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羈押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於九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裁定續押,其理由有六項,但難以服人,引起陳前總統的支持者不滿。法官的看法很像檢察官,先假設被告一定會逃亡,法官所提出的假設若成立,幾乎絕大部分的被告都要羈押。
對法律的適用常有不同的解讀,這是很正常的現象。被檢察官起訴未必就判刑,一審有罪、二審未必有同樣的刑期,哪一位司法官的看法正確並無標準答案,也因為如此,司法案件要經過三審(或二審)才能定讞,經過層層把關,讓法官有機會客觀的判定證據是否有瑕疵。
檢察官是要找出被告犯罪的證據,法官則要判定證據的合法性與真確性。法官的心態若與檢察官一樣,那直接由檢察官起訴、判刑就可以,不必再設置法官。
高院認定陳水扁以總統身份參加機密外交並與海外民間人士有接觸,較為熟悉逃亡管道,所以會逃亡。依這種邏輯,凡是曾經參與機密外交或與海外民間有接觸的人,當他成為被告時就應該被羈押?再說,熟悉逃亡管道的人是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不是高層官員,總統更不用說。
高院也認定扁家有隱匿資產之舉,陳前總統若逃亡海外可過優渥的生活,這種說法表示有錢的人就會逃亡,等同裁定男人就會犯強暴案一樣,邏輯有問題。
高院也認定國安人員對陳前總統只有保護,無法監管,且無通報法院的義務。有國安人員在身邊都不能防止逃亡,沒有國安人員的人豈不是更容易逃亡?再說,真正能防止陳前總統逃亡的人不是國安人員,而是媒體,有媒體二十四小時跟監,不可能逃亡。事實上,多數人逃亡的或然率都比陳前總統高,法院應該押不勝押。
人的行為本來就很難預估,以前曾出現一個案例,基於人權考量,一個有傷害糾紛的嫌犯被裁定保釋,可是,被釋放出來之後卻再度傷害受害人。因傷害糾紛就羈押似有點違反人權,不過,交保又擔心再度傷害受害人,該不該交保由法官評估,如何裁定一般人都會接受,唯一不能接受的是法官預設立場,處在與嫌犯對立的角度看事情。
一般人都可以感覺到扁案的法官與被告對立,綠營的解讀是法官站在藍營的立場追殺陳前總統。由於中國國民黨長期執政,公務人員幾乎是由該黨培植出來,多數人親藍並不意外,司法官也如此。扁案的法官是否因政治立場而與被告對立不得而知,然而,挺扁人士與司法單位對立而造成法官的不友善是可以確定的。
挺扁人士的思考模式還停留在黨外時期的政治案件,那時候的司法是為政治服務,甚至於是獨裁政權的打手,當時的群眾運動對司法人員有相當大的壓力,因為他們做了虧心事。今日的挺扁人士將扁案當作政治案件,意圖對司法單位施壓。只是司法單位並不認定扁案是政治案件,不但不屈服於挺扁人士的壓力,還出現反撲的現象。
挺扁人士表面上是幫助陳前總統,事實上是害了他。不只是目前的官司問題造成負面的效應,長期來為維護陳前總統而圍剿檢討陳前總統的綠營人士,使陳前總統變成一個不能被檢討的人,造成陳前總統的行為偏差沒有人敢糾正,很多挺扁人士不是「愛扁」,而是「害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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