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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任命平議

 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已成立,於五月二十二日起到六月五日止,公開接受個人及團體推薦,也歡迎自我推薦。考試委員與政務委員一樣,都屬非部會首長的政務官,然而,後者沒有資格限制,任命時也不必經過國會同意。考試院組織法明訂考試委員之資格,總統任命考試委員以前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明訂考試委員的資格: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術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上述資格限制算是相當嚴密,但有一項重大的缺失,因為考試委員具有擔任典試委員長的資格,所以,考試委員的資格應該要多一項限制,就是還未擔任考試委員以前就要具備典試委員的資格,連典試委員的資格都沒有,要如何擔任典試委員長?

 考試委員任用資格前四款都有明確的界線,只有第五款「學術豐富」難有客觀的標準,當初第五款的設計是擔心有遺珠之憾,有些「學術豐富」的人並不是大學教授,也不是資深公務人員,所以,加入第五款以網羅「學識豐富」的人,立法時是一項好意,可是,後來卻變成開後門的條款。依現行體制,本來沒有審薦小組的組織,可是,有了這一個組織卻可以堵住後門,所以,審薦小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審核第五款的人選。

 有人以為立法院的同意權是從事資格審查,這是嚴重的誤會,資格審查應該在審薦小組執行,再經過總統的過濾,所以,審薦小組應屬專業人員,不應該以政治人物充數,必要時還可以送學術單位評審。總統提名的名單送到立法院時,資格不應該出問題。立法院的同意權是一種政治審查,其重點是審查總統的提名是否公平公正,其設計的精神是模仿美國參院的人事同意權。

 美國立國時屬邦聯體制,各邦的外交、國防、內政都獨立,後來改為聯邦制,各州的內政也是獨立,可是,國防與外交歸聯邦政府。改制時,大州希望依人口比例產生國會議員,小州則希望每州的國會議員席次都一樣。最後採取折衷辦法,成立兩院制國會,眾院的席次依人口比例產生,參院則每州兩席,這種設計算是兼顧大州與小州的利益,可是,總統選舉人的席次卻依人口比例分配,小州擔心總統任命人事時會偏袒大州,所以,設計出參院的人事同意權,參院是每州兩席,不會讓總統因酬庸而偏袒大州。

 台灣雖然沒有大州與小州的糾葛,可是有地區的公平問題。立院人事同意權還有其他的用意,就是考試委員不受總統指揮,凡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單位其人事還是要經過國會同意,除了考試委員外,大法官及監察委員的任命都要經過國會同意,其用意就是這些單位屬獨立執行職務的單位,不適合像政務委員一樣,由總統直接任命。(本文部分內容於2008/5/29在自由時報刊登)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