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藍營立委因涉入賄選案者多達六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只要二審判決成立即喪失立委資格,一審被判有期徒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即停止職權。賄選案係二審終結,二審受理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結。很顯然的,中國國民黨的立委有人可能因賄選案解職或停職,有可能要舉辦補選。
近日泛藍營意圖修法,取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宣告即停職的條文,他們所持的理由是立委被停職後,並不能改選,該選區就沒有立委幫人民發聲。這種說詞的確荒謬,立委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審核預算,這都是全國性的工作,只有關說才是地區性或個人的事務,少數地區沒有立委,並不會影響該地區人民的權益。再說該地區選出品德有瑕疵的人擔任立委,當然要承擔政治責任。
一審被判有罪且未被宣告緩刑就立即停職是有特殊的意義,因為立委掌握國家立法大權,由品德有瑕疵的人掌控立法權很容易出現偏差。以前曾經出現過因案在身的立委都擠到司法委員會,其意圖已很明顯,想利用立委的權力擺脫自己的官司。
立委的吃相越來越難看,利用審核預算的權力報復不聽話的單位乃司空見慣。一審因賄選案被判有罪的人,若繼續行使立委的職權,或許會出現對司法單位施壓的不正常現象。
藍營立委也提出改變賄選案二審終結的現行制度,他們希望改為三審定讞,這是為泛藍營的賄選案除罪,吃相的確難看。
三審定讞是有其特殊意義,不適用於賄選案。一般刑案違法者被誤判為無罪與未違法者被誤判為有罪並不對等,前者或許因證據不足而被判無罪,司法界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基於人權,後者絕不應該發生。為了擔心證據或引用的法律有瑕疵,所以需要經過三審,避免有人未違法而被誤判有罪,而這種現象對賄選案是不可能發生。
一般刑案往往有被害者,而被害者或其家屬最關心的是快速破案,有人為刑案負責,至於是否真正找到違法者反而被疏忽。檢調的工作是要找出違法者,所以,只會尋找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常會疏忽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容易出現嫌犯未違法而被誤判有罪。法官的立場與檢調人員不同,他們不只留意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檢調單位所送的證據或引用的法律是否有瑕疵,而且要經過三審,以免遺漏。
賄選案與一般刑案不同,它是沒有受害者,賄選案的發生往往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與一般刑案不同,一般刑案常有受害者或其家屬協助尋找證據,賄選案則否。對賄選案幾乎全民都有共識,只可能出現因證據不足而造成賄選者被判無罪,幾乎不可能出現未賄選而被誤判為有罪的人,賄選案沒有必要拖到三審。
賄選案的解職或停職還有重要的意義,賄選的人已不適合擔任公職,若取消停職的條文,且將二審終結改為三審定讞,那每位賄選的人都可以做滿其任期,甚至於還延續到下一屆任期,造成品德有瑕疵的人繼續擔任公職。
泛藍立委的席次超過四分之三,在野黨沒有能力阻止他們的蠻橫,只是為了藍營的利益硬要修法,吃相的確難看。若立法院的席次佔絕對多數就可以蠻幹,他們何不利用超過四分之三以上席次的優勢,立一個法,規定民進黨員不得參選公職,如此在政壇上的競爭更可以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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