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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會已經變成獨裁團體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通過後,學術界與司法界都起了大震撼,不過大家都將問題圍繞在違憲的領域上,事實上台灣的國會已形成獨裁團體。

 一般人不會想到獨裁問題,是因為傳統上獨裁者大多屬行政體系,而且都以武力的手段實施獨裁,也就是行政體系壓迫立法體系或是司法體系,蔣家政權以行政體系掌握立法權與司法權就是標準的獨裁政權。

 事實上,任何國家司法權不獨立就屬獨裁政權,非內閣制(行政與立法分立)國家只要行政單位干預立法權或立法單位介入行政權都屬獨裁政權,其方式未必完全以武力手段完成,只要以非法手段或制度的漏洞來推動都屬之。

 司法獨立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條件,司法不只要獨立,而且是專業,不能以政治手段組一個團體來執行司法工作。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二條由各政黨推薦委員會成員就使委員會失去專業性,非專業人員不應該執行司法工作。第八條規定委員會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使委員會擁有司法權,雖然第四條規定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事實上要如何超出黨派之外是難以界定,該條例充分顯現出以政治取代司法的事實。

 第十三條規定委員會得使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再審,變成太上法院,明顯壓迫司法權。台灣的立法單位竟然制訂一個條例,由政黨推薦人選成立一個團體執行司法權,充分表現出立法單位壓迫司法權,形成獨裁國會。若是國會立法均屬有效,何不趁著泛藍營在國會席次佔絕對多數的機會訂定一個條例,規定非泛藍營人士當選總統均屬無效豈不是更乾淨俐落?

 台灣的國會干預司法權算是這一屆立委首創,干預監察權則屬司空見慣。

 多數民主國家的監察權歸立法單位,監察權不同於司法權,後者是要處理法律案件,屬專業的工作,而監察權是代表人民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其要求的標準高於法律責任,而最夠格代表人民的就是民意代表,所以由立法單位執行監察權是合情合理,泛綠營也作這種主張,只是泛藍營堅守五權憲法,不同意將監察權歸立法單位,可是立法委員介入監察權者卻比比皆是。

 在台灣常看到立法委員大言不慚地說要為民申冤,忘了台灣的立委只有立法、審核預算、人事同意等權,連審核決算的權力都沒有。為民申冤是監察單位的權限,干立委底事?可是台灣的立委卻頻頻介入監察權,他們雖然沒有調查權,可是他們卻利用言論免責權以及質詢權取代調查權,以亂槍打鳥的方式介入監察權,形成獨裁國會的特質。

 內閣制國家是由國會多數黨組閣,國會議員兼內閣閣員,行政單位包在立法單位裡面,行政單位向立法單位負責,立法單位介入行政權,但行政單位卻不能左右立法權,然而為了避免立法單位過度壓迫行政體系,所以內閣制國家都有倒閣以及解散國會的機制,促使雙方有相互制衡的功能。

 行政與立法單位分立的國家行政單位與立法單位各自向人民負責,彼此之間則相互制衡,行政單位不得干預立法權,立法單位也不能介入行政權。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際在於一般性與個別性,一般性的政策屬立法權,個別性的細則歸行政權,例如台灣要不要建高速鐵路是政策問題,屬立法權,但要在哪裡設站則屬行政權。

 台灣的行政體系不是由國會所組成,屬行政與立法分立的體制,行政單位當然不能干預立法權,立法單位也不可以介入行政權,可是台灣的立法委員最感興趣的卻是行政權,在他們心目中行政權才是真正的權力,立法權只訂定一般性的國家政策,不能凸顯個人的權力,因而熱中於行政權。

 可是,依台灣行政與立法分立的體制,立法委員不能擔任行政官員,他們只好透過行政官員來推動自己所要的行政權,立委往往以審核預算或質詢的手段逼迫行政官員就範,赤裸裸地介入行政權,形成獨裁的國會。

 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學術界及司法體系均譴責立法院的決議違憲,泛藍營反駁學術界及司法體系並不是大法官,沒有權力界定違憲問題。一般人的確不能判定違憲問題,可是立法委員超越立法權,形成一個獨裁體系卻是不爭的事實,號稱進入民主體制的國家卻有一個獨裁的國會,真是一大諷刺。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4.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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