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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司法權與監察權

 近來最大的新聞就是陳前總統家庭的洗錢問題,監察院長聽到這個消息之後,表示想要踹電視,他說監察院最快於十八日會派員調查。不過,他認為該院頂多只能用財產申報法加以處罰,這一隻老虎道道地地沒有牙齒,國人希望監察院能多做一點事,就應該修法,改變制度。

 一院之長竟然不懂憲政體制,這也是台灣的悲哀。監察院是沒有「司法之齒」,但已充分具備「監察之齒」,只是監察院長將監察權當作司法權看待才有這一種感嘆。

 台東縣長鄺麗貞在颱風天出國之行,一般人認定她是去觀光,不是考察。人民過得苦哈哈,百里侯卻無度的揮霍公帑,人民不能接受是很正常的事。目前檢調單位及監察院都已介入調查,國民黨也停其黨權。中國國民黨為了建立形象,對黨員處分是其黨內自己的事,倒是檢調與監察院哪一個單位最適合處理該案值得檢討。

 鄺麗貞認定有太多人出國,她只不過與其他人一樣出國,所以,不知自己錯在哪裡?這種說法在邏輯上是有問題,不是有太多人出國,自己出國就變成有正當性,有人在治安不佳的縣市搶錢,是不是因為當地有太多強盜,自己搶錢的行為就可以除罪?她變成目光的焦點是因為她的出國有新聞性,媒體炒新聞是很正常的,倒是檢調單位及監察院依循媒體所炒出的新聞來辦案才是奇怪的事。

 公務員出國考察兼觀光屬行政權的問題,該怎麼做是要由行政單位來規範。考察與觀光本來就不容易分得很清楚,若是除了考察地區之外其他地方都不能去,那考察的人就不可能到達目的地。所以,除了考察地區外,其他地區能停留幾天應該由行政權來規範,一年能出國幾次也一樣。只是行政單位在這一方面並沒有規範,以致很多公務員將出國當作福利。

 檢調單位要執行的是司法權,也就是處理法律問題,與法律無關的行政措施檢調單位就不應該介入。若是公務員假借出國之名,而將鈔票放進自己的口袋就屬法律問題,檢調單位就應該調查。但若是真正出國,沒有將鈔票放入自己的口袋,就不是法律問題,至於考察幾天、觀光幾天應該由行政單位來規範,檢調單位介入就像拿著大釣竿釣小蝦米,不可能釣得到。

 檢調單位手中有大釣竿,應該去釣大魚,可是,他們不會自己去找大魚,整天跟著媒體跑,媒體報出小蝦米,他們就拿起大釣竿來釣小蝦米,放著大魚不管。瞭解政界生態的人都知道在出國弊端方面有大魚,不知是檢調單位不敢釣或是不願意釣。

 立法委員拼命砍其他單位的出國預算,自己大筆的出國預算卻分文不動,其額度是考試委員的五倍以上。最重要的是其他單位的人出國都要實報實銷,只有立法委員出國不必寫出國報告,也不必繳交國際航線與外國境內航線的登機證,只要有出入境紀錄就可以領到出國經費。

 有的立法委員是真的出國,但也有立委將出國經費放入自己的口袋,只要有出入境紀錄就可領出這一筆錢,這屬法律問題,檢調單位該追查。最重要的,是監察院對民意代表沒有管轄權,監察權只適用於公務人員,包含地方政府首長,但不包括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的行為檢調單位若不管,就沒有人管。

 以鄺麗貞出國的內容及頻率來評斷,其行為絕對是錯誤的,但能追究其錯誤的只有監察院與選民。監察院若認定鄺麗貞有行政疏失,可以提出糾正、糾舉、彈劾等。除了監察權之外,能約束鄺麗貞的就是選民。縣長要對選民負責,選民若是對縣長不滿意,到選舉時就將她淘汰,甚至於現在就可以提出罷免。至於陳前總統是已卸任的國家元首,監察權的調查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動作,真正能追查其弊端的是司法權。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