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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將在七月四日美國國慶時,首次對外公布一份官方文件,證明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是美國公民。
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發言人裴士蓮說,這份文件一九○四年頒布,當時孫中山因號召海外華人推翻滿清,進入美國舊金山海關時遭攔阻,所以,美國政府對各港口發布公文,強調孫中山出生於檀香山(現今夏威夷),是美國公民,只是暫住中國,可任意進出美國。
以當時的環境,孫中山取得外國籍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從事革命運動的人隨時有喪失生命的危機,取得美國籍對生命會多一層保障。然而,革命成功之後,已經沒有被迫害的危機,不只自己不能有外國籍,連家屬都不可以,尤其是進入民主體制的國家,國家元首及家屬更不能擁有外國籍。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掌舵者,就像一艘輪船的船長一樣,遇到船難,旅客未搭上救生艇以前,船長不可自己棄船逃亡。國家元首若有子女擁有外國籍,很容易變成國家元首的「救生艇」,他們會以依親的方式「去船」。再者國家元首的子女擁有外國籍,很容易收藏國家元首非法所得的贓款。
自己或子女擁有外國籍,就不應該搶國家元首的職位,社會上有很多人願意與台灣共存亡,他們既沒有「救生艇」,更沒有收贓款的場所,挑選國家元首有太多選擇,為何非要挑選不能與台灣共存亡的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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