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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扁案須修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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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陳水扁確定將出席六月四日的「阿扁總統感恩餐會」,而且他們今年將不提出申請,直接參加。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王育敏於二十五日表示,這應該是蔡總統的難題,對於現在有案在身的陳前總統,到底她是要自行法外開恩?還是應該要堅守中華民國的法治?這嚴重考驗蔡總統對於中華民國的法治要堅守到什麼樣的底線。

 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德福也指出,站在法務部矯正署的立場,應該要有所堅持,上次陳水扁本來要去參加國宴,矯正署認為他現在是待罪之身,相信他自己應該是心知肚明,不要去挑戰保外就醫的規定。

 長期來扁家及挺扁人士所爭取的就是陳水扁的自由,只是過程相當詭異,在蔡英文氣勢薄弱時期,根本沒有能力救陳水扁,挺扁人士卻如影隨形嗆蔡英文,要她「釋放阿扁」,很多民眾感到迷惑,又不是蔡英文把陳水扁關起來,為何找蔡英文要人?二○一二年九合一選舉藍營崩盤,蔡英文氣勢高漲,政治版圖擴大,挺扁人士反而沒有找她要人。

 最奇妙的是蔡英文以壓倒性贏得總統寶座時,民進黨的高層竟然沒有人與蔡英文討論陳水扁的自由問題,反而聯署建議馬英九特赦陳水扁,球已經傳給民進黨手上,卻頻頻要中國國民黨「發球」。難怪有人懷疑檯面上人物挺扁是「政治禿鷹」的行為,只不過想接收陳水扁的政治版圖而已,反而基層人員沒有牽涉到政治利益,才是真正的挺扁。

 連小孩都知道馬英九不可能特赦陳水扁,不過馬團隊還是回答得很婉轉,表示陳水扁有很多案還未定讞,不能特赦。綠營立刻有人反嗆,當年美國的水門案件,尼克森不只可能被國會彈劾,還要面對司法的追訴,只是他還沒有遭到司法起訴,就在特赦之下躲過了司法審判及可能的牢獄之災,美國能,為何台灣不能?

 在台灣就該引用台灣的體制,為何將美國的體制搬到台灣來?奇怪!依憲法規定,總統有權頒布「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的命令,其中「大赦」是赦罪,無關對象,大赦後就等於沒有犯過罪一樣,「特赦」只赦刑,罪還在,後來修法,將「特赦」分成「一般特赦」及「特別特赦」兩種,《赦免法》的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前半段是原來的條文,就是「一般特赦」,後半段就是修法時加進去的,為「特別特赦」,美麗島高雄事件涉案的人就是以「特別特赦」處理。

 「特別特赦」與「大赦」的功能一樣,都達到「除罪」的目標,只是內容並不一樣,後者直接「除罪」,「特別特赦」則是「罪刑之宣告為無效」,雖然達到「除罪」的效果,只是未宣判就無法特赦。顯然的,就算馬英九願意「特赦」,也要等待審判定讞,除非修改《赦免法》第三條的後半段,讓它的實質內容與「大赦」一樣,以前既然改過一次,現在未嘗不能再改一次。

 民進黨於二月一日就掌控立法權,有修法的實力。目前扁案面對兩個問題,第一,新任總統會考慮,特赦陳水扁到底是加分或是扣分?政治人物的習性是不會做扣分的事。第二,修法是一項大震撼,民進黨願不願意承擔?現在球在民進黨手上,掌控發球的主導權。以前頻頻要馬英九發球,吃相太不文雅。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