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面對是否擁有绿卡的質疑,先是信誓旦旦地扯說他「沒有」绿卡。經過了四十多小時之後,擅長因事制宜的他,竟然改口堅稱他和老婆「曾經」擁有绿卡,不過,早在八○年代後期就已經放棄了。至於他是怎麼放棄绿卡的,馬英九卻是用倒推的論證,辯說他數次去美國均是另行簽證,依據美國法律,等同放棄永久居留權。
漢人使用的語言和他們的社會制度一樣,都缺乏嚴謹的規範。漢語裏沒有時態,所以,「沒有」到底是「從來沒有」,還是「曾經有,不過現在已經沒有了」,從表面的字義,根本無法區別。身為漢家郎的馬英九在這次绿卡事件中,利用無法無紀的漢文,在「沒有」和「曾經有」之間,過足了懶豬污泥打滾的混癮。
一個擁有美國名校法學博士學位的人,倘若不是有難言之隱,憑藉著他對文字運用的工巧,豈有「欲言又止」或「詞不達意」的問題?本來只要一句簡潔扼要的「曾經擁有,不過早已放棄了」就可以交代,卻讓「沒有」和幾十個小時的躲閃規避專「美」於前。怪不得馬英九自傳裏最高的專業資歷只止於「實習律師」。搞了半天,這個實習生還沒有「出師」呢!
绿卡風波方興未艾,統派媒體及御用學者為了替馬英九護航遮掩,使盡了各種烏賊戰術,一下子是美國在台協會的「不對個案評論」,等一會又是同一個已經「不與評論」的AIT卻說:根據移民與國籍法規定,在特定的狀況下某些人可以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這些馬的「好朋友」巧妙地列舉兩三位實務界人士的不同看法,好來突顯美國的法律對這一個問題尚無定論,於是,馬的绿卡和馬的國家認同一樣,可以各自表述,莫衷一是。其實不然,美國的法律實際上非常明確,唯一有轉寰餘地的是事實的認定和特定的法律如何適用於特定事實的爭執。
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有主動放棄和被動放棄兩種:
(一)主動放棄,依據美國國務院的駐外單位公布的規則,必須由當事人填具I-407 表(Abandonment of Lawful Resident Status)向美國境外領事館或美國關內移民官遞交,並繳回居留權相關文件(绿卡),明示拋棄永久居留權。
(二)被動放棄,則是透過移民法所規定的遣送程序,將依法可以被認定已喪失永久居留權的人,納入移民法庭的管轄範圍,賦予當事人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正當程序權利Right to Due Process,經過合法的訴訟程序,賦予充分抗辯的權利,然後由法院做出是否剝奪居留權強制遣送的處分。
被動放棄只有在當事人叩關的時候或當事人已經身在美國境內的狀況下,才有適用的餘地。
美國是個嚴守法紀、尊重人權的國家,除非經過正當程序Due Process,任何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不可被侵犯、剝奪。美國法上沒有所謂「等同」拋棄或「等同」喪失的問題,因為「等同」是粗率的手段,完全悖逆正當程序的原則。
馬的哈佛博士學位局限於實際上屬於政治學範疇的國際公法,怪不得,每當涉及美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或普通法的基本概念時,馬先生都要捉襟見肘,窘相百出。馬英九在記者會上主張因為他很久沒有使用绿卡,而且多年來進出美國都是經過簽證程序,如此「等同」他已經放棄绿卡,這種說法顯示出他這個所謂的法學博士居然連美國憲法上的基本概念都不懂,實在愧對他那些曾經教過他的美國法學教授。
馬英九如果要放棄他依靠老姐所取得的绿卡,只有兩個途徑:
(一)在向AIT或其他美國駐外領事單位申請簽證的同時主動填具I-407 表,或者在入關美國的時候主動填具同樣的表格,並繳回绿卡。
(二)如果是被動放棄的話,馬先生必須經過移民法庭的遣送程序,最終被強制驅逐出境。
任何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主張積極事實的人需負舉證責任。如果馬英九主張他確實「放棄」了他的美國居留權,那麼,馬英九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他曾經填過407表並繳回绿卡或者曾經被美國移民局驅逐處境過。
如果馬英九提不出上述的證據,又不願意立即前往AIT依據美國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正式放棄他的美國永久居留權,那麼,馬英九對绿卡有效與否仍然保有模糊空間,若不是他另有所圖,就是他有嚴重的心態問題,想繼續他那「躲在謝謝指教之後」的傲慢和不把台灣人當人看的歧視。
馬英九在這次绿卡風波裏充分顯示出他對總統職位的不適格,除了顛三倒四、缺乏誠信的推托之辭外,馬英九面對危機的處理能力也再次受到考驗。
這讓人想起SARS肆虐期間,馬英九竟然白痴到強迫已經下班返家的護士回到和平醫院繼續面對病毒的威脅。他如果稍微用點腦,大可另尋適當場所安置這些護士,可是,在危機的狀況下,馬英九卻赤裸裸地顯示出他昏庸的本性。這次绿卡風波,讓所有人再次有機會認清馬英九的真面目,對馬英九的選情衝擊,不言而喻,真是天佑台灣。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8.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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