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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依四個詐欺罪宣判她兩年徒刑,綠營主張要追回她所領的薪資,藍營則認為不要打落水狗,並解釋李慶安被錯誤的資訊所誤導,誤認為在台灣宣誓就任公職後,美國籍就自然消失。
李慶安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當選第七屆台北市議員,連任後又於一九九九年當選第四屆立委,並連任第五、六屆立委,二○○八年三月媒體揭露她擁有雙重國籍,民進黨立委隨即向北檢告發她涉及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根據檢方調查,她自一九九一年歸化美國至檢方偵辦期間,均未喪失美國國籍。
在檢方偵辦期間,她堅稱在台灣宣誓就任公職後,美國籍自然消失,被檢察官起訴後還堅持這種主張,但在法庭上態度有些軟化,她雖然道歉,可是,認錯不認罪,她聲稱自己沒有犯意,誤認美國國籍在她宣誓就任台灣的公職之後喪失。
其實這是詭辯,在台北市議員任內,她曾經質詢陳師孟的雙重國籍問題,若她真的認定宣誓就任台灣的公職之後美國國籍會自然消失,為何還質詢陳師孟?事實上,當時陳師孟已放棄美國籍,最諷刺的是擁有美國國籍的市議員嚴厲的責備已放棄美國國籍的副市長。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違法的人自己要承擔後果。不過,在法律規範的彈性空間內,有人主張從寬,有人主張從嚴,兩種說法都有其理論基礎,只要有一致性就可。
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主張不要打落水狗的人對扁案又有什麼主張?扁家的情況遠比李慶安落魄,可是,主張寬恕李慶安的人卻對扁案咬牙切齒。
優秀的基本定義是做好分內的事,不違法,不亂紀。李慶安在責備陳師孟擁有外國籍時,自己卻擁有美國籍。代表她很清楚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是違法,自己卻刻意違法,還矇騙他人,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以違法手段矇騙一個職位,就算能做好其工作,還是不優秀,更不是「第一名立委」,否則殺人劫財的強盜將部分贓款捐贈慈善機構豈不是變成大善人?
至於李慶安是否做好立委的工作先要探討立委的職責是什麼。美國國會議員除了立法權外,還擁有監察權。優秀的國會議員的定義是提出好的法案,並經叁、眾兩院議決通過。在監察權方面有傑出表現當然也算優秀的國會議員。
台灣的國會議員只有立法權,沒有監察權,所以,評鑑國會議員的績效當然在於立法品質。主張李慶安是第一名立委的人應該公開李慶安提出哪些優質法案並經立院三讀通過。這一關不只李慶安有問題,很多立委恐怕一樣沒有好的表現。多數立委對立法品質沒有加分的功能,但在其他方面也沒有扣分,李慶安卻嚴重扣分。
台灣的國會議員並沒有監察權,若是介入監察工作就是侵權行為,不只不算績優,還是失職。部分立委會侵犯監察權,李慶安就是嚴重的一個。
當年的舔耳案有人向李慶安檢舉,李慶安既沒有監察權,更沒有司法權,遇到舔耳案的事件,應該先判斷該案屬違法或失職案件再決定移送司法單位或監察單位。可是,李慶安卻扮演監察委員的角色,自己調查該案。
台灣國會議員的工作是立法,李慶安以違法手段取得立委的資格,在立法工作也沒有傑出表現,更侵犯監察權,屬違法亂紀的國會議員,怎麼會變成「第一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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