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治觀念才是台灣人的歷史共業
繼流產的「蘇馬會」之後,行政院長蘇貞昌最近一番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爭議是「歷史共業」的談話,再次顯現他完全欠缺政治智慧和辜負眾望。蘇先生的一再凸鎚,逼得台灣人必須重新思考2008年「不做他人想」的寄望。
蘇貞昌說:「國務機要費也好,特支費也好,因為當初制度設計的背景與需要,以及相沿成習的慣例,如今竟因時代的更迭,出現『意外的陷阱』,顯然是『歷史留給國家和人民的共業』,不能靠清算鬥爭、惡意株連,應由行政、立法、司法三院共同合作,跨越歷史,面向未來。」
蘇貞昌這種置法律於不顧的泛政治化思維,其實不是他個人的缺陷或不足,而是台灣在長久殖民統治者文化蹂躪下,所有台灣人必須面對並去除的,真正由歷史所遺留的共業。
從殖民者的角度看,法律只不過是用來鉗制被奴役的人民的工具,法律根本是不適用於殖民統治者的。君不見馬英九在319槍擊事件之後,對和他同具海上漂流難民身分的泛藍群眾縱容和便宜行事?未經事先核准的暴民聚集可以就地合法,一個首都的行政首長竟然可以同時扮演搗亂者和執法者的衝突角色;君豈可忽視馬英九對紅衫軍的遷就和寬懷?一個虎爛的,表面上反貪腐,實質上是對敵對政黨進行斬首的政治惡鬥,竟然可以日以繼夜的在首都交通要衝上肆虐。這些都是殖民者不受自己所訂法律約束的明證。
殖民地的法律是制定來給被奴役的人遵守的。被欺壓成習的殖民地庶民,除了不敢違犯統治者的強制法之外,還不忘時時提醒自己違反法律時所可能面對的統治者的殺辱。更有甚者,為了怕遭受株連,很多奴性重的台灣人還養成「打自己人給統治者看」的懦弱、無恥惡習。
現在大家可以了解,當阿扁被在台支那人圍剿時,為何有那麼多墮落的台灣人還不忘「不」適時地補上老拳、加踹幾腳了吧?躲在這些真小人假君子的義正辭嚴之後的,其實是一顆急於向主子交心的、忙於切割的齷齰的心。
反觀泛藍難民在馬英九特別費穿幫後的集體掩飾表現,尤其是那慣於潑婦罵街的洪秀柱最近「得了便宜又賣乖」的的胡言亂語,吾人不難看出這些殖民者的傲慢和他們是不受奴隸法拘束的堅持。
洪某說什麼:她不允許行政院報告有意將「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混為一談,魚目混珠、模糊焦點....她說,若主計處對「首長特別費」的法令解釋涵蓋「國務機要費」,試圖替陳水扁開脫、解套,國民黨團將不予接受。擺明了就是要讓台灣人知道,台灣的法律是不適用於他們這些有「教養」、從海上漂流而來的難民。
共謀正犯的共業
「業」是佛家的用語;在英文裏可以勉強地找到近似的用語是 deed,意指行為、事跡或曾經做過的事。依照佛法,「眾生共通的業因,能招感自他共同受用的山河、大地等器世界,這是依報的業,稱為共業。譬如天災、地震等,大家共同感受到的災難,就是眾人的業報所招感,稱為共業。」
除了共業之外,共業中還有所謂的「不共業」,也就是「別業」。因每個人所造的業不同,即使在很大的災難中也有人能倖免,不見得必須承擔眾人共業的惡果。佛家講:「地獄憂苦,無門自鑽;起惑造業,受報循環」,在在說明,「業」指的就是自然律裏的因果報應,而受報的緣由往往都是因為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與他人的業有時根本是毫不相干。
蘇貞昌的那一段話,說什麼「因當初制度設計的背景與需要,以及相沿成習的慣例,如今竟因時代的更迭,出現意外的陷阱,顯然是歷史留給國家和人民的共業」,雖然引了佛學的艱澀用語來提高「程度」,但因為意義的錯置,反而混淆了視聽。
其實,特別費也好,國務機要費也好,本來就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而且在會計上也要很清楚的核銷程序。但是,問題出在這一套法律是統治者用來規範他們的奴隸管家的,而不是用來一體適用於殖民統治者的。
所以,當總統的姓氏是「蔣」的時候,國務機要費是用來變相補助蔣家王朝的家庭開支,而特別費是具有主管身分的支那殖民者或走狗的「補助性津貼」、「不需明細的發票報銷程序」、「沒有用完也不必繳回國庫」。如果沒有2000年的變天,這種只適用在奴隸管家的主計法規,根本不是什麼「共業」,充其量是統治者貪腐政權官吏的集體貪污,在法律上叫做共謀正犯(conspiracy),絕對不是那門子的「共業」。
