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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扁需修赦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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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於二十六日召開記者會,公佈最新總統聲望民調,蔡英文這二個月來聲望下滑了十四個百分點。在記者會中有媒體記者詢問,如果蔡英文觸及特赦阿扁議題時,聲望到底會升還是跌,學者看法不一。文化大學教授楊泰順表示,當年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時,所有學界的研究一致認為是減分。如果蔡英文也特赦阿扁的話,同樣的情形也會發生在小英身上。世新大學教授彭懷恩則認為,蔡英文應該會維持現狀,讓阿扁繼續保留在保外就醫的狀態,這樣的政治傷害最少。不過,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則認為,不會特赦,因為民進黨的人不想讓阿扁回來。

 大家都將焦點集中在蔡英文特赦陳水扁,對於聲望民調是升或是降,很少人探討要如何特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赦免法》就是規範總統執行該項權力的方式。大赦是赦罪,不分對象,經總統大赦後就全面除罪。特赦則是針對特定對象,其中還分一般特赦及特別特赦,前者只是免刑,後者還除罪,但其除罪的方式又與大赦不同,針對大赦而言,已審判者撤銷審判,未審判者停止審判,特別特赦則須在定讞後才撤銷審判。

 《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前者為一般特赦,後者則為特別特赦,其特點是罪刑經過宣告後才能特赦。原來《赦免法》第三條只有前半段的一般特赦,沒有後半段的特別特赦,也就是只有免刑,沒有除罪。後來針對政治犯的除罪,才修法增加後半段的特別特赦。

 陳水扁因為健康問題,所有案件都停止審判,當然也沒有機會定讞,因而不能執行特別特赦,除非修改《赦免法》第三條的後半段,將「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改為「其情節特殊者,得以除罪」,如此未定讞者也一樣可以特赦,只是如此修法會擴增總統的權力。一樣的除罪,總統在執行大赦的權力時須經立法院同意,可是若是修法造成未定讞案件也可以特別特赦,達到大赦的效果卻不必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一個人就可以決定。

 民進黨目前已經完全執政,不只執掌行政權,還掌控立法權,修法並不困難,該考慮的是以修法的手段特赦陳水扁是加分或是扣分?政治人物相當講究政治版圖的增減,不可能為他人來犧牲政治版圖。

 也有人認定陳水扁無罪,要蔡英文直接宣布陳水扁無罪,這不是理性的說法,在台灣只有蔣介石更改過審判,蔣經國會影響審判,但沒有更改過審判,蔡英文更沒有那份能耐。

 先修法再特赦看似很簡單,只是民進黨這麼處裡的意願不大,倒是維持現狀,讓陳水扁繼續保外就醫的或然率較大。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