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留給司法獨立審判的空間 | 最近媒體與國會竟然頻頻對賄選案追擊,使人感到十分納悶,現在若做一次公平的民意調查,相信台灣人不會認為立法委員比高雄市議員高明到哪裡去,再說臺灣人若是真的不能忍受腐化,相信也不會出現高雄市議會的賄選案。 事實上,多數臺灣人很可以忍受腐化,真正追求清流的人只佔少數,這次各政黨、國會所以會對賄選案大力炒作,無非是為了爭戰政治版圖而已,若是政治人物真的關心臺灣的選風,相信臺灣就不會出現嚴重的賄選問題。 若說泛藍營不知道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會有賄選問題,大概沒有幾個人會相信,明知會出現賄選問題,自己的政黨還是不提名正副議長候選人,任由黨員自由投票,事後再來追究賄選問題,最後又把不能根絕賄選的責任推給司法單位,的確有點離譜。一般民眾不清楚司法體系的架構,對司法單位過度期待是情有可原,執掌立法權的國會竟然也對司法單位施壓,強迫司法單位以疏忽人權的方式來根絕賄選才是真正在製造問題。 讓一般人不能接受的就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 的案件未必會起訴;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到了法院未必會判刑;一審判刑的案件到了定讞時,不是變成無罪就是刑期減輕。當然,獨裁體制時代司法機構是行政單位的花瓶,常為獨裁罪行包裝,導致人民對司法單位失去信心。但司法不獨立的時代已經過去,目前雖然還有司法不公的案例,那屬個別案件,不是全面性的弊端。 上述調查員、檢察官、法官對同一個案件會有不同的看法,是因為他們有不同的立場,未必是出自弊端:調查局的工作是尋找弊端,他們甚至於以移送地檢署且起訴的案件數為工作績效,所以,調查員很容易先認定被調查者有罪,因而調查局移送的案件中包含無罪之人是很正常的;檢察官的工作是起訴有罪之人,雖然他們不以起訴的案件數為工作績效,但工作還是偏向於尋找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所以還是會有起訴無罪者的機會;法官的工作是對被告做公平的審判,有利不利的證據都要考慮,最重要的就是若沒有證據,即使依常理判斷被告應該有罪,也不能定其罪。 民主體制隨伴而來的就是人權,無罪之人被誤判為有罪並非與有罪之人被誤判為無罪對等,講究人權的現代司法體制對前者絕對不能接受,後者在找不到證據的情況下所產生的錯誤,是司法體系所能夠接受的。由於調查員、檢察官、 法官工作特性有很大的差異,因而三者對同一個案件會有不同的看法。也因為工作性質的差異,所以,有人認為在調查局工作久了容易扭曲人性,因為別人犯罪遭起訴變成他們的工作績效,因而他們的注意力都會集中在別人犯罪上,檢察官雖然比調查員的情況好,然而還是不若法官,法官不是專找被告的錯誤,沒有將被告預設為有罪之人,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要留意,在這種工作環境下,比較容易培養出正常的心態。 賄選的特點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不像有些刑案有被害人,可以由被害人找出加害者犯罪的證據,很顯然的,要找出賄選案的犯罪證據是相當難,法官的立場又不容許將無罪之人誤判為有罪,所以,被地檢署起訴的人,到了法官那裡有機會變成無罪。 就以高雄市議長選舉為例,依人民的判斷,應該有多數人與賄選有關,就是沒有證據,所以將整個議會「大翻修」的機會還是很少,到時候大家還是怪司法單位放任有罪之人。 獨裁時代,在沒有充分證據之下造成無數的冤獄,這也是泛綠營所批判的對象,但在講究人權的今日,卻也有部分泛綠營的人期待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定賄選者或受賄者的罪,這是一項迷思,只知昔日被司法迫害,不知今日的司法也一樣會迫害無罪之人。 副總統「嘿嘿嘿」以及前總統夫人攜帶美金逃亡等誹謗案,是泛綠營所不能接受的,因為誹謗案的被告並無證據,他們是將自己的想法當作證據,所以泛綠營認定這些都是語言暴力。賄選案因為沒有直接受害者,所以不容易找到證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卻有泛綠營的人在媒體上公開審判他們心目中有罪之人,不知這種行為與前述誹謗案加害者的行為有何區別?這也是某些泛綠營人士的盲點,一方面譴責語言暴力,一方面又製造語言暴力。 賄選案是整個社會出問題,因為有不少臺灣人能接受賄選,才使賄選那麼流行,其嚴重的程度幾乎可以用「無恥」二字來形容。記得終戰初期,農村可說是三餐不繼,可是,大家都不好意思到不太熟的親友家作客;今日大家不愁吃、不愁穿,但在社區辦活動時,卻頻頻出現陌生人提著塑膠袋到現場裝食物。國民黨執政幾十年,使臺灣培養出貪婪的風氣。社會有貪婪之風,怎麼能期待杜絕賄選之風氣?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3.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