變天之後,出現了空前的混亂,舊日的統治階級除了失去總統的頭銜之外,仍然控制著整個官僚體系。原來那些具有主管身分的支那殖民者和他們台灣的台奸走狗,仍然改不了舊日公私不分的貪瀆惡習,繼續視特別費為主管補助性津貼或加給,除了馬上匯入自己私人帳戶,把公款和私款混合之外,甚至還冠冕堂皇地將之當做個人所得申報。
因此,當我們聽到馬英九的哀嘆,說什麼一覺醒來竟然很錯愕地發現自己被指控貪污,我們看不到他的靦腆或愧咎,只見到他的一臉茫然。
至於那些民進黨的新秀主管,小媳婦方熬成婆,一方面搞不清楚如何動支原本屬於主人可以隨意揮霍的公款,一方面又被舊統治者臥底的殘留官僚設計陷害,結果是當殖民者反撲,遂行焦土政策時,一個一個膽戰的心虛者,紛紛出來附和殖民者的泛政治化處理方式。
法治社會講求的是別業
西方的基督教思維認為,每一個人都是依照神所賜予的自由意識(Freedom of Will)去做行事的抉擇。只要是非受外力完全干涉的決定,就是個人依照自己的自由意識所做的決定;自由意識指的是有能力在既存的選項中做抉擇。
由此宗教觀所產生的法治思維,要求每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保羅在羅馬書七章裏講到自己無法做正確選擇的無奈,他說:「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面對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事情,人只有兩種選擇:一則是「願意的守法」,或則是「恨惡的違法」;即便只有兩選項,在這兩個選項之間挑選一個,仍然是自由意識的行使。所以,當一個人選擇做令自己都恨惡的違法,他沒有資格說是因為魔鬼誘惑他做的,也不可以像馬英九或他的團隊成員所說的「是制度的問題」、「馬英九只是有問題的制度的無辜受害者」。
任何個體在群體中總會有一種責「可」旁貸的推卸錯覺。這是「狐群狗黨」之所以比形單影隻的流浪狗可怕的地方,也是為什麼一個群眾的總和智商通常只接近十來歲的青春期不良少年。那些從海上漂流來的外來政權權貴,在馬英九特別費事件中,一再強調全國有大約六千五百位以上的首長都和馬英九一樣有特別費使用或核銷不當的情形。這種說法一方面是想用「大家都這麼幹」的爛藉口來達到特別費濫用的除罪化目的,二來是「要死大家一起死」的耍賴;怪不得當蘇貞昌提出歷史共業說時,馬團隊不但如獲至寶,還外加如釋重負。
聖經啟示錄二十章記載最後的審判時說:「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各自)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顯然地,除了佛法講個人依照他自己的「起惑造業(別業),受報循環」,基督教也強調每一個人最終還是照各人所行的,以個人的身分接受最後的審判,把所謂的共業從法律的裁判(因果報應)中剔除出去。
馬英九長期透過媒體包裝修飾的類神形象,被他在特別費事件裏沒擔當的表現和危機處理能力的欠缺完全地粉碎!馬英九在特別費的動支與核銷上選擇了令人恨惡的違法,在紅衫軍亂國的過程中選擇扮演幕後藏鏡人的角色,把自己不當地神格化,極盡侮辱台灣人總統之能事;在特別費使用不當被揭發之後,又選擇扭捏作態,一派胡言,塑造出所謂好善樂施的假象,企圖間接證明自己沒有貪污的意圖,把全世界的人都當傻瓜。
這一連串錯誤和致命選擇所產生的結果,與其將之推委給歷史的共業,不如坦誠是自己罪惡的別業。
馬英九動用外來政權所有的政治資源,進行焦土策略戰,他狠毒的心所想的是:如果被逼迫葬送自己的政治生命,也要拖下很多人陪葬。可是,他忘了律法專注的是個人負責的別業而不是模糊的共業。
在此要勸告馬英九,要知道如何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否則當他又「一覺醒來」時,又會很「錯愕」地發現自己很孤單地陷在政治生命的地獄裏。馬先生!請記得:人之所以下地獄,並不是因為神強迫地把他送到那裏去,而是他自己選擇要下地獄,神只不過是尊重他的選擇而已!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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