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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擴權的迷失

 在立法院審查監委被提名人期間,有教授提出驚人之語,主張公務員懲戒權歸監察院,甚至於檢察與政風系統也要歸監察院,其所持的理由是監察院只有彈劾、糾舉之權,沒有懲戒權,彈劾案往往變成「雷聲大、雨點小」。

 端正公務人員風氣是人民所期待,但不是把其他單位的權力搬到監察院就可解決問題。十年前就有人主張成立肅貪局,言下之意好像是當時的司法與檢調都已失去功能,有了新單位就可大發神威。有人開玩笑說,成立肅貪局的確可以掃除貪污,只是會將貪污集中到肅貪局。

 對公務員的弊端並不是將公務員的懲戒權以及檢察與政風系統集中到監察院就能解決,放在其他單位就失去功能,在邏輯上這是說不通的,這位教授所提的只是增強監察院的權力而已,並不是端正公務員風氣的方案,監察院的權力是否該擴大,應該要站在憲政體制的觀點來討論。

 監察院所以不適合擴權,主要的原因是台灣的監察權架構有異於正常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監察權與司法權不同,後者是追究法律責任,適用於所有人,其特色是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入人於罪,即使以常理判斷被告應該有罪,只要沒有證據就不能定其罪,所以,被判無罪的人並不一定沒有違法,而是找不到其違法的證據,監察權與司法權則有相當大的差異。

 正常的民主國家對公務人員的要求比一般民眾嚴格,只要監察單位認定其有錯誤,就可以提出彈劾,即使沒有充分的證據也一樣,對行政疏失也可以提出糾舉。監察權的功能就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所以,最適合執行監察權的單位就是國會;就以美國為例,公務人員犯錯,由眾議院負責調查,提出彈劾後則由參議院裁決,台灣的監察權並不在國會,體制方面是有問題。

 目前的監察院並不是民意機構,並不能代表民意。未修憲前,監察院是民意機構,具有國會的性質,只是監察委員不是由人民直接選出,而是由省議員及院轄市市議員票選產生,雖然是間接選舉,還是屬民意機構。監察委員的選舉由於選舉人太少,賄選相當嚴重,為了端正社會風氣,所以,修憲時改變了監察委員產生辦法,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廢國代後則改由立法院執行同意權。

 修憲後的監察委員已變成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由政務官執行監察權有違正常民主國家的慣例。美國的彈劾權在於眾議院,懲戒權則在於參議院,兩者都是國會。台灣的彈劾權在監察院,而監察委員屬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懲戒權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該委員會屬司法單位。由政務官掌握彈劾權已經違反民主國家的慣例,若再掌控公務員的懲戒權則更離譜。

 檢察體系雖然屬行政單位,但檢察官屬司法官,所處理的是司法案件,不是執行監察權,當然不能併在監察院。政風單位是配合檢調單位追查公務人員的弊端,其工作性質偏向司法,當然也不適合併到監察院。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