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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與無記名投票都是為了反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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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林俊憲等人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條,其內容是將直轄市、縣市議會的正副議長以及鄉鎮民代會主席的選舉及罷免,改採記名投票,立法院內政、司法法制委員會於二十八日進行聯席審查。經逐條審查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裁示依議事規則,進行投票表決,最後在中國國民黨立委不滿集體離席抗議下,全案通過初審。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質詢時,詢問部長陳威仁對於記名投票的意見,陳威仁說,有一些人主張記名投票可讓選民知道自己選出來的民代將選票投給誰,但他提醒,也應該要考慮小黨的權益,因為小黨會在某些議題上跟不同的政黨合作,「大家都記名的話,限縮小黨運作的空間」,此外,基層民代沒有黨籍的比例很高,「為什麼要他簽名表達意見,過度影響他的自由意志」,他因而對此案持保留態度。

 以前是反中國國民黨的黨外人士希望無記名投票,理由是要「反賄選」,今日反中國國民黨的綠營反而要記名投票,理由也是反賄選,讓一般選民變成丈二金剛。

 之所以會有這種差異,是兩個時段的背景完全不同,以前的議長選舉(包含代表會主席)幾乎全面賄選,不賣票的議員非常少。現在則只有少數人賣票,往往在競爭劇烈,候選人需要少數關鍵票才能當選時,很容易發生賄選的行為。

 台灣一向就有紅包文化,送給幫助自己的人紅包是很普遍,送與收都沒有罪惡感,以前的選舉,候選人就像給支持者紅包(賄款)一樣,雙方都沒有罪惡感,所以賄選很普遍,議員(含代表)選舉時花錢買票,選議長(含主席)時賣票,支持者當然可以接受,沒有「賣票」哪來錢「買票」?最重要的是無論是哪一項職務,當選者大部分是賄選的成果,不賄選者而能當選者寥寥無幾。

 靠賄選才能當選的年代,最讓議長候選人感到困擾的是有些議員一票數賣,一票一賣的雙方當然希望記名投票以示「銀貨兩訖」,反賄選的人當然反對,造成很多候選人付出了錢,票並沒有入櫃。尤其是一般普選,賄選的成功率很難達到兩成,這都是無記名投票的功效,讓賄選的人沒辦法察覺其付出的錢是否「銀貨兩訖」。

 近來台灣的民主政治已經比較成熟,很多縣市的議員選舉,不賄選而能當選者遠比以前多,更造成不賄選也照樣可以當選議長,只有在競爭劇烈地區,有人會買關鍵票,只是目前的選民已不能接受議員公然賣票,反賄選人士當然希望記名投票,讓選民來監督他們所選出來的議員是否賣票。

 民主國家的主人就是人民,但人民不可能直接執行國家主人的職權,因而需要實施間接民權,委託代理人執行。各級議員就是民意代表,他們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代理人當然要向主人負責,完成哪些任務當然要讓主人知道,包括選舉與立法,無論是執政黨、在野黨,甚至於無黨籍都一樣,所以選議長時必須記名投票,以示對主人負責。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