表示,其本人將代表本案原告出席辯論庭,屆時並將當面向列席的美國法官提示所有繁複的書證。
然而,城仲模並不符合上述四項可參與辯論者的規定的任何一項。(城先生既不是美國律師,也不是本案當事人。)況且,法庭既然規定每一造僅得委派一名辯論律師,林志昇等人應該不會捨他們的「一人律師團」Charles H. Camp 律師,而屈就「城仲模大律師」?
林志昇等人對其係屬於美國聯邦法院的案子多所誇大不實的陳述,本人已經一再為文,依據美國法院官方資料,一一列舉其不實詐騙部分。奈何林某與其同僚,不但拒絕對其誇大不實之宣傳向社會大眾公開道歉,卻反而使用黑函、抹紅等下流作法,在國際網路對本人為無所不用其極的人身攻擊。平鋪直述的檢具證據資料,卻被誣蔑為謾罵。摘奸發伏,揭發詐騙陰謀的行為卻被歪曲為動機可疑的惡舉,情何以堪?
一方各15分鐘的口頭辯論,如何成為一廂情願的「影響台灣前途走向,驚天動地的歷史時刻」的世紀大辯論?或許,美屬人士有鑒於此,才會開始宣導「不論結果如何,它都與台灣的未來息息相關」,並且打算在國家記者俱樂部的圖書館小休息廊,租用場地進行第二場單方會外賽。
事實勝於雄辯。何瑞元先生與城仲模、林志昇同列李登輝之友會要職,李登輝之友會網路網頁和林志昇、何瑞元的美屬論網站緊密連結,何瑞元至今未能親自出面否認他所主張的航道論──「美國運用這個中美雙邊公報,把台灣放在一個航道上,未來與中國合併。美國所謂的現狀即是此!」如果所謂的法理台獨最終無法避免讓美國遂行這種終極統一的「航道」論,美屬派的人難道不必請何瑞元親上火線滅火?承認錯誤,說實話,有那麼困難嗎?
上回地方法院法官經過了七個月的長考,才對林志昇等人的訴求做出否定的裁判。這回口頭辯論結束後,不曉得三個合議庭法官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做出決定。時間拖得越長,對美屬派人士越有利,至少他們可以繼續為「可能」的最高法院上訴程序募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由巡迴法院來的上訴案件,並非來者不拒,除非有統一下級法院不同意見的必要,或具有決定性的案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常是以不具理由的方式駁回上訴。林志昇等人的美國國民護照案是否符合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訴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林某等人的律師當然可以檢具上訴狀送交書記官辦公室(收發室的單純接受訴狀,和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是兩碼子事,屆時就看美屬人士如何坳了。)
美國政府的律師依法可以對該上訴書狀是否符合聯邦最高法院組織法規定提出答辯,最後的結果可能只是一封書記官辦公室的公函,說明最高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拒絕聽審該不合法的上訴。但是,在這之前,所謂的「法理台獨建國」人士不知道要替他們的一人律師團的律師客戶信用賬戶(Attorney-Client Trust Account)聚集多少財富。美屬派人士應該交代他們和其一人律師團Charles H. Camp是如何安排律師計費方式,總不能是「收多少社會奉獻,算多少律師費」的「很特別」的計費方式吧?如果是按時計費,那麼,不足的差額,是由誰支付?萬一有多出來的資金,又是如何地「分配」呢?
身為律師,基於Officer of the Court的立場,本人只有舉發事實,提示證據的社會責任,但是,本人並不負有說服社會大眾免於受騙的責任。真理有時候宛如難以下嚥的苦藥,是否吞服完全,由聽到信息的人做決定。但是,請記得Truth will set you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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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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