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在馬英九的領導下,充分顯現其獨裁集權的邪惡本質,不但罔顧民權,時而以謊言蒙騙百姓,阻擾直接民權行使的公投,甚者動輒以誣告濫訴威脅他人,企圖妨害言論自由。
誣告罪法有明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對這些自命不凡的所謂「布爾喬亞」,受制於齷齰的漢文化刑不上大夫的觀念,他們視列在六法全書裏的條文,為用來鉗制迫害善良百姓的工具,至於他們則有完全的豁免權。
中國國民黨團三月十九日正式控告謝長廷與蔡同榮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記者會中,該黨立委鄭麗文指出,「依美國移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向美方申請非移民簽證,申請者一律視為外國人,美國只對沒有綠卡和美國公民身分的人發出非移民簽證,馬英九持有非移民簽證,就是綠卡已經失效的最好證明。」
詳細研讀鄭某所引的移民法條,赫然發現鄭某如此的主張,與實際的法條內容完全悖逆,不禁使人對這一個號稱擁有美國法學碩士學位的法律人的可信度產生極大的懷疑。更令人擔心的是,一個政媒兩棲,整天利用傳播媒體向社會大眾宣揚理念的政治人物,竟然可以為了政治立場,而昧心昧理,誤引法條。(當然,鄭姓委員如果只是疏於溫習英文,無法充分了解法條的內容,那又另當別論。)
美國移民暨歸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第二百一十四條(b)項規定原文入如下:『Every alien....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正確的漢文翻譯應為:「每一個外國人都應該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的)移民,直到(除非)他在申請簽證的時候對領事管官員或在申請入境時對移民官員,能提出合理的證明,證明有權依據第一百零一條第(a)(15)項取得非移民資格。」
根據美國移民既歸化法的精神,美國政府對任何想要入境美國的人都採取一種「敵視」的假設,推定該外國人入了美國境內就有(非法)常住逗留的意圖。為了要確保移民程序的遵循,任何想要取得臨時非移民簽證的人,都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常住逗留美國的意圖。譬如,申請觀光的人必須證明在短暫的逗留後,必然歸回原居地,並且沒有在美國工作或定居的打算。申請學生簽證的人必須證明有學校的入學許可,擁有足夠的財力以便支付學費,或有事先核准的獎助學金。所以,鄭姓立委所說的「向美方申請非移民簽證,申請者一律視為外國人」,不知出處為何?而且顯然沒有法律的根據。
至於鄭某所說的「美國只對沒有綠卡和美國公民身分的人發出非移民簽證,馬英九持有非移民簽證,就是綠卡已經失效的最好證明」,更是眛於事實,罔顧美國移民實務。查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42.22條,第十項有關(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 的說明,闡述如下:
a.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不會單純因其曾經在美國境外,為時間所迫來不及取得回美永久居留權簽證,而權宜地取得觀光簽證,而因此被認為不適格歸類為返美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
b.譬如,一個臨時被派駐外國,為美國公司工作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雖然在美國之外已經超過一年,因此不能光憑綠卡(I-551表)入境。如果該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從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利,繼續繳付美國所得稅,更甚者,仍在美國保留住家,雖然該外國人為了緊急的原因,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證)好立即回美,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於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c.領事館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另依據同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42.22,第4.1的說明: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決定。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綠卡,領事館官員應該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綠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領事館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b.領事館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綜上所述,馬英九確實如謝長廷和蔡同榮等人所指,必須填寫I-407表格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或者必須出示移民法庭的裁判顯示他的居留權因為具有法定拋棄的事實而失效,但無論如何,馬先生的美國永久居留權,不可能因為曾經取得非移民的觀光簽證而「自動失效」。
中國國民黨黨團在馬英九的示意下對謝長廷和蔡同榮先生提出控告,指謝總統候選人和蔡委員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如此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誣告罪。在本文詳列美國相關法條和實務規範之後,如果提出告訴的中國國民黨黨團成員,包括屢屢承辦誣告的律師賴素如以及串通誣告的黨員和馬英九,仍然執迷不悟,堅持濫用國家司法資源,箝制言論自由,企圖用誣告作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屆時檢察官求刑或審判官量刑時,當以明知故犯為由,加重處罰。
經上有言:「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為惡的人能夠不戒慎恐懼嗎?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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