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江建祥專欄

法律的適用不可脫離常識

──何、林「美屬說」應知的法理

 根據國際公法的原則、舊金山和約以及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美國海外屬地的判例,台灣是否屬於美國軍事政府托管的次主權個體。這個問題最近在網路上引起了不少激烈的爭執。最先提出這種台灣美屬理論的,是一位在台長期居住的美籍人士何瑞元先生Richard W. Hartzell,而與其呼應的則是號稱吃盡中國共產黨苦頭,深夜從中國潛逃回故鄉的林志昇先生。

 何先生的理論基礎是他對於戰爭法的獨特見解以及他對舊金山和約的另類詮釋。何先生出版了許多有關的著作,其中比較常被引述的是他在哈佛亞洲季刊2004年秋季版所刊登的「認識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彭湖的處分」(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這篇文章與何先生其他相關的著作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對法條與判例的表面法理的完全依靠,以及對邏輯三段論的過度信賴。

 嚴格遵循法理與邏輯,似乎是每一個法律人的天職。在大陸法系底下,無論是在法學院裏的學術專研,或是在法院中的審理裁判,每一個法律從業人員,都是反復不斷地在解釋法條,引用邏輯,都期待能達到一個合理的結論。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是專注於司法官的養成訓練,法律的適用講求穩定與統一性,所以,「共識」是追求的目標。

 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與法院的實際運作,與大陸法系大異其趣,除了強調程序的正義之外,英美法偏重於實事求是,追求的是合情合理的結果。

 換言之,在英美法系之下,法律是用來服侍社會的,而在大陸法系裏,社會卻是受制於法律的。舉例說明,產品責任的法理在英美法系之下的發展非常迅速,律師和法官所關心的是損害的填補,尋找deep pocket 有財力與資源,可以分擔責任的製造商或資本家,比尋找法哲學上的合理圓通更重要。而以西德為首的大陸法系,卻花了數十年的時間,企圖在契約的不履行和侵權行為責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來規範產品責任。

 美國著名的法哲學家,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堪稱為英美普通法的泰斗,曾經對英美普通法做了下面這段可流傳千古的描述: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當下的需要、盛行的道德與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接反映,不管是明示的或下意識的,甚至法官與一般老百姓的共同持有的偏見,它們對於法律規範的影響重於邏輯的三段論。法律是一個國家幾世紀以來發展的具體實現,適用法律時,不可把法律當做數學書本一樣,充滿了公式和推論。欲知法律為何,必須知道法律從何而來,往那裏去。我們必須交互的查詢歷史以及立法的原理與意旨。但是,最困難的是了解歷史與立法原理如何合成一項新的法律。法律的實質內容幾乎是因事與因時制宜的,但是,法律的形式,運作,以及適用的程度卻又依賴著法律的歷史演進。」

 這一套法哲學至今仍支配著英美法院的裁判過程。

 何瑞元與林志昇兩位先生帶著他們的追隨者,企圖以申請美國國民護照為手段,透過與美國國務院的互動來檢驗他們理論的可用性。他們對外宣稱:如果美國國務院拒發護照,他們將順勢向美國法院對美國政府提出訴訟,要求美國政府依照戰爭法、佔領法以及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確認台灣係屬『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確定、未組織以及未合併領土,目前是屬於「暫定狀態」』。

 既然,何林二人打算利用美國的司法訴訟程序來驗證他們的理論,那麼,他們必須了解英美普通法的實務運作,是常識重於邏輯,而對法律的解釋常常是因時與因事制宜。何瑞元先生的戰爭法與佔領法理論得否適用於台灣目前的狀況?他對舊金山和約的特殊解讀,是否能見容於實事求是的美國法官?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雖然新聞稿性質的開羅宣言不具有任何條約的效力,開羅宣言卻有它特定的歷史意義。至少,沒有人可以否認當羅斯福、邱吉爾、史達林和蔣介石在開會的當時,確實有談到從日本手中拿回台灣交給中國的那碼子事。只是,蔣介石和他的貪污腐敗的國民黨不爭氣,後來把中國大陸給丟了,搞得美國在簽訂舊金山和約之前非常的頭痛。如果履行開羅宣言的諾言,根據國家繼承原則,台灣必須由日本交給中共;可是,蔣介石那個衰尾道人還以流亡政權的形態霸佔著台灣,而當時韓戰方興未艾,美國有利用蔣介石牽制毛澤東的必要。

 所以,聰明的美國律師就出了個餿主意,不准毛澤東或蔣介石派代表參加舊金山和約簽約儀式,然後在和約裏只說日本拋棄其對台灣澎湖的權益,卻不明說台灣的主權「花落誰家」。罵蔣介石和宋美齡是賊的杜魯門總統,就是不說台灣給了誰,賣個關子說台灣的地位未定,留待後日解決。

 從這一段歷史,我們可以很有把握的說:美國的法院不可能接受何瑞元的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確定、未組織以及未合併領土,而目前是屬於「暫定狀態」』的說法。原因很簡單:如果美國當時的軍事政府真的有意思要把台灣當做美國經由戰爭而征服取得的敵人領土,麥克阿瑟大可直接佔領台灣、琉球和日本,實在沒有必要先派美國海軍陸戰隊上岸台灣當前導,然後再用美國軍艦去載蔣介石那些穿著草鞋布鞋背著飯鍋的垃圾兵來台灣。

 美國如果真是利用蔣介石的部隊當次要佔領權來代管台灣,那麼,在舊金山和約簽訂時,就應該會要求日本直接把台灣的主權移轉給美國,可是,美國沒有如此做,那表示美國根本就不想要把台灣當做征服所得的領土。 

 事後,在1954年12月2日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該條約開宗明義的闡述美國與中華民國曾經共同並肩作戰共同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如今更基於聯合國憲章訂立協防約定以抵抗西太平洋逐漸形成的敵對勢力,也就是中共及蘇聯。

 根據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七條,中華民國政府授權給美國,而美國也接受該授權,得以在台灣澎湖之內或之上派遣陸海空軍力,已達到履行協防的義務。如果蔣介石的流亡政權只是以美國軍事政府的代理佔領台灣,為什麼當主人到自己的地方還得經過僕人得同意與首肯。憑這一點,何瑞元與林志昇的理論就無法立足。

 逆流而上的人必然可以感受到阻力!美國的行政機關從來不把台灣當做美國的屬地,在美國歷次與中共所共同發表的公報裏,美國從來沒有表示台灣是美國的暫管地,事實上,美國acknowledges 認知中共跟蔣政權都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並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對此,美國只是認知而不置可否。

 美國的所謂一個中國的政策,根據美國前助理國務卿凱利在國會的報告,美國自己也不知道那是什麼碗糕,不過。凱利倒是很幽默的說:「至少他知道只要是中國所主張的一個中國的原則,就不是美國所主張的。」換言之,絕對的各自表述,絕無交集與共識。美國法院在不同的案子裏,不一樣的狀況下,也是一向主張台灣是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所有與國家主權有關的法律都適用於台灣。

 何瑞元與林志昇如果堅持走他們向大眾宣示的訴訟路線,必然可以體驗到實事求是的美國法院的阻力,歷史的痕跡,實際的政治操作,代表的就是大法官 Holmes 所說的法律的生命──經驗與常識。憑著對法條表面理論的認識與執著,以及對邏輯三段論的粗淺適用,再加上對舊金山和約的某些條文的誤讀或擴張解釋,面對著重合理性的美國法曹,無異暴虎馮河,必然功敗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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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