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引進泰勞所衍生的暴動事件,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一審獲判無罪。中國國民黨市議員表示,對泰勞極度不人道的待遇,使臺灣的國際形象大損,他們呼籲檢察官蒐集更多事證,儘速上訴。他們還質疑,相關的官員在一審均被判無罪,難道有罪的是泰勞?
市議員有這種邏輯概念真叫人嘆為觀止,泰勞被壓迫而發生暴動,因而扯上陳哲男等人,中國國民黨市議員陳述,陳哲男被判無罪,就是泰勞有罪,依這種邏輯,馬英九因特別費吃上官司,若是馬英九無罪,就變成編「特別費」的人有罪?臺北市政府在馬英九任內出現好幾個弊案,若是馬英九被判無罪,就變成編預算的人有罪?
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被判無罪時,中國國民黨陣容齊聲歡呼,說司法還馬英九清白。怎麼陳哲男等人被判無罪,他們就呼籲檢察官蒐集更多事證儘速上訴,難道是檢察官藏私、或是偷懶,沒有將真正的證據移送法院?
泰勞事件可分成三個層次來分析:第一個層次是引進泰勞的過程是否發生弊端,有哪些人介入弊端。第二個層次是追究是否有人剝削泰勞。第三個層次是追究泰勞的暴動是否犯罪。
針對第三個層次來說,泰勞的暴動係違法是無庸置疑的,即使他們受到剝削,也不能以暴動的手段來報復。若是這種行為不違法,那大家都可以動用私刑,這不是民主國家所能夠接受的。在第二個層次方面,依媒體報導,泰勞是受到剝削,司法單位就是要調查剝削的事證與人犯。第一個層次是追究引進泰勞的弊端,司法單位調查的方向是要追究陳哲男等人是否介入引進泰勞的弊端,與泰勞被剝削是兩碼事,也與泰勞的暴動扯不上關係。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重點在於特別費到底是公款或是個人所得,無關證據問題。馬英九將特別費變成個人所得,證據確鑿,任何人都不能否認,他本人也沒有否認這一件事。他所以被判無罪,是法官認定特別費屬個人所得,所以,馬英九將它轉為自己的財產無罪。陳哲男等人被判無罪是因為缺乏直接證據證明他們介入引進泰勞的弊端,這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完全是兩碼事。
嚴格的說,臺灣還不算是一個民主國家。民主國家的基本條件,司法不只要中立、獨立,還要有威信,各項糾紛都要依賴司法裁判,若是司法沒有威信,整個國家會變成弱肉強食的社會,頂多只算是一個暴民社會而己,不是民主國家。目前藍、綠雙方對司法都不信任,自己的人被判刑就說是政治迫害,若是被判無罪,就說司法選自己清白。幾十年來司法人員的操守是有很大的進步,可是,中立方面還是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司法人員可以有政治立場,但不能將政治立場帶入審判與調查,可惜臺灣有不少司法人員已介入政治門爭。
陳哲男等人的案件屬證據問題,若是檢察官有新證據,或是認定法官對證據的判定有失誤,當然可以上訴,至於陳哲男等人是否有罪,應該由法官來判定。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不是證據問題,而是特別費科目的認定問題。
預算的編列及預算用途的認定屬行政權,不是司法權。一審法官已介入行政權,行政單位將特別費列在業務費項目就代表它是公款,若是屬「實質補貼」就會像「主管加給」一樣,列在人事費科目,法官沒有權力改變「業務費」與「人事費」的用途。綠營對特別費案提出質疑是屬預算科目的認定,陳哲男等人被判無罪是證據問題,藍營不接受法官的判決,又提不出有效的證據,本身對司法相當不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