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扭曲的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 | 張穎華的成績可以上台大法律系,但她想讀軍校,只是她在國防管理學院的成績是備取第一名,不能如願,造成社會上的大新聞,最後,國防管理學院正取生雷家佳放棄軍校,以成全張穎華的心願,這個新聞在社會上造成更大的轟動,政客們立即藉機炒作,他們說陳總統的兒子陳致中考軍法官時就增額錄取,對張穎華就不增額錄取,顯現出台灣是特權的天下。 台灣有這種不明是非的立法委員,難怪政局會不穩定,要政治鬥爭也應該多增加一些常識,不要讓人民覺得台灣的國會議員不學無術。 陳致中考軍法官時,未拆彌封以前就決定增額錄取,是依需要而決定增額,被全國人民所信賴的國家考試也常有增額的先例,因為從用人機關報缺到考試這一段期間,實缺常有變動,所以需要增額錄取以應需求,但要有一個基本原則,決定增額必定在拆彌封之前,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只有某些國會議員不清楚,拆彌封前決定增額是依需要而增額,拆了彌封才決定增額是因人而決定增額,這是現代社會所不允許的。 陳致中考軍法官時,未拆彌封就決定名額,是依需要而增額,在討論張穎華的增額問題時,不只已拆彌封,而且都已經放榜,若改變錄取名額就是因人而增額,不只對張穎華不可,對任何權貴子弟或販夫走卒都要禁止,以維護正常的制度。 有關增額問題是政客在行政治鬥爭,可以不必理會,然而,婦女團體抗議軍校招生女性錄取名額太少這一件事,就值得大家重視,婦女團體所追求的是女男平權問題,純為公益,不是政治鬥爭,所以必須加以重視。尊重女權是現代社會的潮流,但在爭平等時,應該注意爭取立足點的平等,不是平頭點的平等,若是一般大專取才,不分性別是正確的,但對軍事學校而言,是否要分性別就值得商榷。 對一件事情的思考,不能只專注權利,還要配合義務,要享權利,必定也要承擔義務。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女性則否,所以士官兵幾乎清一色男性,因而軍官男性多於女性也屬公平,男性盡了義務,也享了權利,女性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少了當軍官的機會也屬正常。再說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女性則否,代表軍中事務由男性承擔比較適合,士官兵如此,軍官也當如此,若婦女團體認定勝任軍中事務並沒有性別的區分,那在爭取女性當軍官的權利時,也應該主張女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談到權力,就需要思考與權力相提並論的責任,在民主體制架構下,授給一個人權力時,也同時授給他責任,權力與責任是一體的兩面,不負責任的人就不應該享權力,全國人民都有選擇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的權力,但同時也負起選對人的責任,若是選錯人,人民就要承擔選錯人的痛苦;政府首長有挑選主管的權力,但要負擔用對人的責任;行政首長有施政的權力,但也要承擔施政失敗的責任。 很顯然的,所有職位,若享受權力,就要負擔責任,然而國內有很多團體,強力介入行政體系,掌握了權力,卻完全不必負責任,例如少數地區的教師會,強力介入教育行政體系的決策,享有決策權,但不必負任何責任,形成有權無責的現象。所以成立教師會,是要保護教師的權益,教師負起教學的責任,應該享受教師的權益,但教師的權益並不是擔任太上教育行政首長,教育行政首長需要負起成敗的責任,教師會沒有責任可負,介入教育行政的決策權是有違權力與責任對等的精神,教師會除了維護教師的權益外,當然可以成為教育政策的諮詢單位,但不是決策單位,最重要的,教師會該爭的是權利不是權力。 又如工人組工會是為了維護工人的權益,若是為了工人的直接利益而爭乃無可厚非,然而,公營事業的工會卻常干預董事長的人選,超越工會的權力範圍,工會不是公司的老闆,而是公司聘用的人才所組成的團體,股東才是公司的老闆,只有股東擁有公司的基本權力,所以,由股東產生董事會,再由董事會產生董事長,由董事長與董事會聘請總經理,由總經理指揮所有員工執行任務,員工是受聘的人,不是老闆,干預董事長人選是明顯的越權,即使其動機屬善意。董事會所聘的董事長是否適任,那是股東的事,員工只能建議,不能干預。 十幾年前台灣正風行「教授治校」,所謂教授治校是指由教授組成學校的立法單位,也就是校務會議成為學校的決策單位,校務會議代表享有決策權,但不能干預行政權,否則就變成教授獨裁。可是,有些教授誤解「教授治校」的真諦,以為教授在學校裡甚麼都可以管,然而他們又不必負任何責任,因而喜歡管事的教授就變成有權無責的太上校長,當時校長為這一件事所苦,筆者建議校長聘請喜歡干預行政的教授擔任行政主管,使他們變成有權有責的人,可惜校長沒有那份膽識,寧可讓那些教授繼續扮演有權無責的角色。這也是台灣的畸形現象,有太多人自己不必負責任,卻要與需要負責任的人爭權力。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3.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