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居民似乎忘了台灣有司法的存在,因為政客與媒體已踐踏了司法。
邱毅好像扮演檢察總長的角色,由他策畫要辦哪一些案子。媒體記者則變成檢察官,由他們蒐索證據,並對人起訴。談話性節目則變成法官,他們好像在開辯論庭,隨時召喚「被起訴者」答辯,並做「宣判」,政客與媒體完全取代了法官與檢察官。
政客與媒體沒有調查權,可是,他們一直召喚被調查者,他們已擾亂整個司法體系。有媒體人表示,司法辦案緩不濟急,所以,需要有第四權介入,媒體人就是以高標準的道德觀念來監督政治人物,這又是一件相當荒謬的說詞,難道媒體人是上帝,沒有調查權一樣可以做最公平的審判?
事實上,政治人物會犯的錯誤媒體人一樣會犯,甚至於比政治人物還要嚴重。媒體人一樣會介入政治鬥爭、政治勒索,他們已變成社會亂源。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規範相當嚴格,凡屬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責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者都要受罰,除非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一樣受罰。很顯然的,依誹謗罪,隨便爆料很容易吃上官司,人民的言論自由的確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七月七日以釋字第509號提出解釋,其內容約略為基於保障言論自由,「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很顯然的,誹謗罪是很難成立。
大法官會議立意甚佳,為了保護言論自由,不能以法律約束合理的推測。只是台灣有不少人的人性已扭曲,他們利用大法官會議的善意來壓迫他人。
刑法的誹謗罪是很難成立,所以一般受害者常以民法的侵權行為來訴求賠償,不寄望以刑法的誹謗罪來處罰加害者。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還是有人會動些手腳,即使民法的侵權行為成立,受害者還是拿不到錢。
邱毅扮演「檢察總長」的角色對社會已造成相當大的傷害,其所爆的料是真是假一般人也弄不清楚,不過,使藍綠對立更加嚴重,社會上只有政治立場,沒有是非。
很顯然的,司法是民主國家的靈魂,司法沒有威信就不算是真正的民主國家。法國大革命雖然推翻了國王,但沒有人說它已進入民主體制,因為它沒有健全的司法,雖然推翻了獨裁者,還不算是進入民主體制,充其量是由獨裁政治變成暴民政治而已,絕不是民主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