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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第四場公聽會討論有關考試院的問題,有立委所提出的議案主張將它併入行政院,但有人持不同的意見,認為依目前考試院的規模,併入行政院是有困難,提出減少考試委員的議案,所以出現「政府瘦身」的議題,不只考試委員,連大法官及監察委員都一併裁減。
立法院所提出的修憲議案已經弄錯了方向,其實,大法官及考、監委員的員額是規定在各單位的組織法,修法就以可解決,不必動用到修憲。至於有立委主張以減少考試委員為廢除考試院正反意見的緩衝辦法,代表他們對考試院的組織及特點不瞭解,才會提出這種主張。
考試院的架構與行政院完全不同,後者是首長制,雖然定期舉行院會,可是,最後的裁決權在於院長。以前也出現過強勢的行政院秘書長,會變更各部會的決策,扮演各部會的頂頭上司。考試院是合議制,不是首長制,院長並沒有裁決權,最高決策單位在於院會。既然是合議制,院會成員就不能太少。
不只一般人誤會考試院的架構,還曾經出現過不瞭解該院架構的院長及秘書長,誤以為他們是考試委員的頂頭上司,事實上院長是考試院的首長,不是考試委員的頂頭上司,沒有權力指揮考試委員,開院會時,只有正反意見的票數相同時,擔任主席的院長才會投票。至於秘書長,距離更遠,他在院會只是列席,連表決權都沒有。
將考試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有其特殊的用意,因為它牽涉常任文官的考試與訓練,其政策的擬定,需要有很多不同專長的人參與,屬首長制的行政院未必是最佳的執行者,因而以合議制來定決策。若要裁減考試委員,就失去合議制的精神,考試院就沒有存在的價值,還不如併到行政院。顯然的,降低考試委員的人數,並非解決考試院爭端的好方法。
考試權真正的問題是有了考試院,在行政院又成立人事行政局(目前已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很明顯的疊床架屋。常任文官的養成分成教育、考試、任用、訓練四個階段,教育部門比較特殊,可以與其他三項切割。當初的設計是行政院教育部負責教育,考試院負責考試、任用、訓練三項,一直執行得很順利,後來出現變化。
一九六七年因人設事,於九月十六日在行政院成立人事行政局,所以稱它「因人設事」是因為原來行政院與考試院的業務並沒有窒礙難行的問題,就是為蔣家的親戚在行政院多設置一個部會首長,硬將考試院部分業務切割到新成立的部會。原來由考試院負責的常任文官「任用」以及部分的「訓練」移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將原來的考試、任用、訓練的一貫作業打散,這才是錯誤的政策。
修憲時,當然需要考慮考試權的改革,但並不是裁減考試委員了事,它不能解決考試權的缺失,而要處理一九六七年「因人設事」所造成的錯誤,將常任文官的考試、任用、訓練連貫起來,其方法有二:第一,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併到考試院,並調整各部會的業務,繼續以合議制來制訂考試政策;第二,廢掉考試院,將其部會併到行政院,以首長制模式來決定考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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