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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扭曲複決權 |
任務型國代選舉結果,「同意」修憲的政黨大勝,照理說修憲已是順理成章的事,然而立法院訂定國代職權行使法時,竟然出現大轉彎,將「同意」修憲的門檻提升為全體國代的四分之三,這是一件相當荒謬的事,政客扭曲了複決權。
執行複決權並不是修憲,而是對立法院已議決的修憲案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已。修憲是大事,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對修憲採取高門檻,以防政客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隨意修憲。修憲雖然採取高門檻,但政客也可能結盟壓榨國家利益,所以有些國家在國會通過修憲案後還是要經過人民同意,人民執行同意權稱之為公民投票。
依中華民國憲法,公民投票權可分為創制權與複決權,憲法第一三六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前一陣子立法院雖然訂定公投法,可是它屬「限制人民公投」的公投法,不能對修憲案實施公投,所以,只能做憲法第二十七條委託國民大會代為執行公投,也就是由任務型國代複決立法院所議決的修憲案。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國代本來有「修改憲法」以及「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的權力,前者是修憲,當然採取高門檻,後者並不是由國代修憲,而是由立法院採取高門檻修憲,國民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修憲案的同意權。
不過,上一次修憲時國民大會已被凍結,不能執行修憲權,立法院又不能獨立修憲,所以,選出任務型國代來複決立法院所議決的修憲案。所謂複決,就是表達「同意」或「不同意」,不能修改立法院所議決的修憲內容。立法院若可以將任務型國代「同意」修憲的門檻訂為四分之三,那可否將「不同意」的門檻訂為四分之三?
立法院的修憲以及制訂法律屬間接民權,人民選舉任務型國代時,就已表達對修憲案的意見,屬直接民權的一種,立法院沒有權力決定直接民權表達意見的門檻,否則就變成間接民權壓迫直接民權,開民主政治的倒車。
這一次的修憲案分為五大項,人民對修憲的內容印象模糊,唯獨對「國會減半」特別感興趣。本來「國會減半」並不是各政黨所樂意見到的,因為它將使政客減少分贓的標的物,然而它卻是全民的共識。這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前,各政黨為了選票,不得不屈就民意,表決時只有一人反對,其他出席立委都表態贊成修憲。
任務型國代選舉時人民也充分表現對修憲的支持,使那些政客有苦說不出,因為「國會減半」對他們沒有好處。政客為了自身利益,還是做了最後的掙扎,在訂定國代職權行使法時動了手腳,將任務型國代「同意」修憲的門檻提高,期待因擦槍走火而造成修憲失敗,人民又再度被政客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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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