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困獸猶鬥的李慶安──笨蛋!問題在妳的意圖!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針對台灣立法委員雙重國籍案,美國國務院今天表示,美方已經提供「更新並正確」的第二封說明信函給台灣當局。官員說:「基本上,我們認為本案已經結束」,換句話說:Game Over!但是,李慶安本人則堅稱,這封美方回函「不是最終的決定」,美方仍在審理她的放棄國籍案。對於李慶安的堅持,我們只能用「困獸猶鬥」這四個字來形容了。

 根據美國現行的法律,主張某人的公民權已經拋棄的當事人(通常指的是國務院)必須對下列三項負舉證責任:(1)可能已經拋棄公民權的人有移民歸化法INA第349條所列舉的任何行為(包括在美國境外擔任他國公職而宣誓效忠他國者);(2)行為係屬自願;與(3)當事人有拋棄美國公民的意圖。 這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而其中以意圖的要件最為重要。

 即便當事人有符合移民歸化法第349條所規定的行為,美國國務院通常假設當事人沒有拋棄美國公民的意圖。就算當事人在國外接受民選官職或具有政策決定權的公家職務,美國國務院還是依照個別案子的特殊狀況,逐一審查,而不是適應一成不變的固定程式。國務院不會憑任職他國公職的單一要件,認定當事人即有放棄美國公民的情事。國務院審查的重點一向是以當事人的意圖為指標。

 當事人雖然有移民歸化法第349條所規定的行為,但是,當事人的事後行為顯示她並沒有拋棄美國公民的意圖,國務院還是會裁定當事人並未拋棄美國公民權。所謂事後的行為包括:繼續申報稅賦、進出美國使用美國護照、和美國繼續保留緊密的關係(譬如:維持住所地)、或其他行為足以認定當事人繼續保持美國公民權。

 李慶安的意圖在她的腦袋裏,要如何挖掘呢?當然得從李慶安這幾年來與美國有關的行為來反溯了。大話新聞12月23日的call in 時段,有位女士聲稱在2003年7月29日曾經在美國舊金山遇見李慶安,親眼看到李慶安入境美國走的是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專用行列。這可以做李慶安持用美國護照入境的推定。根據美國證據法則,李慶安面對如此的指證,有提出反證的義務,如果李慶安故意不提出美國護照或隱藏美國護照,拒絕他人的求證,根據美國證據法則,可推定李慶安拒絕提出的美國護照裏確實有不利李慶安的證據。

 李慶安在美國馬理蘭州從1984開始所擁有的不動產,透過美國兩家信譽卓著的產權公司的查證,至今仍然在李慶安和其夫婿的名下。(見附件)官方資料顯示,地價稅的稅單至今仍然寄到該不動產所在地,顯然李慶安和目前住在該不動產的人有保持聯繫。(這和蕭萬長的女兒在哈佛附近的不動產的狀況不同,蕭千金用的稅單通知地址是台北的地址,顯示該不動產可能已經出租,蕭千金不希望房客代收稅單。)從李慶安保持不動產24年之久,和地價稅仍然寄到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的事實,似乎可以合理推論李慶安仍然意圖保留美國居所地。

 至於李慶安是否有申報美國的稅賦,可以是雙面刃。如果她沒報,那麼她既然仍保有美國國籍,竟然沒申報上億台幣的國外所得,可能要坐美國大牢;如果她報了稅,那不更證實她沒有拋棄美國公民權的意圖。

 總之,李慶安的困獸猶鬥的窘境是自己招惹來的。最好的解套方法就是誠實以對。美國國務院關於公民權拋棄的案子,絕大多數都是國務院找人麻煩,要撤銷別人公民權的案子。李慶安的例子,是美國國務院說她仍然擁有美國公民權和護照,而李缺某反過來堅持她不要了。這給美國國務院出了個難題,怪不得美國國務院要推說:「本案已經結束」Game Over 了。

 李慶安要大家再等美國的下一個動作。既然美國很顯然會兩手一攤,撒手不管,台北地檢處的諸位「正義之士」們,可有朱朝亮或陳雲南之徒的「道德勇氣」來偵辦李慶安詐領公帑案? 你們還在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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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