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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 得趕快解套! |
因為沒有監察委員監試,所以二月份國家考試暫延,到二月底若是新任監察委員還不能產生,考試院還要討論三月份以後國家考試要如何處理。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之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很顯然的,監察委員的產生第一步是由總統提名,被提名人應該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的資格,這屬客觀條件。第二步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那些符合客觀條件的被提名人由立法委員以主觀的意識行使同意權,最後由總統從通過客觀、主觀審核的候選人任命之。
總統與立法院分別審核監察委員候選人的客觀與主觀資格,彼此不得干預,立法委員不得干預總統的提名權,總統也不得干預立法院的同意權,也就是經立法院同意之名單,總統不得變更,更不得發還立法院重新行使同意權,立法院當然也不能退還監察委員提名名單要總統重新提名。上一屆立委完全毀了憲法的基本精神,引起憲政危機。
監察委員不能產生,第一個衝擊到的就是國家考試,依監試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凡組織典試委員會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典試法第十二條規定,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察委員列席。上述規定都是法律,不是行政命令,所有公務人員必須遵守。若是在沒有監察委員監試的情況下,考試院照常舉辦國家考試,那就變成立法院「毀憲」,考試院「違法」,考試院就是不願意違法,所以暫停國家考試。
也有人說,所有典試會的活動全程錄影,以補沒有監試委員的不足,這完全是外行話,錄影是可以當作弊端的證據,但不能成為合法的證物,也就是不能取代監試法。
泛藍營表示,所以抵制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是因為總統所提名的人選不理想,若真的是這個理由,他們大可對不理想的人投反對票,不足額的監委再由總統重新提名,事實上,泛藍營沒有依法定程序作業,只是為了政治鬥爭。再說任何人選都會有人稱讚,也有人批評,人才的良莠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總統所提名的人只要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的資格就好,至於主觀的審查可以由立法院把關。
也有泛藍營人士指出,監察委員審薦小組成員爭議性頗高。這又是一項嚴重迷失,沒有任何法規有「審薦小組」的架構,所有人選都由總統提名,「審薦小組」只是一種諮詢性質。國民黨執政時代,總統提名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時一樣也會諮詢幕僚人員,但從來不公布諮詢哪些人。民進黨還是存在著小媳婦的心態,當了「婆婆」竟然不敢公開扮演「婆婆」的角色,何需弄出一個「審薦小組」?真是畫蛇添足。
在野黨為了政治鬥爭不惜「毀憲」,主要的是有一些墮落的媒體與學者撐腰,前一陣子一份親中平面媒體的「高論」就出現「考試院活該!」的方塊文章,其內容沒有指責立法院「毀憲」,反而將因為沒有監察委員而不能舉辦國家考試的罪過踢到考試院,它說考試院沒有盡力與立法院協調。若這種說法可以成立,那豈不是又可以將不能舉辦國家考試的責任推到應考人?因為應考人沒有用盡手段壓迫立法院?
令人覺得難過的是,有一位署名「法學教授」的名律師在平面媒體寫了一篇「難廢則凍之」的文章,其副標題則寫出「無限期擱置監委同意權審查」。這位作者對監察院不滿,又覺得要廢監察院相當難,所以主張擱置同意權審查來凍結監察院。若是販夫走卒這麼說還情有可原,「法學教授」有這種說法,學術界應該痛哭流涕。臺灣可以依法廢監察院,但不能凍結監察制度,這是相當普通的常識,若這位「法學教授」的說法成立,執政黨豈不是可以用不辦立法委員選舉的方式來凍結立法權?
為了數十萬名應考人著想,立法院應該儘速行使監委同意權,若他們堅持繼續政治鬥爭,要癱瘓監察院,那就應該急速刪除典試法第十二條以及廢除監試法。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只是一種象徵性的意義,沒有實質性的功能。一九三○年公布監試法時,監察委員是民意代表,由民意代表擔任監試委員只是象徵性地表示由人民監督國家考試,並不是監試委員能發揮甚麼功能。修憲後監察委員已變成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當然不能代表人民監督國家考試,監試委員已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廢除監試法不失為解決困境的好方法。
http://www.southnews.com.tw | (
2005.02.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