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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水準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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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李登輝日前接受日本雜誌《Voice》專訪,指二戰期間台灣與日本是同一個國家,對於台灣人而言,「身為日本人為祖國而戰」等言論,引發統派人士的抨擊。新黨秘書長楊世光、青年軍發言人王炳忠,由律師陳麗玲陪同前往監察院,要求監察院對李前總統與外國勾結、賣台的行為彈劾,並收回禮遇。

 另有一件大事,中國要消滅台灣的基本政策從未改變,而連戰赴中參加中國展示國防武力的閱兵典禮,等同叛國,台聯因而向司法單位提告連戰犯了內亂外患罪。兩件事似乎有點類似,事實上差很大。

 新黨要監察院彈劾李前總統,律師陳麗玲表示,李前總統領有卸任禮遇,可視為類同公務員的準公務員身分而受監督,盼監察院透過監察與司法體系追求正義。

 一般人說這些話沒有什麼奇怪,學法律的人怎麼連《監察法》都不清楚,依《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權所監督的是「公務人員」,不是「公務員」,透過國家考試取得常任文官資格的人、政務官以及地方政府首長都受監察權的監督,民意代表等「公務員」則不受監察權管轄,學法律的人怎麼會不懂?

 曾經有卸任的政務官或退休的公務人員受到監察院的彈劾,只是其彈劾的內容是針對未卸任或退休前所執行的公務,至於卸任或退休後的言行,除非違法由司法單位究辦外,其他言行監察院完全管不到,新黨怎麼會想到請監察院彈劾卸任總統?是作秀或是無知?

 台聯的水準就高出很多,他們很清楚監察院管不到已經卸任的連戰,至於連戰是否犯了內亂外患罪,則由司法單位認定,因而向司法單位提告,兩陣營的水準還是差很大。

 若要彈劾李前總統卸任前的言行,新黨也走錯方向。修憲前監察院的確可以彈劾總統,當時的監察委員由省議員及院轄市議員選出,也就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的民意代表,當然可以代表人民監督總統,可是修憲時,變更了監察委員的產生辦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這種模式產生的監察委員當然不適合做監督總統的工作,修憲時因而將彈劾總統副總統的權限移到立法院,新黨找上監察院到底為什麼?

 不只新黨搞不清楚憲政體制,連中國國民黨的國會議員都如此。針對李前總統的言論,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等三十五人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卸任總統、副總統涉犯內亂、外患罪致損害國家尊嚴,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後停止禮遇。掌握立法權的國會議員連基本的憲政體制常識都沒有,真叫人大開眼界。

 任何法案未公布前的解釋權在於立法單位,但公布之後則移到司法單位,案情的裁決由司法單位執行,立法單位不能過問,任何人是否犯了內亂、外患罪,是由司法單位來判定。依呂學樟等人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就可以審判卸任正副元首是否犯內亂、外患罪,取代司法審判,這根本就是「鬥爭條款」。

 事實上呂學樟等人所提的修正案,受害者未必是李前總統,而是未來的馬前總統。二○一六的立委選舉,若沒有意外,綠營的席次應該可以過半,依呂學樟等人所修的法,綠營的立委正好可以停止馬英九的禮遇,他們是想藉綠營之手痛宰馬英九?

 

2015.09.14