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對人而言似乎是一種詛咒,因為人對自我的存在與否並沒有決定權,但是,人又具有自由意識,享有自由決定權,所以,打從出生起,就對自己的每一個動作或行為要負完全的責任。一個人可以依靠自己的選擇塑造自我,但是,他必須要能確定他的選擇是完全自由的,既不受外在環境的不當影響,也不受內在的心理因素所左右。
在我們探討什麼是真正的自由之前,讓我們先看看一些有關自由的迷思:
一、只要你享有選擇權,你就享有自由;
二、自由是從有限的選項裏挑選自己所比較喜歡的;
三、自由就是為所欲為。
第一個迷思是似是而非,因為有很多時候,雖然你表面上有選擇的權利,你的選擇其實是受到外在的環境或人為的影響。最淺顯的例子,是政客訴諸情緒或恐懼的政治訴求,常常可以帶著不假深思的選民盲目地『赴湯蹈火』。另一個例子是親朋好友富技巧性的慫恿,可以利用你的內疚來達到他們所想要達到的目的。
第二個迷思也是不盡然正確的,原因在我們不必受既存的選項限制,我們應該能夠隨時隨地發揮我們的創造本能,替自己製造不同的選項。
第三個迷思也不對,因為一個受役於自己的人談不上真正的自由,例如,一個老煙槍可以說:老子愛抽幾根煙,就抽幾根煙。實際上,老煙槍受自己的煙癮捆綁,他沒有說不再抽煙的自由決定權。(馬克吐溫說:戒煙很簡單,我就曾經戒了上千次!)
自由有兩種:一種是『為所欲為』的假自由,另一種是『為所應為』的真自由。
真正的自由是從所有可能的選項(包括你憑創造力製造的選項)中,選取汝心所最喜悅的;而在選擇的過程裏,能夠擯除外在與內在的拘束與限制,充分地追求汝的自我。自由意識的附產品是個人的責任。事實上,個人責任是很多人拒絕擁抱自由的主要因素,大部分的人甚至想要盡其所能規避個人責任。自由有時候是讓人覺得很不舒服的事,因為只要一個人必須做選擇,他就難免會做錯決定。如果一個人承認他的選擇是真正自由的選擇,那麼,他必須對自己所做的任何選擇負完全的責任。
自由選擇權與個人責任不但有上述的緊密關係,一個人對這種關係的認知,可以影響到他對人性的看法。
一、如果一個相信人與生俱來的本性可以完全決定一個人的所有行為,那麼嚴格來講,一個人就不必對他的任何行為負責,因為他對自己的行為完全沒有控制能力。
二、如果一個人相信一個人是受制於周遭環境,環境對一個人有絕對的影響,那麼,一個人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一個人幾乎沒有決定自己的生長環境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是環境的產物。
三、如果一個人相信人的一舉一動,以及所有的思維都是受到心理因素的影響,而且這些心理因素通常都是超乎個人控制的潛意識,那麼,沒有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這些潛意識在年幼無知的時期就已形成,並且無法去除,一個人表面上似乎有自由決定權,實際上他只是潛意識的傀儡而已。
四、如果一個人認為人是社會的動物,並受到周遭的群眾很深的影響,那麼,一個隨波逐流的人那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有的責任應該由社會或團體全盤接受,至於做為社會或團體的一分子,從一個小螺絲的角色著眼,那來的個人責任?
由上面的幾個例子看來,主張沒有自由選擇權確實是最常見的脫卸責任的方法。可是,以目前普遍接受的道德法制來看,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必須負完全的責任,主張:『不是我想做,而是魔鬼慫恿我做的』,在道德或法律層面上都是無法被接受的藉口。
如果你相信一個人有自由意識,可以做自由的選擇,那麼,你會完全接受自己的責任。不但如此,你還會追求自我的成長,因為你相信你並不受外在環境的控制,你隨時可以自由地選擇你想追尋的理想。你會追求高的道德標準,因為你相信人可以在不同的選項裏挑選符合高標準的行為舉止。如果你相信人有自由選擇權,你會從事有意義的社會改革,因為你有自信可以改變現狀,選擇不同的未來取向。
最後,如果你相信每一個人有自由選擇權,你在教養下一代的時候會專注於教導他們如何做適當的人生抉擇,並對自己的選擇負完全的責任。如果你不相信人有自由選擇權,而只是環境的產物,你的教育方針會限制於單純的獎賞,企圖用獎賞做為外在的影響力量或行為的動機。
在追求人生的目標的時候,你當竭盡所能。當你知道你已觸摸到你的良知,當你在做一個困難的抉擇之前,你已經向 神禱告,祈求祂的意旨,也經過充分的思考,那麼你就當勇往直前、無怨無悔。如此你便已找尋到那珍貴的真自由了。讓我們為追求真正的自由互相勉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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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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