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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的因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於三月八日出爐,還是老調重彈,強力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不過非和平手段統一才是它的重點。
「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共計十一條,一千兩百多字,預計於三月十四日上午表決通過,其中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第一條提到「根據憲法,制訂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中國人大副委員長王兆國也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解讀,與以前解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有天壤之別。
在非和平手段方面第八條描述「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至於第八條的執行在第九條規定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會實施。
以反分裂國家法來規範台灣,已很明顯將台灣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版圖,事實上台灣從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在一起,哪來分裂問題?
最近,泛藍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訂定反分裂國家法反應冷淡,他們認定「反分裂國家法」是針對「台獨」,不是「中華民國」,這是一項相當可笑的說詞。
將台灣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其真正的定位就是消滅「中華民國」。只要「中華民國」存在,台灣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也就是一個國家,更是對岸所稱的「台獨」,對岸的反台獨就是實質性的消滅「中華民國」,不知那些說要捍衛「中華民國」的泛藍營人士是無知或裝傻?
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創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於「中華民國」之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形成兩個國家,依理應該是「中華民國」訂定「反分裂國家法」才對,怎麼會由獨立於「中華民國」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訂定,它已模糊是非。
站在台灣的立場,一八九五年依馬關條約日本取得台灣的主權,終戰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的主權,當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不在場,怎麼會擁有台灣的主權?
很顯然的,台灣的主權屬台灣全體居民,最重要的就是台灣與分裂中國無關。
站在中國的立場,分裂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華民國」。
政治民主化是世界潮流,擋也擋不住,獨裁者往往難逃被人民唾棄的命運,獨裁國家要生存下去,必須要有其特殊手段,目前比較成功的模式有二:
第一個是毛澤東模式,發動內鬥,獨裁者搶佔平衡點,如此就可穩定統治權,毛澤東時代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他穩定政權的方法。
第二個模式就是伊拉克海珊模式,對外樹立敵人,移轉人民對獨裁者的不滿。海珊樹立美、英等敵人,激起人民的愛國心,移轉對獨裁者的注意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獨裁國家,以前毛澤東利用內鬥來穩定政權,後來的獨裁者則依海珊模式來穩定政權,不幸的台灣變成對岸獨裁者穩定政權的標的物,他們以併吞台灣來激起中國人的愛國心,移轉對獨裁者的不滿,「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所產生。
泛藍營對中國訂定「反分裂國家法」一直沒有劇烈的反應,甚至於有人準備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當做拓展政治版圖的工具,果真如此那是相當不智的行為。
長期來中國以武力恫嚇台灣,並在國際社會打壓台灣,早期多數台灣人的確因畏懼中國的武力而不敢支持本土化的政黨,只是恫嚇的次數太多,多數台灣人已形成麻痺的現象,所以台灣人對中國的態度由「畏懼」轉向「厭惡」,各政黨若要擴張政治版圖,非與中國劃清界限不可,泛藍營沒有加入反併吞行列非明智之舉。
多數美國國會議員因為對中國的人權、環保、生態保育等不滿,所以對中國並不友善,因為他們不必負行政責任,所以可以直截了當的反對中國。
總統及其幕僚要負責外交與國防事務,即使不喜歡中國政府也不便得罪,所以在海峽兩岸事務方面會主張保持現狀,不希望為台灣招惹麻煩,況且台灣內部都有一大群人反台獨,美國憑什麼支持台獨?美國基於自己的利益,有時對台獨運動形成阻礙。
這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階層為了凝聚人民的愛國心,刻意訂定「反分裂國家法」,從表面上看來是嚇阻台獨,事實上其效果正好相反,「反分裂國家法」一方面會凝聚台灣人台獨意識的成長,一方面使台獨運動人士增加爭取美國支持的空間。
已執政的民進黨因為在國會的席次居弱勢,所以變成跛腳的執政者。為了掌握真正執政的權力,必需瓦解泛藍營的焦土政策,民進黨選擇與親民黨結盟,以突破泛藍營的全面封殺,而代價就是民進黨在國家定位方面讓步。
這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訂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台獨運動的一項契機,只是民進黨因為與親民黨結盟,不可能在國家定位方面有所表現,他們能做的只是舉辦一次象徵性的反併吞大遊行,它對國家定位並沒有明顯的助益,可是可以凝聚民進黨的士氣。
台灣錯用了「中華民國」的國號使海峽兩岸之間變成「一個中國」的兩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併吞行為會因此具有正當性。台灣人應該利用這一次對岸政權訂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機會凝聚台灣意識,並爭取美國的支持,積極推動正名與制憲,在國際社會留下海峽兩岸是一邊一國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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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