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前輩蔡同榮先生日昨在自由時報撰文,題目是「越戰是不是戰爭?」蔡委員主張吳淑珍涉嫌國務機要費貪瀆案,因為該案的結果將左右陳總統的去留,是屬重大的政治問題,台灣的法院應該師法美國法院,沿用「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予以不受理處分。
蔡委員也指出馬英九特別費貪瀆案,對國民黨衝擊很大,也必然會波及全國將近七千位高級官員,迫使他們與馬陪葬。所以,蔡委員更具有創意地主張檢察官應該採用所謂的desuetude 概念(法律怠於執行,無人遵守視為廢止)給予不起訴處分。
蔡先生是台美人景仰的台獨前輩,他的言論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就是因為如此,吾人更需要對蔡先生對法律理論的誤用,提出適時的反對意見。
第一夫人涉嫌濫用國務機要費圖利自己的案件,雖然是不折不扣的政治案件,然而,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接受李鴻禧教授以及國內憲法學者專家對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解釋與見地,主張陳總統依照憲法享有「刑事豁免權」,堅持陳瑞仁對第一夫人的起訴乃明顯的違憲行為。
台灣的憲法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於國務機要費案,吾人認為實在沒有必要遠渡重洋求經,借用與台灣文化背景格格不入的美國憲法判例,來強加在台灣的獨特政治案件之上。
所謂的「政治問題原則」,實際上並不是美國憲法的明文規定,乃是美國聯邦法院在面對一些特定的案件,為了要避免違反三權分立的大原則,由法官所「造」出來的判例法。適用這個原則的結果是法院對某些案子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在受理之後予以撤銷的處分。
這個由判例創造出來的憲法原則,其實在美國的司法界和法學界是始終爭議不斷,莫衷一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承認這個所謂「政治問題原則」的屬性根本是分歧、雜亂無章的。兩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Davis v Bandemer,478 U.S. 109 和 Baker v Carr 369 U.S. 217),都強調只有在嚴重違反三權分立原則的狀況下,這個法院用來推卸責任(這大概就是「推事」的由來)的判例原則才有適用的餘地。
美國憲法裏的三權分立原則,實際上是和開國當初的十三個殖民地的共同基督教信仰有關。聖經以賽亞書三十三章二十二節說:「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因為神是完美無缺的,所以,祂可以同時運作司法、立法和行政三種功能而不至於濫權;但是,有罪的人則不然。
所以,美國憲法強調司法、立法和行政三個部門必須完全分立並且互相制衡。三權分立無法在漢文化裏找到淵源。孫文當時參酌美國憲法,加上漢人政治制度裏獨特的監察和考試兩個政治部門,充滿創意地拼湊出空前絕後的五權憲法。這套四不像、與東方文化相悖逆的憲法,從台灣的實驗施行結果可以看出來根本是礩礙難行的。
美國憲法判例裏的「政治問題原則」,完全是用來解決美國憲法三權分立原則下所產生的特別問題,這個原則的適用受制於美國的獨特文化背景與思維,把它活生生地移植到台灣的憲政實務,就好比享受高級魚翅羹時,不用紅醋把魚翅的鮮味襯托出來,反而改用美國進口的薯條專用番茄槳的離譜。
法律的怠於執行,使得法律宛如不復存在,可能是執法機關的錯,也可能是法律因為事過境遷已經與現實社會脫鉤。美國近年來修改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從原來能源危機年代省油的每小時五十五英里提高到市區六十五,甚至到郊區七十五。原因是科技發達的結果,新型的車輛即使以超過時速五十五英里的速度行使仍然可以達到省油的目的;道路鋪設技術的進步加上車輛性能的改進,使得人們習慣以超過五十五的時速在高速公路上飛馳。
長久以來,警察給予駕駛大眾一個十英里的優惠限度,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超過六十五,高速公路警察會睜一眼閉一眼地通融。這就是執法怠墮,和法律與社會脫鉤的例子。可是,在法律未修改以前,該法律仍然具有效力,並不因為怠於執行而自然地被廢止。如果有人拿了一張超速的罰單,就算他只超過法定速限兩英里,還是要心服口服的接受制裁,這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國家之所以為法治國家的理由。
有關首長特別費的法律,其實還沒有達到類似外匯買賣的禁止被黑市交易的正常化廢止的程度。(其實,二十多年前筆者出國的時候,外匯管制仍然存在,為了籌措博士班註冊費,也被迫購買黑市美金,當時也是買得戰戰兢兢地,並沒有因為「視同廢止(desuetude)」這個概念而感到釋然。)
當馬英九抱怨制度害人的時候,他的黨羽郝龍斌和朱立倫就在第一時間跳出來澄清他們都有依照法律使用及歸還特別費,可見得並不是絕大多數人都不遵守有關特別費使用的規定。
台灣的特別費很類似美國公司給予高級主管或業務主任的expense account(交際支用帳戶)。在美國,交際支用帳戶的不當使用也是一項令公私營企業頭痛的問題,可是,從來沒有人主張有關交際支用帳戶使用的規定已經不被很多人遵守,所以,濫用或盜用公司或公家機關給主管或業務人員的交際支用帳戶,必須除罪化。
特別費對類似馬英九這種小氣鬼、喜歡貪小便宜的人來說,確實是一種誘惑。可是,當處於相同地位的一般人不會被引誘而犯下貪污罪行時,不能把持得住的馬「假聖人」,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主張他是受惡法、不良制度所陷害。
有血氣的正常、有道德的男人,在美色當前之際,泰半會因為上帝的杰作而在內心驚嘆不已,只有那些把持不住的病態者才會犯下性騷擾罪行,各位看官您說是嗎?
馬英九一下子說他的特別費都有依照規定使用報銷,一下子又辯說他錯把特別費當首長加給入了個人戶頭,並把它們當做所得申報,接受偵調之後,又臉色發青地到處「捐款」。
如果,越戰不能被說成是戰爭,而必須用政治上正確的用語(politically correct language)的軍事衝突(military conflict)來取代,那麼,我們為了不得罪心知肚明的藍教徒,只好把馬英九一再的撒謊說成馬某是在婉轉地講他的「實話」了。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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