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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不好,未定、美軍佔領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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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報上指出,白宮曾決定,台灣地位未定由國際「解決」。為防止國際「表決」,本人建議以聯合國憲章77b/76b的台獨條款做為反制。想不到,有讀者居然說這是死路一條,還說要承認台灣主權未定,用公投決定。人家已經同意你獨立,為何還堅持必須公投才要獨立?

 台灣為美軍佔領地之論者亦然,他們認為:(一)國際法並不是以台獨看待聯合國憲章77b/76b,因臺灣並未簽訂「託管協定」,世上沒有「自動獨立」的先例。(二)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放棄臺灣,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台灣地位未定。(三)當年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放棄古巴,沒有聲明放棄給誰,就由美國佔領,同理,台灣應由美國佔領。(四)舊金山和約的英文是3年前他們翻譯的。這四項是他們的主張,但無一是事實。

 關於(四),舊金山和約的漢譯在54年前的1951年7月就有,看檔案就知道。

 關於(二)日本放棄臺灣指定台灣獨立,寫在日本憲法第98條第2項:「日本國必須誠實遵守所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之國際法規」,而聯合國憲章就是國際法規之一。日本憲法在1947年生效而聯合國憲章1945年就生效,其77條b規定,自敵國分離之領土應接受聯合國託管,76條b規定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之自組政府、獨立,白紙寫黑字清清楚楚,國際法怎敢不以台獨條款看待77b/76b?台灣尚未獨立是被中華民國偽造開羅宣言竊據,而民進黨軟弱無能的結果,不應倒果為因。

 關於(一),77b/76b所指敵國是德日義,德國因無殖民地,故條文就是針對日本及義大利。義大利殖民地利比亞及索馬利蘭從義大利分離後,1949年的聯合國289號決議就讓它們獨立。而台灣也在1952年從日本分離,根據聯合國憲章同一條文,義大利的殖民地獨立了,日本的殖民地台灣的獨立於法有據有例可循,無須聯合國再表決一次。

 義大利殖民地獨立的經過,證實「國際法」的確看待77b/76b為獨立條款、不一定要公投、不一定要「託管」。同盟國對義大利的巴黎和約在1947年2月10日簽字,約中規定,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等,就像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一樣,用的字眼相同,都是「放棄」renounces,沒有指定放棄後的收受對象。1949年11月21日聯合國289號決議,從義大利分離的領土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1日直接獨立。索馬利蘭則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灣水準比利比亞高,利比亞都直接獨立了,台灣何須託管?

 關於(三)這是斷章取義故意誤導。1898年的美西巴黎和約第1條規定,西班牙放棄古巴,西班牙撤出由美國佔領。約中指定美國佔領,而舊金山和約沒指定,不可故意以古巴影射台灣,以為台灣也應由美國或中華民國佔領。

 論者主張佔領地必須移交,但美軍野戰手冊「佔領篇」否定。手冊指出1907年海牙第4公約第42條規定,一旦領土被置於敵軍當局之下便算佔領,無須宣佈。敵軍當局撤離就算佔領結束,也無須宣佈或移交。

 台灣的佔領從1945年8月30日麥帥抵日盟軍總部成立開始,結束於1952年4月28日午後22:30舊金山和約生效,盟軍總部撤離那一刻。2001年拙作「血統源流和國家定位」第83頁及1995年「決斷」第34頁也指出,根據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紐倫堡戰犯法庭之確認意旨,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美國也無權佔領。

 論者還拿出舊金山和約第4條b及第23條,主張美國有處分台灣的權利,此係無中生有,本人及他人在台灣日報已多有討論,令人擔心的是,美軍佔領論一再被推翻,無法反駁卻一再提出,不知是何用意?唯一的可能是,若美國有權處分台灣,同樣曾為同盟國而現仍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更加不可排除,又因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北京代表中華民國,若美國對台有佔領權,則中國對台更有佔領權。

 是則,打著台獨旗號的美軍佔領論者,是否明的以美國為幌子,暗的卻替中國做事,在開羅宣言破產之後,製造中國對台佔領權,為反分裂法重新建構併吞台灣的法律基礎?此一疑問本人在2005.02.08已公開提出,但5個月了都未獲得回答,必須說明清楚,而陳水扁必須改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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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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