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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已完全變了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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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豐銀涉嫌洗錢案,案情越演越烈,繼金管會主委主動請辭後,督導小組認定,財政部和金管會前後任一共六位首長,包括前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及現任主委丁克華、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現任財政部長許虞哲等,有督導疏失的責任,全部移送監察院究責,移送名單還包括現任立委曾銘宗在內。

 監察權是補司法權的不足,因為司法審判乃依循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證據就不能入人於罪,而公務人員失職,雖然不至於被判刑,但對國家及人民還是會造成傷害,所以必須有監察權來追究公務人員的失職,彈劾、糾正、糾舉等不必需要法定的證據,而是由監察委員投票來決定。在時效方面,也比司法審判快。

 顯然的,監察權就是代表人民來監督公務人員,因而應該由民意代表來執行。修憲前的監察委員就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的民意代表,當時是先由人民選出省議員及直轄市議員,再由省議員及直轄市議員選出監察委員。由於選舉人太少,因而出現嚴重的賄選問題,甚至於還訂出一票一千萬元(三十年前)的行情價。

 負責監督公務人員的監察委員竟然是靠賄選而當選,這是相當諷刺的事,因而在修憲時變更了監察委員的產生辦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只是執行同意權,不是選舉,所以監委並不是民意代表,而是由總統任命的政務官,這是相當大的變動,修憲後由政務官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本來就名不正言不順。

 修憲前是由民意代表執行監察權,合乎憲政體制,然而絕大部分監委以賄選手段當選,其平均素質太差,變成由素質差的監委來監督素質較佳的公務人員,形成畸形現象。修憲後的監委是由有資格限制的政務官來擔任,素質當然比以前好,可惜不具民意代表的身分,由他們執行監察權有違憲政體制。

 由政務官來監督公務人員本來就不恰當,到馬英九執政的後半段更是離譜,他所提名的監察委員不只沒有在野人士,連執政黨非馬系人士也上不了榜,變成由「馬友友」負責監督公務人員,這是相當荒謬的事。蔣介石是標準的獨裁者,監委還是會留幾席禮讓在野人士,馬英九不只排除在野人士,連中國國民黨內「非馬友友」都進不了監察院,對監察權的執行,馬英九比蔣介石還獨裁。

 新政府將牽涉兆豐銀的現任及卸任官員移送監察院調查,一般人不會有太大的期待,造成有人懷疑新政府在放水,利用監察院來漂白洗錢案,因為大家不相信監察院能公平的查案。況且目前監察院的位階等同行政單位,不是監察單位,因為監察委員是政務官,而且是屬「馬友友」的政務官。

 

201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